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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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改字(2005)第002号
致: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即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机电”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办法》、《指引》、《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科达机电及相关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科达机电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科达机电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公司设立
科达机电前身为顺德市科达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陶机”),由卢勤等五位自然人于1996年12月11日以现金出资设立。
2000年9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2000]436号文及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2000]643号文批准,顺德陶机以200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3,530万元,按照1:
1的比例折为发起人持有的股份3,530万股,整体变更为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号为4400001009668。
2、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95号)核准,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采取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20元。
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5,530万元,总股本增加为5,530万股。
2002年10月1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169号)批准,公司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科达机电”,股票代码为600499。
3、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科达机电目前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卢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号为4400001009668,公司已通过2004年度工商登记年检。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最近三年内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目前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
(四)其他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异常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和验证,科达机电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2000年9月15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3,530万股,其中:
三水市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欧神诺”)持有2,471万股,占总股本的70%;三水市盈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佛山市盈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瑞建材”)持有353万股,占总股本的10%;卢勤持有282.4万股,占总股本的8%;鲍杰军持有211.8万股,占总股本的6%;吴跃飞持有70.6万股,占总股本的2%;吴桂周持有70.6万股,占总股本的2%;冯红健持有70.6万股,占总股本的2%。
2、2002年9月18日,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总股本增加为5,53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3,530万股,流通股2,000万股。
3、2003年6月12日,公司实施200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以2002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送2股转增6股,公司总股本增加为9,954万股,其中非流通股6,354万股,流通股3,600万股。
4、2004年1月4日,佛山市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原三水欧神诺,以下简称“特地陶瓷”)将其持有的科达机电股份18,493,274股,占总股本的18.58%转让给卢勤,同时将其持有的科达机电股份25,984,726股,占科达机电总股本的26.10%,分别转让给鲍杰军、尹育航、边程、庞少机、黄建起、冯红健、吴桂周、吴跃飞等自然人,其中:
鲍杰军3,856,212股,尹育航1,730,383股,边程9,497,656股,庞少机2,379,277股,黄建起3,244,469股,冯红健3,492,371股,吴桂周1,108,477股,吴跃飞675,881股。
此次转让后,卢勤持有科达机电股份23,576,474股,占总股本的23.6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5、2004年3月20日,公司股东盈瑞建材的股权发生变更。
盈瑞建材注册资本800万元,持有公司股份6,3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
郑树龙和陈毅敏分别持有该公司60%和40%的权益。
郑树龙将持有的盈瑞建材4,109,439元的权益(占出资额的51.37%)转让给关琪(公司董事、总经理边程的夫人),其余的690,561元权益(占出资额的8.63%)转让给谭登平;陈毅敏将所持有的盈瑞建材3,200,000元的权益(占出资额的40%)转让给谭登平。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关琪和谭登平分别持有盈瑞建材4,109,439元和3,890,561元的出资,持有出资比例分别为51.37%和48.63%。
关琪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而间接地控制科达机电股份6,3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
本次股份变动后,关琪和边程持有、控制科达机电股份合计15,851,656股,占科达机电总股本的15.92%。
6、2005年9月3日,盈瑞建材将其持有的科达机电股份3,089,950股,占总股本的3.1%转让给卢勤,同时将其持有的科达机电股份3,264,050股,占科达机电总股本的3.28%转让给边程。
此次转让后,卢勤持有科达机电股份26,666,424股,占总股本的26.7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边程持有科达机电股份12,761,706股,占总股本的12.82%,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流通股
63,540,000
63.83
其中:
卢勤
26,666,424
26.79
边程
12,761,706
12.82
鲍杰军
7,668,612
7.70
冯红健
4,763,171
4.79
黄建起
3,244,469
3.26
吴桂周
2,379,277
2.39
庞少机
2,379,277
2.39
吴跃飞
1,946,681
1.96
尹育航
1,730,383
1.74
社会公众股
36,000,000
36.17
合计
99,54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和验证,科达机电成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情况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基本情况
(1)卢勤,男,汉族,196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于1992年获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1982—1994年历任广东佛陶集团石湾建筑陶瓷厂技术员、副科长,1996年主持创建顺德陶机。
现任公司董事长,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理事。
持有公司26.79%股份。
(2)边程,男,汉族,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7—1990年任职于河南省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0—1994年任职于佛山市经济委员会,1994—1996年任广东佛陶集团总经理助理,1996—1998年任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1998年加入顺德陶机。
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持有公司12.82%股份。
(3)鲍杰军,男,汉族,1962年出生,大学本科,工程师。
1982—1991年任景德镇陶瓷学院陶瓷机械专业讲师,1992—1993年任职于广东佛陶集团,1996年参与创建顺德陶机,曾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
持有公司7.70%股份。
(4)冯红健,男,汉族,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工程师。
1988—1995年任职广东佛山石湾建筑陶瓷厂技术员,1996年参与创建顺德陶机,曾任公司生产厂长、销售经理。
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持有公司4.79%股份。
(5)黄建起,男,汉族,1961年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1982—1997年历任唐山轻工业机械厂技术员、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1997年加入顺德陶机。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持有公司3.26%股份。
(6)吴桂周,男,汉族,1965年出生,1996年参与创建顺德陶机。
持有公司2.39%股份。
(7)庞少机,男,汉族,1961年9月5日生,大学专科,会计师。
1979-1995年历任广东佛陶集团工业陶瓷厂财务科长、副厂长,1997-1998年任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8年加入顺德陶机,曾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持有公司2.39%股份。
(8)吴跃飞,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1983—1990年任职江西景德镇华丰陶瓷厂,1991—1993年任景德镇陶瓷学院讲师,1994年任职广东佛陶集团日用陶瓷三厂,1996年参与创建顺德陶机,曾任顺德陶机车间主任、销售部部长、公司副总经理。
持有公司1.96%股份。
(9)尹育航,男,汉族,1962年出生,工学硕士,英国索尔夫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982—1986年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硅酸盐专业讲师,1989—1995年任广东佛陶集团研究所副所长,1996—1997年历任广东佛陶集团石湾建筑陶瓷厂副厂长、厂长,1997—1998年任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2003年任佛山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1.74%股份。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数量及股权性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达机电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非流通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卢勤
26,666,424
26.79
自然人股
边程
12,761,706
12.82
自然人股
鲍杰军
7,668,612
7.70
自然人股
冯红健
4,763,171
4.79
自然人股
黄建起
3,244,469
3.26
自然人股
吴桂周
2,379,277
2.39
自然人股
庞少机
2,379,277
2.39
自然人股
吴跃飞
1,946,681
1.96
自然人股
尹育航
1,730,383
1.74
自然人股
合计
63,540,000
63.83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审查和验证,公司各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和买卖公司流通股情况
根据公司及各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在此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5、公司非流通股东持股限制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科达机电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科达机电各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承诺,截至2005年10月9日,公司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司法冻结、托管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和验证,公司非流通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无权属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托管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主体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04%)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股份。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
方案实施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3540000
63.83%
54540000
54.79%
卢勤
26666424
26.79%
22889310
23.00%
边程
12761706
12.82%
10954099
11.00%
鲍杰军
7668612
7.70%
6582406
6.61%
冯红健
4763171
4.79%
4088501
4.11%
黄建起
3244469
3.26%
2784913
2.80%
庞少机
2379277
2.39%
2042269
2.05%
吴桂周
2379277
2.39%
2042269
2.05%
吴跃飞
1946681
1.96%
1670947
1.68%
尹育航
1730383
1.74%
1485286
1.4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000000
36.17%
54540000
54.79%
合计
99540000
100.00
9954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
1、2005年9月10日,科达机电全体非流通股东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书面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签署了关于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
2、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委托后,即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先后与相关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非流通股股东签署了《保密协议》。
3、2005年10月9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保荐意见书。
4、2005年10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股份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认为,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目前已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程序,待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科达机电非流通股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司法冻结、托管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会利用科达机电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并承诺在科达机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不会做出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2、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上述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科达机电拟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不少于两次召开会议的提示公告,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间、条件和方式;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的网络投票技术和时间安排;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等。
2、公司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上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提供不少于三天(含股东会议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以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有效行使权利。
3、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发布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征集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权。
4、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5、公司流通股股东拥有单独表决权,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会议上,要求对方案的表决需经参加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6、公司及相关非流通股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八、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以下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改革动议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函
4、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5、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6、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函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文件的内容均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科达机电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该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陈天喜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
上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科达机电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办法》、《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目前所需的必要法律程序,科达机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在取得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若干。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娄爱东
负责人:
付洋
王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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