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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安全,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并促进预防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再次那个是生产活动或为生产服务的过程中,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害。
以下伤害不属于工伤:
1.自残、自杀;
2.暴力、斗殴;
3.酗酒肇事;
4.蓄意违章。
二、工伤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主任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安全办主任和厂长报告,伤情较重的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工作,并保护事故现场,车间主任必须制定一名基层管理人员跟随到医院,负责配合医生和临时对伤者的护理。
2.工伤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表上报安全办,任何人不得隐瞒工伤事故。
3.安全办接到报告后,负责调查取证,必要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和现场教育会,落实预防措施。
4.安全办接到报告后,负责车辆的安排,特殊情况可先抢救伤员,直接送往医院,及时跟进治疗等相关事宜。
5.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的原则,安全办指定人员值班,确保有一人到位,并负责跟紧事宜。
三、工伤待遇
1.报销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常规仪器检验费及属于抢救用的输血费。
2.高级仪器检查费经总经理批准才能报销。
需要安装义肢、义眼、整容的,经安全办批准才能报销,只限国产产品。
3.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给25元/天的工资,并补助20元/天伙食费,超过该标准的有工伤职工自己承担超过的部分。
工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安全办批准安排一名亲属护理,发给20元/天(24小时)护理费。
治疗出院后,遵照医嘱停工休息,停工休息期间发给25元/天的工资。
4.停工休息期间,需要复诊和检查的,经安全办批准并在指定医院就医。
未经安全办批准而发生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立即向班长、主管、安全办、生产部经理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工作,并保护事故现场。
2.。
原则上,手足伤及其他外伤送往公司的定点医院治疗,比较严重的内伤可就近抢救或送专门医院治疗。
3.。
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安全办,伤情较重的要报告总经理。
《事故报告表》必须在48小时内上报安全办。
工伤单位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从严处分相关责任人员。
个人隐瞒工伤在24小时内不向上级报告的,从严处分,并自负后果。
4.。
安全办接到报告后,负责调查取证,跟进治疗工作。
必要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和现场教育会。
5.。
安全办及时通报工伤事故,落实预防措施。
并在30日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6.。
工伤职工进入工伤治疗后,由安全办负责管理。
工伤医疗完成后,安全办下达《复工通知单》给工伤职工,安排适当的过渡期工作,并落实复工安全教育。
7.工伤职工收到《复工通知单》后应服从安排,按时回工厂报到,停发工伤工资,转发岗位工资。
8.伤残程度已经达到国标规定残疾的,安全办安排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在工伤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不准无故拖延,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须书面陈述原因,可适当延长时间。
9.伤残的工伤职工在4个月内还没有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工伤工资,等候工伤案终结时结算。
10.安全办工伤案的终结,并负责保存工伤职工的资料和档案。
5、工伤事故分级
死亡
一级:
1.双眼无光感;
2.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3.双肘关节以上缺失。
二级:
1.双下肢高位缺失;
2.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1.面部中度毁容;
2.一只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3.双手拇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肘上缺失;
5.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四级: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利手前臂缺失;
3.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4.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5.一侧肘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6.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五级:
1.面部轻度毁容;
2.一侧眼球摘除;
3.上或下唇缺损大于1/2;
4.非利手臂缺失;
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6.双前足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肢缺失。
六级:
1.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失;
2.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3.一手三指缺失;
4.一侧踝以下缺失;
5.一髋或膝关节功能全部丧失。
七级:
1.一耳耳廊缺损2/3以上;
2.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
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拇指除外,其他2-3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丧失;
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6.一足除大指外,四趾缺失;
7.一前足缺失;
8.轻度排尿障碍;
9.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八级:
1.颅骨外露;
2.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3.一侧眼脸有明显缺失;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5.一耳缺损大于1/3、小于2/3;
6.脊椎压缩骨折;
7.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无功能;
8.一足除大趾外,其他三指缺失;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
10.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九级:
1.一耳耳廓缺损大于1/5、小于1/3;
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3.一拇指末节部分缺失1/2;
4.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5.一足趾末节缺失;
6.除大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7.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8.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
1.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牙齿除智齿外,切牙脱落一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两个以上;
3.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
4.指端植皮术后;
5.一拇指之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6.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
7.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8.除大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9.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0.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十一级:
皮肉、肌腱受伤严重,但不伤及骨头,需要手术或住院治疗。
十二级:
皮外伤或其他轻微外伤,不需要住院治疗。
6、追究事故责任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2.处罚形式: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除名和追究经济责任;
留厂查看,降职降薪并罚款;
警告并罚款。
3.对责任人的处罚形式由公司决定。
7、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管理责任、主要管理责任、次要管理责任;
3)领导责任。
责任划分如下:
(非责任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以下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受伤(十级)以下
主要责任人处罚400-80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100-300元、管理责任处罚300-500元、次要管理责任处罚100-300元
1)违反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的;
2)小剑公司规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事故的;
3)明知有危险的,不听劝阻而导致事故的;
4)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的;
5)违反非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的;
6)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作业导致事故的;
7)野蛮作业,冒险作业,明显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的。
以下事故,管理人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受伤(十级)以下
主要管理责任处罚500-1000元、次要管理责任处罚300-6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400-80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100-300元
1)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
2)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
3)对于重大事故的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
4)对员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导致事故的;
5)对转岗、复岗的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故的;
6)隐瞒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
7)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而被安排到特种岗位(培训吊机手、另作具体分析),导致事故的;
8)设备严重失修,带病运行导致事故的;
9)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重蹈事故的;
以下事故,厂长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基建工程因重大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1)锅炉、蒸压釜因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导致事故的;
2)不能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而导致事故的;
3)拒不整改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而导致事故的;
4)本人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以下事故,人事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录用未成年人、超龄人员发生工伤的;
2)录用有传染病、有精神病史、有智障人员发生工伤的;
3)录用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发生工伤的。
8、对各级工伤事故处罚的总额:
1)导致一人死亡的,对全部责任人处30000元罚款;
2)导致一人一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27000-29000元罚款;
3)导致一人二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25000-27000元罚款;
4)导致一人三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23000-25000元罚款;
5)导致一人四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21000-23000元罚款;
6)导致一人五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16000-21000元罚款;
7)导致一人六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13000-16000元罚款;
8)导致一人七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9000-12000元罚款;
9)导致一人八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6000-8000元罚款;
10)导致一人九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3500-5000元罚款;
11)导致一人十级伤残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2500-3000元罚款;
12)导致一人皮肉或肌腱严重损伤,但伤筋未伤骨,需要手术或住院治疗的,视情节对全部责任人处1000-2000元罚款;
13)导致一人皮外伤或其他轻微外伤,无需手术或住院治疗的,有各部门处理。
将事故经过和处理结论报安全办存档;
14)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各级事故,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商议,可以加重处罚。
十级伤残处罚明细分类:
(例如)
1)导致一人手指、脚趾骨折(除大拇指和食指)一部位截除的,视情节事故性质对全部责任人处2000-2500元罚款;
2)导致一人手足骨裂需住院或手术的,视情节事故性质对全部责任人处1500-2000元罚款;
3)导致一人皮肉或肌腱严重损伤,但伤神情肌腱未伤骨,需要住院或手术的,视情节事故性质对全部责任人处1000-1800元罚款;
4)导致一人手足骨裂不需要住院或手术的,视情节事故性质对全部责任人处800-1200元罚款;
十一伤残处罚明细分类:
5)导致一人皮肉、肌腱受伤严重,但不伤及骨头,需要手术(缝四针以上)或住院治疗,视情节事故性质对全部责任人处1000-1500元罚款;
十二伤残事故
可以由各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处理:
上报公司处理,视情节事故性质对全部责任人处500-800元罚款;
导致一人皮外伤或其他轻微外伤,不需要住院或手术治疗的,由各部门处理,及时上报安全办对受伤人员认真观察,部门将事情经过和处理结论24小时内报安全办存档。
瞒报事故处理规定
中法相关责任人。
注:
对情况特别恶劣的各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商议,有安全办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清责任;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重处罚。
9、附则
1.本制度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员工代表的讨论通过,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仲裁。
10、“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调查不清楚不放过;
2)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周围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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