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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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初稿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初稿)
担保有限公司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风险总监、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经理组成。
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 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 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 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业务部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
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担保逾期
第七条 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准备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 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置程序。
由业务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
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
(二)风险处置方案。
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控制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B角配合。
第九条 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 担保代偿
第十条 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公司的担保信誉。
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
(一)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
(三)保证合同;
(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
(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
(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
(七)通知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一)项目经理受理
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
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
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控制部。
(三)风险控制部审查
风险控制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
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的充分性和客观性;
(3)初审意见中建议可行性;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事务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
(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
(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4)提出追偿方案
(四)风险控制部审查后,报公司副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
(五)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责送达追偿通知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银行送达债务责任转移通知函。
若被担保企业不按要求出具上述书面债务确认文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
第四章 代偿项目的追偿
第十四条 代偿项目的管理
(一)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二)发生代偿后,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状况,重新检查反担保措施。
根据代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每个代偿项目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代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映代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第十五条 代偿项目的追偿
代偿项目追偿应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
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一)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二)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
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四)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五)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
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现金。
(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
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七)行使抵押权。
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使质押权。
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九)依法起诉。
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
考虑到起诉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
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
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
(一) 申请支付令
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财产保全
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控制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由法律事务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起诉、审理与裁判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控制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法律事务部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事务部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
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担保损失
第十七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
(一)风险控制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法律事务部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副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
(四)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
项目经理A、B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
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六章 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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