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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1、{行政法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
2、{行政关系分类}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3、{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的实质}
㈠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㈡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
①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但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以被滥用,公权力滥用会带来危害,所以需要控制。
②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③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㈢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呢?
行政法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①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②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手段、方式
③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4、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原因有三)①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过于广泛②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③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尚不成熟(年轻的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法的渊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四,条约与协定
7、{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二、判例
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它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
9、{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含义、子原则、基本要求、我国存在的不足、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
⑪法律创制⑫法律优越⑬法律保留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要求:
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
三、越权无效原则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行政法规定越权的四种情形:
⑪无权限⑫级别越权⑬事务越权⑭地域越权。
四、信赖保护原则含义: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要求: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告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比例原则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和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三项次级原则:
①适应性原则②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原则③妥当性原则
10、{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
等。
要求(三项):
①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②说明理由。
③听取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公开原则
基本含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要求(四项):
①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②行政执法行为公开③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④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
政府权力滥用,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
意义:
①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
②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基本精神:
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要求:
行政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要求①依法办事,不偏私。
②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要求③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④不单方接触⑤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平原则
含义:
公平主要是指平等对待,不歧视。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论
11、{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其他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第五章行政机关
12、{行政机关的含义及其特征}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特征:
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1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14、{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条件:
⑪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⑫相应组织应具有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⑬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⑭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⑫行业组织⑬工青妇等社会团体⑭事业与企业组织⑮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5、{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16、{行政委托概述}
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务员
17、{公务员的概念与分类}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立法定义: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分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18、{公职关系的发生}
公职关系自公民被任用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履行公务员职责时发生。
㈠考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公务员
㈡选任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㈢聘任聘任指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适用于较小范围、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㈣调任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9、{惩戒与回避}(公职关系中人事管理关系的内容)
惩戒:
惩戒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通过给予处分以示警戒的制度。
惩戒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回避:
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机关公证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
它分为任职回避⑪⑫、地域回避⑬、公务回避⑭。
⑪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⑫公务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
⑬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下)
⑭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行政相对人
20、{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再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22、{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23、{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区别:
⑪监督对象不同。
前者的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后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⑫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而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⑬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而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监督。
⑭监督方式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而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联系:
⑪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⑫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⑬两种监督有事相互结合进行。
24、{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⑪备案⑫裁决⑬审查和撤销
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㈢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㈣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㈠人民法院的监督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㈠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
㈡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
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
25、{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含义:
本书采用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特征:
⒈服务性⒉从属法律性:
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6、{行政行为分类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定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区别:
⒈一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⒉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
行为对象的数量在该行为作出时是否可以统计和确定。
⒊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
第十一章行政立法
27、{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8、{行政立法的原则}
1制统一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与权力机关和上机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一个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多个行政法规之间、一个行政法规或规章内部条款之间也应保持一致)⒉民主立法原则⒊可操作性原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适应性大、针对性强即能切实可行)
29、{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参照170页,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①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Ⅰ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
Ⅱ事后监督机制有:
㈠裁决㈡改变或撤销㈢备案㈣司法监督
②对违法的行政创制性文件,Ⅰ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可以依法提出质询,Ⅱ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备案制度来监控并有权撤销或改变,Ⅲ制定机关也可以自我纠正。
Ⅳ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3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31、{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与成立要件}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成立要件:
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职权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32、{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P197)一、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三、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四、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六、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七、独立行政行为与需补充行政行为八、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33、{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违法)}㈠明显轻微的瑕疵(违法)
标准有三:
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
第二,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倒是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处理:
在进入行政救济程序之前,行政主体狂热以依职权或应申请予以补正
在进入行政救济程序之后,法院一般不予宽容,而予以撤销。
㈡重大而明显的瑕疵(违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重大而明显的瑕疵,是指瑕疵在客观、形式上非常明显,极易辨认,并且该瑕疵非常严重。
这种瑕疵同时具备明显性和严重性两个特征。
一般分类:
2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主体违法)
⒉权限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权限违法)⒊内容方面的重大而危险瑕疵(内容违法)⒋程序方面的重大而危险瑕疵(程序违法)
3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⒈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都推定其合法有效
⒉确定力——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⒊拘束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
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⒋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
㈠生效时间:
⒈告知之时⒉附款规定之时㈡追溯力:
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在能够保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预见性并有利于相对人的条件可,也可以追溯
㈢效力的延迟:
效力延迟的情况⒈失效告知错误⒉付款规定⒊不可抗力㈣效力的终止㈤失效时间:
⒈内容已实现⒉期限届满⒊无效⒋撤销①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②作为行政处罚的撤销⒌废止⒍其他失效情形
35、{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与途径}
Ⅰ、理由:
⒈因为裁量权授权的目的与裁量权行使的目的并非总是一致。
⒉因为裁量权授权所基于的前提与裁量权行使者的实际情形并非总是一致
⒊因为裁量权授权所基于执法信息条件与裁量权行使时执法者实际掌握的信息并非总一致Ⅱ、途径:
其一、通过法律程序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二、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二、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四、通过行政惯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五、通过政策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六、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第十四章行政处理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的概念}
立法定义:
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7、{实体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⒈一般许可。
(驾照许可、营业许可等)。
⒉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
⒊认可。
(从事特殊行业的资格、资质。
)⒋核准(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⒌登记。
(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38、{《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便民、高效、优质服务(便民高效原则)四、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的保障(保障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规范和约束权利,保障法制统一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39、{行政给付的含义}
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0、{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1、{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⒈概念: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⒉分类:
㈠权属纠纷的裁决
(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
)㈡侵权纠纷的裁决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㈢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
第十五章行政处理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42、{行政命令的概念}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43、{行政征收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1制性⒉无偿性⒊法定性
244、{行政征收的种类}
㈠税㈡费
45、{行政处罚的概念}看法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46、{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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