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度市直机关绩效考评超额完成任务加分和创新争优评分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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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度市直机关绩效考评超额完成任务加分和创新争优评分细则模板
附件2-1
河池市2019年度市直机关绩效考评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和创新争优评分细则
为鼓励市直各单位创新争优、积极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2019年度绩效考评各项指标上档进位,现将2019年度市直单位绩效考评超额完成任务加分和创新争优评分细则规定如下:
一、正向加分考核细则
市直机关加分项目包括超额完成任务加分(60分)、创新争优加分(65分)两大部分共125分,加分直接计入指标考核分。
同一项目在多领域获得多次加分的,只按最高一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一)超额完成任务加分(60分)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包括承担重点工作任务加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加分两类。
1.承担重点工作任务加分(20分)
(1)承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加分(10分)
①承接的全部指标按该指标分值的10%给予该单位加分,该指标获得满分的再按指标分值的10%给予加分。
若该指标任务是由多个单位协调配合,努力完成的,则以各单位负责指标分值占全部指标分值的比例为基数计算,按比例划分所获得自治区加分值。
具体计算公式为:
各单位加分值=(本单位负责指标分值÷全部指标分值)×该指标分值×10%。
在自治区印发的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相关文件中,虽然没有被确定为承接单位,但实际已开展相关工作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市绩效办组织申报加分,市绩效办按程序报市绩效考评领小组审定并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前述规定分配分值。
②在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中涉及到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的指标。
按以下规定加分:
在自治区反馈结果后,排在第1名的,按所承接指标分值的30%给予牵头落实的单位加分;排在2—4名的,按所承接指标分值的20%给予牵头落实的单位加分;排在5—8名的,按所承接指标分值的10%给予牵头落实的单位加分。
涉及到多部门共同承担完成的,由牵头落实的单位分配加分。
牵头落实单位由市绩效办明确。
③在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中涉及到满意度调查指标的,此项指标得分必须达到该指标分值90%以上且确属承接单位做了必要工作后取得的,则该指标分值由承接单位获得,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承接的,则按该指标分值除以所有承接单位数,得出每个单位的分值。
承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的加分,最高可加10分。
(2)承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加分(10分)
①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的或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单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报,经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加分,此项最高加3分。
②政务信息工作
A.信息采用加分:
获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单条采用每条加0.5分,综合采用每条加0.25分;获国办批示的,单条每条加1分,综合每条加0.5分,本项累计最高加2分。
B.信息采用超额加分:
完成规定的年度任务后,获自治区“广西信息”采用信息每多完成1条(单条)加0.2分,综合采用加0.1分;获自治区“每日要情”采用信息每多完成1条(单条)加0.1分,综合采用加0.05分,本项累计最高加分2分。
③日常信息
A.党委信息采用加分:
除紧急信息、节假日平安信息、政治表态类信息外,获中办单条采用的,每条加0.2分,最高加1.5分。
B.党委信息采用超额加分:
各单位超额完成年度任务,超额完成任务数的200%-300%加0.5分,超额完成任务数的300%-400%加0.8分,超额完成任务数的400%以上加1.5分。
承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加分的,最高可加10分。
2.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加分(40分)
包括获得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超额加分、主动争取上级更多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加分。
(1)超额完成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并获得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超额加分(20分)
获得设区市指标超额加分,超额加分值排在全区1—2名的,按超额加分值的10倍给予单位加分;排在3—7名的,按加分值的5倍给予加分;排在第7名以后的,且加分值达到超额加分值50%以上的,按3倍分值给予加分;排在第7名以后的但加分值达不到超额加分值50%的,按2倍分值给予加分。
若该指标任务是由多个单位协调配合,努力完成的,则以各单位负责指标分值占全部指标分值的比例为基数计算,按比例划分所获得自治区加分值。
具体计算公式为:
各单位加分值=(本单位负责指标分值÷全部指标分值)×自治区加分值×倍数。
以上排名如出现并列情况,按顺序计算排名,如5个设区市市并列排名第1的,顺延的第6个设区市为第6名;如有4个设区市并列排第3,顺延的第7个设区市为第7名,以此类推。
并列排名超过6个设区市的,加分倍数减半。
(2)主动争取上级更多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加分(20分)
①争取项目资金加分
市直机关单位争取上级政策、项目支持河池发展,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文件明确的,每获得1个政策(项目)每个责任单位加5分;以国家部委(含副部级)、军级以上单位名义或自治区名义印发文件明确的,每获得1个政策(项目)每个责任单位加3分。
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对我市补助资金支持的,按争取资金总额给予加分,所有的补助资金以财政部门相关的文件为依据:
A.增量在50万元(含)以下的,加0.1分;
B.增量在50—300万元(含)的加分区间值为0.6分(区间内按比例计分,下同);增量在300—1000万元(含)的加分区间值为2分;增量在1000—5000万元(含)的加分区间值为10分;增量在5000—1亿元(含)的加分区间值为20分;
C.增量在1亿元以上的加20分,且每增加1亿元加1分。
②“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建设加分
A.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按河办发〔2019〕103号下达的任务,项目谋划数量每增加1个项目加0.2分,最高加2分;项目新开工数量每超1个并且投资达总投资的10%以上的加0.5分,最高加3分;年度完成投资超过年度计划投资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招商引资项目数量每增加1个项目加0.5分,最高加2分;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量每增加1亿元加0.5分,最高加3分。
B.引进重点企业项目加分
a.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含其全额投资的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在2019年期间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1亿元加5分;1亿元(含)—2亿元加10分;2亿元(含)以上加15分。
b.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含其全额投资的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在2019年期间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1亿元加4分;1亿元(含)—2亿元加8分;2亿元(含)以上加12分。
c.引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含其全额投资的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在2019年期间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1亿元加3分;1亿元(含)—2亿元加6分;2亿元(含)以上加9分。
d.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类型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在原加分基础上乘以1.5。
e.虽不属于500强企业,但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分别比照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的加分条件同等加分。
主要牵头引进的按原分值给予加分,属于配合引进的,按在引进工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给予加分。
以上以财富中文网上的排名为准,不含房地产及零售业500强企业,该项加分分值不限
(二)创新争优加分(65分)
创新争优加分总分65分,包括以下三类:
1.获设区市绩效考评表彰奖励、工作成效和立项申报加分(20分)
(1)在设区市绩效考评中为河池市获得表彰奖励的,按照自治区给我市加分值的30倍给承担自治区指标任务的单位加分,不承担自治区指标任务的单位按照自治区给我市加分值的60倍加分。
若该项加分是由多个单位协调配合,努力争取的,则按所获得自治区加分值的30倍(60倍)除于所有参与单位数,以平均加分数作为基数计算,得出各单位的加分值。
具体计算公式为:
牵头单位加分值=基数分+基数分×50%;配合单位加分值=(自治区加分数×30/60-牵头单位加分值)÷所有参与单位数(牵头单位除外)。
(2)在设区市绩效考评中为河池市获得工作成效加分的,按照自治区给我市加分值的10倍给承担自治区指标任务的单位加分,不承担自治区指标任务的单位按照自治区给我市加分值的20倍加分。
若该项加分是由多个单位协调配合,努力争取的,则按所获得自治区加分值的10倍(20倍)除以所有参与单位数,以平均加分数作为基数计算,得出各单位的加分值。
具体计算公式为:
牵头单位加分值=基数分+基数分×50%;配合单位加分值=(自治区加分数×10/20-牵头单位加分值)÷所有参与单位数(牵头单位除外)。
(3)立项创新项目加分。
①每个单位申报一个立项创新项目,申报内容、考核程序、项目申报表、项目完成情况表及评审程序等要求详见附件2-2。
②在争取自治区立项创新项目中,进入初选的,独立承担的单位加0.5分,多部门承担的每个单位加0.3分。
获得自治区加分的,再按自治区所加分值的10倍给予加分。
2.年度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先进经验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推广运用(40分)
(1)工作在全区排位有进步
市直各单位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评比中,排前3名的加2分,排4—6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一年度提升3名以上的加0.5分,提升5名以上的加2分。
同一项工作,排名、排名提升按最高分数只记一次加分。
工作的排名应具有连续性,数据必须是自治区统计部门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权威数据。
(2)指标排位
按指标得分和指标超额加分两项之和在全区的排位情况计算加分。
得分排在全区1-5名,系数为1,第5名之后系数依次递减0.1,第14名系数为0.1。
计算加分公式:
加分=最高加分值×排名系数(差异化考评的指标,以得分率进行排名)。
指标排位加分最高可加20分。
(3)评比表彰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以上评比表彰项目,属于全面性、综合性的,分别加4、2、1分;属于单项评比表彰的,分别加3、1、0.5分。
①如评比表彰分档次的,从高到低分别乘以1、0.8、0.6、0.4的系数予以加分;属于不限制名额,即评比表彰对象范围包含所有参评单位的,最后一档不予加分,或所有参评单位都获奖且获奖档次相同的,均不给予加分。
(地厅级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省部级、国家级加分不限)
②内设科室、二层机构获奖的按50%给予加分。
③同一文件设有多个表彰项目的,如有综合性项目的,按综合性项目加分,其他单项不得加分;如都是单项表彰的,取等次最高项予以加分。
颁发和获得表彰项目的主体应为有机构编制部门印发“三定”方案的实体机构,不包含非实体部门、挂牌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
表彰对象必须是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内设科室、二层机构。
(4)工作经验获自治区级以上推广
①市直各单位在自治区各厅局组织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的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发言的,每项加0.5分。
②市直各单位工作经验获得以自治区各厅局名义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推广的,每项加1分;获得以自治区各厅局名义印发文件推广或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5分。
在以上2类会议上作书面经验介绍的按50%计分(作书面经验介绍的单位不超过参会单位的30%)。
③单位正面案例被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采用的,分别加1分、0.5分0.2分,采用是指以文件形式明确或编入书籍公开发行等方式。
(地厅级最高加1分)
④单位先进事迹、工作经验或工作成果在《人民日报》(含《人民日报》内参)、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闻30分》刊发刊播或在《求是》杂志、《广西日报》头版发表的加0.5分;在《广西日报》其他版面,或在《当代广西》杂志、本系统全国性报刊发表的加0.2分。
(此项最高加1分)
⑤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签字明确予以肯定表扬的,每项加2分;获得其他副国级领导人签字明确予以肯定表扬的加1.5分;获自治区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1分;获得厅级(党政主要领导)领导正面批示加0.2分(厅级党政主要领导正面批示最高加1分)。
(5)承担全国、全区试点工作
承担本系统全国试点工作的每项加5分,全区试点工作(承担试点的设区市不超过10个)的每项加4分;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具体项目)承担国家、自治区试点工作的每项加2分。
年度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先进经验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推广运用加分的,最高可加40分。
3.获自治区、市级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含红榜通报)的,每次分别加1、0.5分;同一项工作,多次获得“红榜”通报表扬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其他加分
(1)脱贫攻坚工作加分。
定点帮扶的贫困村如期脱贫的,帮扶单位加1分;定点帮扶的非贫困村,全村贫困户如期脱贫的,帮扶单位加0.5分。
(2)代表全市接受国家级、自治区级检查的,且通过或达标的,分别加2分、1分;在自治区绩效考评年终核验中,单位有指标被抽中且不被扣分的,加0.5分。
(3)年内抽调参加绩效督查、绩效核验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处级干部每人次加0.2分,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次加0.1分;抽调参与创新工作、课题研究组等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每人次加0.1分。
(4)培育和壮大“四上”企业加分。
①超额完成“四上”企业培育任务后,每超额1家牵头责任单位加1分,数据采集单位加0.5分。
②市直数据采集部门在县区开展培育和壮大“四上”企业工作加分。
A.新建投产、新开业企业入库加分。
凡是在月度入库新建投产、新开业的企业(除2019年2月外),每入库1家加0.5分。
B.有规模有质量的入库企业加分。
a.工业企业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10%及以上的。
b.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10%及以上的。
有营利活动的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10%及以上的。
c.批发业企业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10%及以上的。
d.零售业企业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10%及以上的。
e.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额300万元及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10%及以上的。
f.建筑业企业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
达到以上条件的,每1家加0.5分。
C.首次突破行业空白入库企业加分。
各县、区首次突破行业空白的(按国家标准行业大类),按每个行业加0.5分。
D.服务在库企业壮大加分(除新入库企业、中直区直企业外)。
a.在库的工业企业产值拉动全市增长0.7个百分点以上的。
b.在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有营利活动的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拉动全市1个百分点及以上。
c.在库的建筑业企业总产值拉动全市增长1百分点及以上的。
d.在库的批发业企业销售额拉动全市增0.4个百分点及以上的。
e.在库的零售业企业销售额拉动全市增长0.07个百人分点及以上的。
f.在库的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额拉动全市增长0.03个百分点及以上的。
达到以上条件的,每1家加0.5分。
③企业培育工作入库难度较大加分。
各市直单位举证参与县(区)共同完成以下工作的,可获加分:
a.凡外地企业(总部经济)变更注册地入驻河池且不占用河池资源的企业或新登记注册总部在河池且不占用河池资源的企业。
b.凡由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在外地的企业)成功注册为本地法人的企业。
c.凡由个体经营户成功转为企业法人的。
d.凡由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的。
e.年产值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新成立该企业销售公司的。
达到以上条件的,每成功入库1家加1分。
④其他工作加分细则。
除政府采购规定消费外,各市直单位办公用品及耗材、职工食堂、会议住宿和就餐、饮用水、汽车维修等至少有60%消费定点在河池市辖区内的在库企业单位的,由各单位主动提供材料证明,每类消费达到要求各加0.5分。
(消费额从7月1日起计)
(5)主要经济指标加分(除财政收入以市财政局、外贸进出口以市商务局、人民币存贷款余额以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提供数据为准以外,其他指标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相关责任单位(详见河绩发〔2019〕6号文体系框架牵头责任单位)
GDP-农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超过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其中:
①A.GDP-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每超过市政府目标任务0.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加0.3分,最高加6分;B.GDP-建筑业增加值增速每超过市政府目标任务0.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加0.2分,最高加4分;C.GDP-财政重点支出增速、GDP-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GDP-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每超过市政府目标任务0.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加0.2分,最高加3分。
②GDP-住宿业营业额增速、GDP-餐饮业营业额增速、GDP-商品销售面积增速、GDP-水路客货运周转量增速每超过市政府目标任务0.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加0.1分,最高加1分。
除以上①、②点中指标外,其他指标增速每超过市政府目标任务0.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加0.1分,最高加2分。
以上加分,数据采集单位按责任单位加分的50%加分。
目标任务参照河政发〔2019〕7号、河政办发〔2019〕29号文件。
b.除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外贸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等7项指标数据是2019年1-12月(或1-4季度)之外,其他指标数据以2019年1-4季度GDP核算所需基础指标时间节点为准。
二、提高考评等次细则
(一)一票肯定。
单位整体或综合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为广西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重大成果或先进经验,获得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当年又没有出现“一票否定”事项的,经单位申报、市委编办(市绩效办)组织专家初审并报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及市委常委会审核认定后,实行“一票肯定”,年度考评结果直接定为一等等次。
(二)年度考评结果提高一个等次。
根据各部门在推进绩效考评工作中,创造出贡献度大、含金量高、获得感强的重大工作成果、重大改革创新、重大工作贡献、重大先进典型,入选自治区绩效办组织推选“广西十大改革创新成果”的,对入选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直接提高一个考评等次。
三、负向减分考核细则
凡在考评周期内和在结果报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从年度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值(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1.被上级约谈扣分。
市直单位被自治区级党委、政府约谈的每次扣5分;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约谈的每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约谈的每次扣1分。
2.被通报批评等扣分。
市直单位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含黑榜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含黑榜通报)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含黑榜通报)的每次扣0.5分;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黑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被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编办(市绩效办)“黑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3.发生重大问题扣分。
单位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每次扣1分。
4.违纪通报扣分。
单位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并被中央纪委监察委通报的,每次扣1分;被自治区纪委监察委通报的,每次扣0.5分;被市纪委监察委通报的,每次扣0.3分。
5.责任追究扣分。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扣1分。
6.指标自评情况与自治区或市级核验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误差率超过30%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7.凡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每次扣1分。
8.社会评价工作中,凡未按时间和格式要求提供样本,数量、人员类别及构成未达要求,未经审核把关、故意提供重复、混乱号码(除办公电话外),电话号码出现错误(含空号、错号、停机、无法接听等情形),导致有效号码低于9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由此导致调查工作延误的,扣5分;最高扣10分。
凡未按要求发布评价公告、开展上年度群众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展示年度绩效的,每发现一种情况扣5分,最高扣15分。
9.承接设区市绩效考评完成情况扣分。
(1)承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任务被扣分的,按自治区扣减分值的10倍扣分;属于主观因素造成的,按自治区扣减分值的20倍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分。
(2)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指标的扣分办法。
年度考评指标中
涉及到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的指标,若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
达的指标任务,则不对具体承担指标部门和数据采集单位扣分;
若未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且被自治区扣分的,
根据自治区绩效办反馈考评最终结果,由市绩效办按照我市该项
指标被扣分值情况提出不扣分或者扣分方案后报市绩效考评领
导小组审议,由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3)免扣分办法。
年度考评指标中涉及到有承接自治区考评
指标任务的单位努力工作,但其所承接的指标因客观因素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造成被扣分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由市绩效办核实后确定属实的不予扣分。
特殊情况造成被自治区
扣分的,由承接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佐证材料,经市绩效办审核并
报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议,由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报市委、不算该单位责任,不予扣分。
特殊情况造成被自治区扣分的,由承接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佐证材料,经市绩效办审核并报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承接设区市绩效考评完成情况扣分以自治区绩效办反馈的数据为准,如果当年市本级绩效考评在自治区反馈设区市绩效考评数据前完成,则以自治区反馈的上一年度考评数据为准;如果市本级绩效考评在自治区反馈设区市当年数据后才完成,则以自治区反馈的当年考评数据为准。
负向减分可以累计且不设上限。
三、考核程序
(一)加分项目
1.提交申请。
各单位在2020年1月15日前,填写《河池市2019年度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评加分项目申请表》(附件1)及word格式电子版证明材料报送市绩效办。
2.项目初审。
由市绩效办牵头,对各单位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初步反馈。
市绩效办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单位。
4.最终反馈。
市绩效办根据初步结果,再次完善加分意见后,连同年度绩效考评初步结果一并反馈。
(二)负向减分
市直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2020年1月25日之前填写《河池市2019年度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评减分项目表》,提交市绩效办。
市绩效办组织审核汇总后形成减分结果,连同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初步结果一并反馈。
四、其他说明
(一)加分项目必须以2019年度的工作或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正式文件为准。
(二)同一内容获得多个层次或多种形式(包括指标超额加分)表彰、推广的,按照最高分数只记一次加分;同一内容获得多个单位表彰、推广的,只记一次加分。
(三)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被负向减分的,按最高分数只扣一次分。
(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各部门提出加分申请并负责举证。
所提供数据必须是国家或自治区统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含二层机构)面向全国、全系统发布的权威数据,部门自行采集汇总的数据原则上不予采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自我加压、开拓创新,争取多加分、加高分。
(二)实事求是,认真填报。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逐项对照加分条件与具体标准,实事求是地总结、汇总本单位各项加分项目,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及佐证材料。
要加强对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督。
加减分评审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实施。
各牵头考核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地做好加分评审工作。
对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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