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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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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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建设单位):
(本合同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业务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承包人(施工单位):
(本合同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业务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收款银行:
账号:
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甲方:
指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及其合法承继人;
1.2乙方:
指本合同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1.3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甲方代表:
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工期: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2开工日期:
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3竣工日期:
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4施工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
其中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供应流程、接保检流程、临时(急发)材料采购流程等);
1.1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0条:
指以整数指引标题的并以若干款为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2、工程概况”及2.1、2.2构成本合同的第二条;
1.21款:
指构成条的各个部分,如2.1、2.2均为一款;
1.22项:
指构成款的各个部分,如3.2.1、3.2.2、3.2.3等均为一项。
2、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
2.2工程地点:
()。
3、承包形式和承包范围:
3.1承包形式:
包工包料;
3.2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
3.2.1本合同项下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即乙方应完成的工程为:
()或详见乙方承包工程一览表(合同附件);
3.2.2尽管有本合同第3.2.1项的约定,但未包含在本合同第3.2.1项或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工程范围内的,与本合同第3.2.1项或合同附件所列明的乙方承包的工程相连、相关或相通的工程或工作,在合理的理解和公允的判断下应由乙方完成的,乙方应完成;
3.2.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3.2.1和3.2.2项的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漏项,不得虚报;
3.3乙方承包的材料:
3.3.1乙方负责本合同第3.2款约定的全部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燃料、设备和器具等,并承担其价款和费用;
3.3.2乙方负责的下列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或详见乙方部分承包材料要求明细表(合同附件);
3.3.3乙方按本合同第3.3.1和3.3.2项约定采购的材料,在到货前1天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准备查验,并在进入工地时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单,且应按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退回,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3.4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的材料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5乙方应妥善保管承包材料,不使用变质、降质或过保质期的材料;乙方对所承包的材料的质量负责,对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3.6乙方为采购、运输、保管、检验、维修承包材料、施工设备、器具的任何支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分包及转包:
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2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为(),分包施工单位为();乙方按上述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4.3即使甲方同意乙方分包,也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数量、工期等对甲方负责;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由乙方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4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工程价款;
4.5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工期:
5.1材料到厂日期:
();
5.2开工日期:
();
5.3竣工日期:
();
5.4工期总日历天数:
()。
6、工程质量标准:
()。
7、合同价款:
7.1本合同含税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不含税价款金额()元,税额()元;
7.2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第3.2.1和3.2.2项约定的工程,包工包料条件下的包死不变价。
但若发生本合同第7.3款约定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将协商对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并由甲方按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甲方不在本合同第7.1款及按本款约定调整后的合同价款以外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7.3合同价款调整:
只有按本合同第15.1款和15.2款的约定设计变更被甲方确认,且符合本款如下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在甲方确认设计变更时,甲乙双方将根据设计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材料量进行协商,如果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材料量的造价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或不足 )时,双方一致同意不对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并由双方书面确认;如果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材料量的造价大于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或大于 )时,双方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就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材料量的造价对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甲乙双方调整合同价款的协议书签署后,乙方方可执行该设计变更,上述调整合同价款的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双方分别存查。
8、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
8.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8.2图纸特殊保密要求:
乙方承担图纸保密义务,设计部门要求甲方承担的图纸保密义务,乙方也应承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借、转存、转交第三人;也不得将本工程图纸的任何相关内容披露给第三人;
8.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8.4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套变更图纸;
8.5乙方自行对工程进行设计后施工的,应在施工前将图纸交甲方确认,按甲方确认后的图纸施工;
8.6乙方同意,凡由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制作或完成的图纸、模型、软件以及其他工程资料等,其著作权均属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之目的使用。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图纸、模型、软件以及其他工程资料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9、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乙方项目经理姓名及职权:
9.1甲方代表姓名:
();
职权:
负责施工日常协调管理,进行隐蔽工程、中间体、日常检查并签署确认书。
但工程设计、材料、材质、工艺、工程内容、施工方法的变更以及合同条款尤其是价格的变更甲方代表无权确认;
9.2监理:
9.2.1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见合同附件;
9.2.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
职权:
();
9.3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
职权:
()。
乙方调整项目经理应征得甲方同意。
10、甲方义务:
甲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0.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0.2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线路由甲方提供出口;甲方供给乙方所需的水、电、汽、电讯应按表计量,水综合单价为()元/T,电综合单价为()元/kwh,汽、电讯按成本价收费;
10.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10.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10.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0.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10.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以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10.8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场所,但办公用品及设施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10.9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技术交底。
11、乙方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1.1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及有关文件的时间:
();
11.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进场计划;
11.3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防护工作;
11.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妥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11.5负责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粉尘、防火、施工噪音等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1.6负责已完工工程的管理保护,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并承担其费用,直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
11.7负责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
11.8搞好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工作,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对于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施工现场及周边建筑、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因其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9乙方负责甲方出口到施工场地线路、管道及计量表的安装,并承担安装材料、安装等费用,每月()日前/工程竣工后()天内向甲方交纳上月/全部水、电、汽、通讯等费用;
11.10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1.11如本工程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或交通要道附近,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此而引起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2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11.1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对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14乙方应保证其施工/作业人员具备国家和政府部门要求并认可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
11.15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1.16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
12、施工进度:
12.1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2.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12.3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8.1款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未按本合同第10条约定履行义务而直接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书,甲方在两周内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凡确认的,工期得以顺延;
13.2凡因甲方直接原因导致乙方窝工损失的,双方应商定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并以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13.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开工、滞缓施工的,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
13.4凡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和工程实际进度晚于经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的,均为工期延误;
13.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程度,公平合理的协商处理。
14、隐蔽工程和中间检查:
14.1隐蔽工程:
14.1.1隐蔽工程包括:
()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14.1.2凡隐蔽工程需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4.1.3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应签署书面确认书;
14.2中间检查: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过程和已完工程部分进行中间检查,并有权根据检查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14.3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对中间体的检查不代表对工程的验收。
15、设计变更:
15.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主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如该设计变更涉及到规划管理的内容,还应征得规划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15.2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甲方认为建议是合理的,按本合同第15.1款约定办理;且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认后的设计进行施工;
15.3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自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4因甲方提出或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是否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按本合同第7.3款的约定办理,因设计变更可变更工期,变更工期的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16、工程验收:
16.1甲方验收:
16.1.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初验或验收;
16.1.2甲方根据图纸、说明书、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内容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工程的质量、数量、内容进行初验或验收;
16.1.3乙方对甲方在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方面的问题,应在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改和增补,并通知甲方进行复验;
16.1.4乙方向甲方申请初验或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的有关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甲方初验或验收包括对资料的验收;
16.1.5工程经甲方初验或验收符合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甲方、乙方应签订确认书,经确认后方可转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正式验收;
16.1.6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应达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验收为竣工验收,以政府部门的验收为准;
16.2竣工验收:
16.2.1甲方对工程初验认为达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甲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6.2.2凡在竣工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方面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工期内整改和增补,并在整改和增补后再行验收,直至达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获得使用许可,方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16.2.3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妥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16.2.4甲方应备妥由其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文件、资料;
16.2.5验收费用由()方承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复验,复验费由乙方承担;
16.2.6乙方应在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工期内,使全部工程达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完成竣工验收;凡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迟于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工期的为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19.2.2项承担违约责任。
17、合同价款支付:
17.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按合同约定投保保险的保单且其进场工程材料经甲方估价不少于合同价款()%的,甲方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等额收款收据;
17.2在本合同项下工程量实际完成()%或完成()阶段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书面申请,经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等额收款收据;
17.3工程按本合同第16.2款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获得使用许可后,双方根据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依照本合同第7.3款达成的变更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价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并审核无误,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包括已付的工程款)。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延迟的,甲方只按照本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本款约定的款项;甲方按本款付款时,有权扣除乙方按本合同第11.9款约定应付的费用;乙方应按本款约定按时向甲方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7.4合同价款的()%作为质量保修金,乙方按本合同附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期满后甲方不计息支付给乙方;
17.5甲方的发票接收人、地址见本合同第25条;
17.6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在招标时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甲方有权直接从该款项中优先扣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9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当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后()天内,乙方应补足履约保证金数额。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且该部分合同履约保证金有剩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由甲方将剩余部分不计息支付给乙方。
18、保修:
甲乙双方签署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按保修书约定享受权利,乙方按保修书约定履行义务。
19、违约责任:
19.1甲方违约责任:
19.1.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窝工损失,并有甲乙双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的窝工确认书的,该窝工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
19.1.2甲方若不能按本合同第17条的约定给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给甲方()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甲方仍不能给付的,自宽限期满,由甲方就延迟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不得以甲方延期给付合同价款而要求顺延工期。
19.2乙方违约责任:
19.2.1乙方与甲方、工程监理部门及工程验收部门相关人员应保持正常、健康的工作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工程监理部门和工程验收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变相行贿,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元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9.2.2非因甲方原因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承担违约金。
若工期延误达()天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
19.2.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经催告单方解除合同:
(1)因乙方原因延误开工达()天;
(2)因乙方原因延误开工天数达本合同第5.4款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的()%;
(3)因乙方原因至()年()月()日仍未开工;
19.2.4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更换、修补或返工,直至达到该标准;因更换、修补、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19.2.2项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补、返工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5工程达不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更换、修补、返工也不可能达到或仍未能达到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可交付使用的最低标准且甲方同意让步接受的,双方可协商降低本合同第7.1和7.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甲方按降低后的合同价款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若不符合国家约定的交付使用的最低标准或甲方不同意让步接受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
19.2.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2款约定的图纸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
19.2.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
19.2.8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投保的,除向甲方支付所有投保费用外,还需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
19.2.9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15款约定不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除了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计算的违约金;
19.2.10在本合同生效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的违约金;
19.2.11上述19.2.1至19.2.10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或在上述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19.2.12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甲方在支付第17.3款约定的合同价款时未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代表甲方放弃对乙方的追索,甲方仍有权继续追索;
19.2.13本合同关于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排除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和政府有关验收部门致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20、保险:
乙方负责为本合同项下工程和施工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甲方有权在开工前对乙方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验,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甲方有权阻止乙方开工,因此导致开工延误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9.2.3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不可抗力:
21.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2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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