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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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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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承建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工程、吊(安)装工程及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生产作业场所的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现场一般规定、脚手架工程、基坑工程、模板工程、“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文明施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由明确奖罚措施。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并上墙公布。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
第二节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节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前,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四节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部必须遵守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五节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监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人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六节班前安全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等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第八节: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施工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时,工程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部应配合公司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节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部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物料提升机
第一节安拆、验收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且应经安装、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3)安装位置及示意图;(4)专业安装、拆除技术人员的分工及职责;(5)辅助安装、拆除起重设备的型号、性能、参数及位置;(6)安装、拆除的工艺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7)主要安全装置的调试及试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装作业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安装负责人应依据专项安装方案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应确认物料提升机的结构、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经出厂检验,并符合要求;
(3)应确认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已验收,并符合要求;
(4)应确认辅助安装起重设备及工具经检验检测,并符合要求;
(5)应明确作业警戒区,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有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建立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管理制度,有专职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物料提升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四十条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第二节附墙架与缆风绳
第四十一条高架物料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必须使用附墙架。
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并稳定可靠。
第四十二条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应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设置一组,附墙后立柱的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应大于6m。
第四十三条提升机高度在20m(含20m)以下时,缆风绳不少于一组(4-8根),高度大于20m时不少于2组。
第四十四条地锚固定时,根据土质情况,决定地锚的形式和做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节钢丝绳
第四十五条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钢丝绳夹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绳夹规格应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第四十七条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
第四节基础与导轨架
第四十八条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2)浇筑C20混凝土,厚度不少于300mm;
(3)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小于10mm。
第四十九条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
第五十条井架停层平台通道处的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五节动力与传动
第五十一条卷扬机、曳引机应安装牢固,当卷扬机卷筒与导轨架低部导向轮的距离小于20倍卷筒宽度时,应设置排绳器。
第五十二条卷筒、滑轮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保护装置。
第五十三条当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应设置曳引力自动平衡装置。
第六节避雷装置
第五十四条当物料提升机未在其他防雷保护范围內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第五十五条避雷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第七节安全防护
第五十六条物料提升机应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防护围栏应以1.8m为宜,围栏可采用网板结构;防护棚应装设在提升机架体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为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距应不小于600mm。
第五十七条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平台两侧应架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立网,护栏杆距平台面高度以1.2m左右为宜,中间要加设横杆不少于二度,横杆的垂直距离应不大于40cm,井架与建筑的距离为3m,应在平台底挂兜底安全平网。
第五十八条平台门、吊笼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平台门不宜小于1.8m,宽度与吊笼门宽度差不应大于200mm,安装位置与台口外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第四章施工升降机
第一节安拆、验收与使用
第五十八条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第五十九条在安装施工升降机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核对基础的宽度、平面度、楼层高度、基础深度,并做好记录;
(2)核对预埋件的位置及尺寸,确定附墙架等的位置;
(3)核对和确定限位开关装置、限速器装置、电缆架、限位开关碰铁的位置;
(4)核对电源线位置和容量,确定电源箱位置和极限开关的位置,并做好施工升降机安全接地方案。
第六十条安装完毕后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有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升降机在试运行过程中绝对不允许乘人。
第六十二条遇有雨、雪、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的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第六十三条收集和整理技术资料,建立健全施工升降机档案。
建立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施工升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确保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正常,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操作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观察吊笼的运行通道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险情立即停车排除。
第六十五条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六十六条做好施工升降机的维修保养工作,注意检修蜗轮减速机,检查配重钢丝绳的张力,使之受力均匀,相互差值不超过5%;定期检查齿轮、齿条的磨损程度,超过磨损值范围时应及时更换;检修限速制动器,制动器垫片磨损到一定程度及时更换;检修其他部件、部位的润滑。
第二节安全装置
第六十七条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防坠安全器应在有效地标定期内使用。
第六十八条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第六十九条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控制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第七十条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缓冲器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十一条施工升降机的上、下限位装置及上、下极限限位器应灵敏可靠。
第三节防护设施
第七十二条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防护围栏的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地面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 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 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 m。
对于钢丝绳式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 m。
第七十三条地面出入通道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底层吊笼入口处需搭设进料防护棚,采用¢48*3.5钢管搭设,长度不小于3m(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确定坠落半径),防护棚采用双层防护,两层之间的距离为600mm,下层铺50X100木枋,上钉18mm厚的木胶合板;顶层设置防护栏杆,设两道水平杆,栏杆刷间距为400mm的红白相间的警示油漆,两侧立杆设置八字撑,并满挂密目安全网。
进口处两侧应搭设钢管立柱(600X600mm),应张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宣传标语。
第七十四条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 mm,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 m。
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 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 m。
第四节附墙架
第七十五条附墙架的安装应与导架的加高安装同步进行,在导架的安装高度小于100m时,每隔9m设置一道附墙架,在导架的安装高度大于100m时,每隔7.5m设置一道附墙架。
第七十六条每安装一道附墙架,应用经纬仪测量其垂直度,架设高度为100m时,垂直度偏差保持在30mm之内。
附墙架支架允许的最大水平偏角为±10°。
第七十七条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五节钢丝绳、滑轮与对重
第七十八条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悬挂对重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相互独立。
每根钢丝绳的直径不应小于9mm。
齿轮齿条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悬挂对重的钢丝绳为单绳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第七十九条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钢丝绳应尽量避免反向弯曲的结构布置。
需要储存预留钢丝绳时,所用接头或附件不应对以后投入使用的钢丝绳截面产生损伤。
第八十条所有滑轮、滑轮组均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大于3mm。
第八十一条对重重量、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对重除导向轮或滑靴外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第六节电气安全
第八十二条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第八十三条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电气系统对导轨架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ΜΩ。
第八十四条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电缆电线在布线和安装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
尤其要注意吊笼上悬挂电缆的强度和气候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防雷及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第五章塔式起重机
第一节安拆、验收与使用
第八十六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审核、审批。
第八十七条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根据施工方案对起重机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1)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2)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5,表面平整度偏差小于1/1000等相关资料;
(3)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4)基础的排水措施。
第八十八条安拆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人双方应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第八十九条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九十条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指挥应持证上岗。
对按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第九十一条按拆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不得在大风、浓雾和雨雪天气进行
第九十二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处自检报告,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检测报告书,经自检、检测合格后,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按规程进行验收,验收表格应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三条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对塔机进行例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十三条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十四条实行多班作业是,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九十五条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并有记录,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
第二节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
第九十六条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并应完好可靠,吊钩的磨损、变形应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第九十七条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完好可靠,滑轮、卷筒的磨损、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之内,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3)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璧厚的20%;
(4)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第九十八条钢丝绳的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应符合相关规定及说明书要求。
钢丝绳在放出最长距离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
第三节多塔作业
第九十九条多塔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一百条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节结构设施
第一百零一条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
对无法。
第一百零三条起重机上的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塔机的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
第四节电气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第一百零六条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或防护措施应符
合规范要求:
表5.4.1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
﹤1
1~15
20~40
60~110
220
垂直距离
1.5
3.0
4.0
5.0
6.0
水平距离
1.0
1.5
2.0
4.0
6.0
表5.4.1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第一百零七条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l0Ω。
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塔式起重机电缆、电线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电线若敷设于金属管中,则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应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措施;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倍电缆外径。
除电缆卷筒外,可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8倍电缆外径。
第一百零九条轨道式塔机的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塔机运行速度同步, 电缆在卷筒上的连接应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第六章施工机具
第一节土方机械
第一百一十条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
严禁在离电缆、煤气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第一百一十二条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并应按照本规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地面涌水冒浆,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
(3)发生大雨、雷电、浓雾、水位暴涨及山洪暴发等情况;
(4)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被损坏;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
(6)出现其它不能保证作业和运行安全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当机械需回转工作时,机械操作人员应确认其回转半径内无人时,方可进行回转作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机械作业不得破坏基坑支护系统。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土方机械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第一百一十七条挖掘机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
拉铲作业时,铲斗不得超载,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0m,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第一百一十八条驾驶司机应持证上车,离开操作位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业中,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应离地面1m。
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
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第一百二十条作业后,挖掘机不得停放在高边坡附近和填方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室和机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机动翻斗车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一百二十二条机动翻斗车行驶前,应检查锁紧装置,并将料斗锁牢,不得在行驶时掉斗。
多台翻斗车排成纵队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应加大间距。
上坡时,应提前换入低档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转弯时应先减速,急转弯时应先换入低档。
避免紧急刹车,防止向前倾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业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清除在料斗和车架上的砂土及混凝土等的粘结物料。
第二节木工机械
第一百二十四条木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穿紧身衣裤,束紧长发,不得系领带和戴手套。
第一百二十五条木工机械设备电源的安装和拆除、机械电气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木工机械只准使用单向开关,不准使用倒顺双向开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木工机械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传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各部件连接紧固。
作业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和有其他明火,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业场所的待加工和已加工木料应堆放整齐,保证道路畅通。
机械应保持清洁,工作台上不得放置杂物。
第一百二十八条严禁在机械运行中测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机械上面和底部的木屑、刨花和杂物。
运行中不得跨过机械传动部分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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