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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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壹)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运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壹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壹条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俩名之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
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俩名之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运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
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
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工作程序
1、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且填写抽样记录。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关联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方案。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4、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和初检机构不得为同壹机构。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1、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3)属于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之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
(壹)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且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取证:
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单位食品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于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终结,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方案。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3、案件合议:
组织3人之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且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能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于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于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且填写《撤案申请表》;(四)对于重大、复杂、涉案货值金额超过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且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事先告知、陈述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充分听取,且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二万元之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且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食品或者食品工用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应当于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且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6、文书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和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于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且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于保证书上签字且加盖公章,能够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方案》,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8、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1、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科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案环节经办人均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且归档保存。
2、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程序
(壹)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处罚人员于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壹的,必须追究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于实施行政处罚时乱收费、变相乱收费或非法代收费的;
4、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或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证据等保管不善,致使其丢失、毁损的;
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
6、因严重违法行政,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行政赔偿的;
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程序
1、承办人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致使审查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查、批准职责而发生过错,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3、承办人不依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发生过错,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4、对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根据情节,追究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5、审查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因失职失察,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查人的过错责任;
6、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未按正常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7、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主持该事项讨论的最高领导者为过错责任人。
但提供讨论资料不真实的除外。
(三)追究形式
1、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1)性质、情节轻微,过失后果不严重的,诫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
(3)性质、情节较重,过失后果较严重的,离岗培训;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性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且取消执法资格。
2、涉嫌构成行政处分的,由人事、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追究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俩人之上的共同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依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5、发生行政过错后,责任人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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