玛纳斯本级乡镇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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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本级乡镇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玛纳斯县本级乡镇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面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本级乡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本级乡镇、部门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效果。
包括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专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本级乡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县本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县本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在超过一个预算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在县委财经领导小组、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下,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对象是纳入县本级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五条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县财政部门、县本级乡镇、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一)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批复县财政部门、县本级乡镇、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向县委、政府、人大汇报改革推进情况。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县本级乡镇、部门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初审,并批复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县本级乡镇、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县本级乡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调整和实施完成,按预算级次审核和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绩效目标的公开工作。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六条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和规定的方法、程序科学合理编制。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七条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编制预期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预期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
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第八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
编制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
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绩效目标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区、州、县党委、政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乡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据、资金性质、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政策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乡镇、部门预算项目应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专项预算项目应同时明确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县本级乡镇、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乡镇、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职责履行和履职效果,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制程序
(一)县本级乡镇、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县本级乡镇、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
(二)县本级乡镇、部门编制绩效目标。
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随同本部门预算提交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二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和县本级乡镇、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职能职责和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审核符合要求后,绩效目标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
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示科学性。
审核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否密切相关;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二)完整性审核,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
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能够反映项目主要情况,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三)适当性审核,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
审核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能够体现实际产出和效果的明显改善,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与其他同类项目相比,预期绩效是否合理;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
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县本级乡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
县本级乡镇、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从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确保绩效目标相关内容及指标值的科学、准确和合理。
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县财政部门。
(二)县财政部门审核。
县财政部门对县本级乡镇、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
县本级乡镇、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县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研究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十五条县人大及常委会批准县本级预算后,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县本级乡镇、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按预算管理级次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预算及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七条县本级乡镇、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县本级乡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资金和项目的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1.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是否达到绩效目标预期效果。
2.项目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情况,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情况等。
3.资金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的时效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等。
4.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和监理、项目验收等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县本级乡镇、部门应当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将监控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资金和项目的运行状况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适时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上报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县本级乡镇、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原定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缓该项目的执行,并将具体情况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绩效运行数据信息;
2.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分析情况;
3.对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判断。
4.根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的改进措施。
5.进一步改善预算执行的建议。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县本级乡镇、部门根据编制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1、绩效评价时点。
县本级乡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实施绩效评价。
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
2、预算单位自评价。
县本级乡镇、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价。
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自评报告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后20日内,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于批复部门决算时一并批复,并负责督促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及时公开绩效自评价报告。
3、财政综合评价。
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重点对县委、政府关心和社会关注的重点民生等项目制定评价方案,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再评价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全面总结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上报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将审定的评价结果上报县人大、县政府。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纪检、审计、发改委等部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已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不定期审核评价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未经县人大批复,随意变更绩效目标并执行预算绩效运行的;
2.在执行预算绩效运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绩效目标,但未按程序进行变更报备,出现重大失误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附:
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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