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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全陪实务
案例1:
导游的魅力
例1:
某旅行社组织三国之旅,游客到达目的地后,人住星级宾馆,让大家在餐厅用餐时,突然出现短时间停电。
此时导游灵机一动,对游客说这是旅行社特意为大家准备的节目——烛光晚餐。
在游客后来得知这是一次突发事件而引出的意外礼物后,纷纷给旅行社去信,感谢此次温馨之旅及导游的热忱服务。
例2:
2009年10月26日至28日,刘小姐在西安G旅行社担任全陪,旅游团是为期三天的赴延安一壶口瀑布游。
该团成员较特殊,他们都是第四军医大学59级的毕业生,五十年前的校友刚在母校进行联谊活动。
因年龄都偏大,在接团前,社里就一再叮嘱导游服务要细致。
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刘小姐尽量做到细致人微,只是发生了一件小意外。
旅游团共4辆车,在去壶口的途中,由于路不通,改走其他路线。
但地陪不熟悉路线,有的车又先出发,因而在一个岔路口不得不停下来等其他车,这时客人表示不满,要求只等10分钟,10分钟后必须开车。
此时气氛有点紧张,刘小姐就为客人主动表演节目,缓和气氛,同时组织大家唱陕北民歌。
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其他车也跟了上来,客人也没有表示责难。
在后来的旅游活动中,刘小姐主动搀扶客人,并为他们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博得客人的好感,后来客人专门为社里送了一面锦旗。
[分析]
1.导游是整个旅游团旅游活动的节目主持人。
导游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管理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旅游团队的活动是不是丰富多彩,是不是充满欢声笑语,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游客的旅游体验是不是愉悦。
所以,导游不仅应该受过良好训练,对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了如指掌,而且应该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应该能够机智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巧妙地化解各种矛盾。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要有导游与旅游团在一起,游客们就感到放心,就觉得有依靠,就不怕任何困难。
2.例1是一个广为流传的经典实例,讲的是由于导游的机智使不利因素化为有利因素。
由电灯照明变为无奈的蜡烛照明,本来有许多不便,但当引入了“烛光晚餐”这一概念后,就充满了浪漫、温馨,变为另一种格调的享受。
可以说“烛光晚餐”的渲染比任何苍白的解释和诚挚的道歉都有利,平添了一份热情和幽默。
当然,说“导游灵机一动”,称之为”旅行社特意为大家准备的节目”,多少有点文学色彩和编辑实例的痕迹,但确实能给我们以启示。
3.例2可称之随机事件,讲的是导游凭借自己的人格魅力化解矛盾的过程。
例中的“我”为缓和紧张气氛和矛盾冲突,“主动表演节目”,并组织大家唱陕北民歌,把枯燥的等待变成了愉快的联欢,结果当然是美好的。
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是值得称道的:
一是导游抓住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客人之所以不满,是因为旅游的疲劳,等待的枯燥和时间白白浪费在与旅游无关的无所事事之中。
试想:
一群人花了钱是为追求一次美好的经历而来旅游的,但却因为非自己的原因被置于荒山野岭,不满绝对是情理之中的事。
抓住了症结,矛盾当然就迎刃而解了。
二是导游恰当地摆正了自己的位置,认识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使自己成为全团的中心,应该说这个“节目主持人”是称职的。
4.对导游的训练和教育应突出“不求无过,但求更好”。
两个例子中,均可说导游无过,但无过并不是高质量,无过亦不能成为自己不更好履行职责的借口。
恐怕还是那句老话:
“宾客至上”。
真正用心去体会了,真正从一时一事认认真真去做了,才是一个称职的导游,一个好导游。
案例2:
对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处理
某导游带团去华东“五市”(即南京、上海、杭州、苏州和无锡)旅游,团队共有72人,其中有22个孩子,规模是比较大的。
当到达第三站杭州准备外出游览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游客中有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突然发病,送医院检查诊断是癌症晚期,随时都有死亡的可能,医院要求通知其家属。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她当机立断,要求医生照顾好病人,等待其家属的到来。
每天她与另外一人共同取药、换药,从未单独一个照顾病人,直至家属赶来。
经过精心治疗,病情稳定后由其家属接回。
对在治病过程中病人的怒骂,她丝毫不介意,因为为游客服务是第一位的,更何况游客得了绝症。
同时也没有耽误其他游客的旅游,使这次旅游圆满结束。
后来当病人去世后,公司还特意去慰问,病人家属十分感激,使得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分析]
1.从此事件处理过程中不难看出,当病人生病或发病后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并要求游客中留;1~2人与导游共同照顾病人,千万不能单独一人去取药或照顾病人,若有问题出现就说不清了。
另外要与旅行社联系通知其家属,病情严重的可让其家属亲自照顾。
同时与地接社商量不能中止旅游活动,可让其他游客继续旅游。
旅游活动结束后,对旅游活动中不幸死亡的游客,应及时去死者家中表示慰问,这也是旅行社售后服务的体现,有利于密切旅行社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而稳定客源声场。
本例中上述处理办法及时妥当,不仅使旅游活动圆满结束,而且还加强了旅行社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旅行社的声誉。
2.旅游者患一般疾病时,导游人员须及时探视,并表示慰问。
导游人员在征得患者、患者亲属或领队同意后,要帮助旅游者叫出租车,并向司机做必要的交待(去何医院,是否需要出租车在医院等候)。
如有全程陪同,可请全陪协助陪同患者前往医院。
但是,无论导游人员是否陪同病人去医院,都必须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诊断结果,并告知旅游团领队。
3.旅游者如患急病或重病时,导游人员应该做到:
第一,及时与医院联系,并向旅行社报告,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抢救。
在抢救的全过程中,旅游团领队与同行的患者亲属必须在现场,旅行社方面亦应派人到现场照看。
第二,向与患者同行的其他旅游者详细了解患者发病前后的身体、病史、症状及治疗等情况,最好有详细的文字记载,以备医院方面参考。
患者病危而其家属又不在场者,应尊重医师和旅游团领队的意见,由领队出面与患者家属联系,敦促其家属火速赶来。
第三,患者需要住院手术时,应征得患者亲属或领队同意,患者经抢救脱离危险但仍须住院治疗时,导游本人或旅行社方面均应前往探视,帮助患者解决生活上的问题,并帮助患者办理有关手续及其他有关事宜。
通常情况下,患者住院及医疗费用,由病人自理。
案例3:
阴天“峨眉山观日出”惹争议
老张出差去成都,完成工作之后报名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乐山——峨眉山二日游”,双方约定了行程,其中包括了“峨眉山观日出”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游览峨眉山那天,导游员要求旅游团早上4点起床集合,然后乘车去峨眉山观日出。
但是,旅游车出发之后没有直接到景点,而是转了一大圈,接了几拔的旅游团队之外的其他旅游者,直到7点30分才到达峨眉山停车场,峨眉山观日出成了泡影。
旅游者认为,旅游行程中包含了峨眉山观日出,旅行社就应该按观日出时间安排客人上山去观日出,既然没有安排观赏,旅行社就该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辩称,游客游峨眉山那天是阴天,根本不可能实现峨眉山观日出,能否可以观日出,受天气限制,这是不可抗拒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
(1)旅游者没有能够观赏到日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能不能免除责任?
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哪些违约金?
[分析]
(1)老张等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乐山一峨眉山二日游,与旅行社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了峨眉山观日出的活动项目,旅行社有义务为旅游者安排。
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时,旅行社为了多挣钱,在前往景点的路途中多次停车拉客,耽误了时间,没有在日出前赶到景点,当然是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全面履行原则。
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因此,旅游者没有在日出前赶到景点,责任在旅行社,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承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实现。
峨眉山观日出,是因为阴天不可能实现观赏日出,阴天属不可抗力,所以应当免除责任。
旅行社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合同约定,旅游团峨眉山观日出,旅行社的责任首先是将游客按时送到观赏地点,日出能否看到那是天意。
假定那天不是阴天,旅行社按时将旅游者送到观赏地点,旅游者就可以实现观赏目的,阴天这一不可抗力影响在观赏地点的观赏效果,而不能成为没有按时到达的不可抗拒力。
因此,旅行社不能免除责任。
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加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者按时达到观赏日出地点,可以认定减少参观游览项目,由于观赏日出只是峨眉山整个游览活动的一部分,所以旅行社应当赔偿峨眉山部分景点门票以及违约金。
案例4:
“误机”责任谁承担?
2008年9月,刘某等8名旅游者,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双方口头约定,9月30日上午12点乘机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点多乘机返京,派全陪导游全程服务。
后因为旅行社未买到全陪导游的机票,没有派全陪导游随团前往海南。
但承诺已与地接社联系好,保证接待质量。
旅游团乘机赴海南,北京组团社派导游送机,并将返程机票交给刘某,告知时间为10月4日下午3点多,晚7点之前就可回到北京。
10月3日,旅游团在从三亚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导游询问乘机返京的时间,刘某答复是次日下午3点。
10月4日上午9点多,刘某拿出机票,想看看下午飞机的确切时间,突然,发现机票是上午8:
10,而并非组团社所说的下午3点。
刘某当即与旅行社交涉,经过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购买了12:
05分的返程票。
但是,由于该旅游团购买的是不得转签、退换的优惠票,原票全部作废。
刘某等旅游者,考虑单位尚有急事需办理,只好先承担了误机的责任,支付了机票款共12600元。
旅行社认为,返程机票已交给刘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多次询问,旅游者始终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点的飞机,由于旅游者的疏忽大意,造成误机,其损失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
但考虑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出于对旅游者的同情和安抚,北京的组团社同意补偿机票损失的10%。
刘某则持相反意见,双方各执己见,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分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在这次误机事故中,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和过错,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等旅游者存在疏忽查验机票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组团社有违约行为。
双方曾约定,组团社派全陪导游提供全程服务,而在出发前,旅行社以未买到机票为由,取消了全程陪同,旅行社未派全陪导游的理由,并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属于单方违约行为。
全陪导游的主要职责是:
落实旅游日程安排、监督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以及协调、处理旅途当中发生的问题。
而北京的组团社只是派导游到机场送机,将机票交给刘某,并没有告之返程飞机有变动的真实情况。
如果全陪导游随团,按其职责核实机票时间,误机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可以认定,组团社未派全陪提供全程服务与误机有直接的关系。
二、地接社未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导游服务质量》标准规定:
“旅游团(者)离站的前一天,地陪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与饭店结账时间。
”本案中,全部行程是由旅行社安排的,在没有全陪的情况下,地陪社应负责组织落实全部旅游活动,而地陪并没有按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查验机票,确认返程的准确时间,只是询问旅游者,就轻率地认定返程时间,导致发生了误机的严重责任事故。
三、旅游者自身也存在过失。
刘某负责保管返程机票,应具有查验核对的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旅行社提出,避免损失的发生,特别是10月3日返程的前一天,当地陪向其询问时,刘某仍未查验交通票据,而继续答复未变更的返程时间。
如果刘某举手之劳查验一下机票,误机的事情也是可以避免的。
刘某疏忽大意,告之错误的返程时间,也是造成误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担负相应的损失。
案例5:
导游员需准确掌握天气情况
2006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讨论]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
[分析]
(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模块二:
地陪实务
案例1:
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应相符
西安某旅行社在国庆节期间组团前往宁夏沙湖。
这个团为标准团。
事先其领队曾对游客讲过旅游地的地陪人员紧张,旅游服务水平还不高,请大家有所准备。
该团到达宁夏后,行程安排得比较紧,地陪在没有跟大家商量,也没有和领队、全陪核对的情况下,便向大家宣布行程,致使其中一个旅游项目没有宣布,引起游客不满。
当晚又在没有了解准确到站时间及换车车次的情况下,就向游客宣布,游客提出质疑,且对到站时间及提前离开表示极为不满,当晚便与地陪发生争执。
经全陪调查,原定列车已被取消,这次列车准确到站时间改为早6:
50(原以为凌晨4点)。
尽管如此,因为地陪的表现及在与游客争执中语言欠妥,致使游客返回后对此地陪提出投诉。
[分析]
1.首先,没有按导游工作程序进行,车、票及景点应先与全陪、领队核实后再向游客宣布;第二,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例如车票具体时间及车次变化等情况,应在调查询问清楚后再告诉领队和全陪,由他们向游客说明情况;第三,导游人员不应与游客当面争执,更不能出言不逊伤害游客。
2.旅游日程安排好坏,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旅行社产品的质量,换言之,当旅行社推出自己所设计的旅游线路,加之合理的日程安排,旅游者认为此线路具有吸引力,才有参加此行之意。
在旅游线路日程安排上应注意劳逸结合,尽量避免重复经过同一旅游点,点面距离适中,择点适量,旅游点顺序合理,特色各异。
3.旅游产品的生产是需众多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完成的,其中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的选择正确与否,是保证产品生产与销售质量一致性的根本保证,地接社必须遵守合同,讲究信誉,这样才能保证旅行社的利益和游客的利益不受侵害。
地接社的声誉决定旅游者对他的信任程度,从而直接影响组团社的销售能力,而地接社的偿付能力又是双方合作的经济保障。
案例2:
超级旅行团,旅行真是难
四川ZL旅行社承办的由成都发往昆明的“蓝叶号旅游专列五日游”,组团人数逾千人,是旅行团里的“巨无霸”,但缺点却无处不在,致使游客怨声载道。
首先,无端耗费时间。
由于此团是一个超级旅行团,抵达昆明后,仅来火车站接客的大客车就达二十多辆,还要求统一行动,因交通拥挤不堪,光编队过程便多耗费了游客一个多小时。
而且,大型车队行驶起来并不快,比正常行车多花半个小时,导致游览景点的时间大大缩短。
其次,吃饭也成了大问题。
在“七彩云南”吃自助餐时,因人太多分两轮轮换吃,由于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不当,吃饭场面混乱,浪费惊人,气氛紧张,以致最后一批客人吃饭时无碗可拿、无饭可吃、无菜可夹,只有乱哄哄地胡抢。
再次,组织工作漏洞大。
团队下榻滇池边的福保文化城时,居然有二三百人安排不上铺位,第二天又因双方接待单位闹矛盾,大队人马被迫搬出福保文化城,被安置在荒郊野外并非二星级标准的疗养院。
在“世博会”吉鑫园大宴会厅里集体进餐时,组织方竟要求游客以不进餐方式向接待方施压,游客成了双方纠纷的筹码。
而且,因人太多导游已形同虚设,几乎见不到导游的身影了。
[分析]
1.营销超级旅行团要慎之又慎。
超级旅行团声势浩大,规模庞大,具有很好的市场轰动效应,对于宣传旅游,树立企业形象,推出旅游产品都颇具优势。
但营销这种“巨无霸”有许许多多难以想象的困难。
在我国现阶段的基础设施条件下,千余人的吃住行要整齐划一,还要快速优质,相当困难;大部分景点还不适宜于千余人同时到达、迅速散开、同步离去的要求;再加上部分地区管理的低效率,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极有可能乱成一锅粥。
如本例所述,“编队过程便多耗费了游客一个多小时”、“行车多花半个小时”、吃饭“乱哄哄地胡抢”、住宿“二三百人安排不上铺位”,以及“导游已形同虚设”等等,均属团队规模过大,要求机械呆板,管理效率不高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除此之外,人多则易乱,乱则易躁,躁则多纠纷。
因而违背了我们组织超级旅行团的目的,容易由此砸旅游企业的牌子,砸旅游产品的牌子。
2.超级旅行团的内容可有所选择。
我们认为:
如果接待能力有限,游景点容量不大,则不妨在超级旅行团的旅游主题及内容安排上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气氛喧闹热烈、旅游容量高的项目,如庙会,庆典,草原采风,某些文艺、体育项目等。
3.在接待方式上可以有分有合,以分为主。
接待超级旅行团,可由数家甚至十数家旅行社接待,或分为数个甚至十数个小团队接待。
在总体安排上,不必强调整齐划一、统一行动,可安排1~2个集体项目以示隆重并烘托气氛,主要活动分散进行、穿插安排。
通过这种统一规划之下的有分有合,取超级旅行团之长,避接待安排能力之短,效果也许会好。
4.超级旅行团列车之上的安排应有所强化;组成“旅游专列”之后,列车上的长途旅行为旅行社展示自己的能力与才华提供了空间,也是游客取得良好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行社应根据列车的特点和途经路线,利用列车广播、各车厢列车员、导游等,积极组织有分有合、相互呼应的娱乐项目,以凝聚游客,活跃气氛。
案例3:
地陪没有准时到达旅游团集合地
小徐是从XX外语学院德语专业毕业分配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
这天,他做地陪接了一个德国团。
早上7:
30,他就跨上自行车去游客下榻的饭店,因为旅游团8:
00在饭店大厅集合。
小徐想:
“从家里到饭店骑车20分钟就到了,应该不会迟到。
”然而,当经过铁路道口时,开来一列火车,把他挡住了。
待列车开过去时,整个道口已挤得密密麻麻,因为大家都急着赶时间去上班,自行车、汽车全然没有了秩序。
越是没有秩序,越是混乱,待交通警察赶来把道口疏通,已过8:
00。
10分钟后,小徐才到饭店。
这时,离原定游客出发时间已晚了十多分钟,只见等候在大厅里的那些德国游客个个脸露不悦,领队更是怒气冲冲,走到小徐面前伸出左手,意思是说:
“现在几点了?
”
[分析]
作为导游员,熟悉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很有必要的。
知道了各个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人民的性格特点后,导游员就能很好地防止避免这样那样的差错。
德国游客,他们的时间观念也许是世界上最强的,讲好8:
00出发,绝对会一个不漏、一秒不迟地准时在大厅集合。
这时,如果导游员自己迟到了,你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即使你前面的工作非常出色,也将事倍功半。
本案例中,小徐若知道德国人的这种惜时如金的性格特点,他就会把赶往饭店的时间更提早些,这样,也就不会出现本案例中所述的最后一幕。
当然,作为导游员,不仅是带德国游客,带任何一个旅游团,都要守时,绝不能迟到,这是导游从业人员起码的素养。
如果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而迟到了,则可以:
1.诚恳地向游客表示道歉,如实地说明前因后果,以求得游客的谅解。
2.工作上要一如既往,不能因为迟到,游客有意见就降低自己的服务标准,而是要更加努力,将功补过。
案例4:
个别游客与团内其他成员不合群
H市XX旅行社的地陪小王接了一个团,该团到H市时已是行程倒数第二站了。
带团过程中,小王发现不管是在餐厅,还是在景点,有一位姓施的游客与其他的团友总是不合群。
小王很纳闷,他想,一位游客如果不合群,那出门旅游还有什么乐趣可言呢?
小王想解开这个谜,于是他去问全陪。
全陪告诉他,这个旅游团的游客,除施先生外,其他都是一个单位的员工。
施先生到旅行社报名时,刚好这一团成行,且行程也一样,于是旅行社便把他安插进了这个旅游团。
知道原委后,小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在用餐时,他特意询问该游客,饮食是否符合胃口;在游览过程中,他故意与他走在一起并与他聊天等,目的是以此引起其他游客的注意,但因为行程已近尾声,收效不大,其他游客与他的交往很少。
[分析]
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他是旅游团这个大家庭的“家长”,他应该使相处在这个大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感到温馨、愉快。
因此,作为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应该时刻观察和关心旅游团中每一个成员的言行举止、表情神态,如发现有个别游客有情绪,应及时了解原委,并及时采取措施,使他回到旅游团这个大家庭中来。
对于本案例中的施先生来说,此次旅游一定无乐趣可言。
我们可以想见,他以后也一定不会参加全陪所在的那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了。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是旅行社在旅游团组合时,将施先生这个“个体”安插进了原来就铁板一块的“群体”中,这使得施先生很难融合到旅游团中去;原因之二是施先生加入了旅游团后,全陪的工作没有跟上去,这是问题最主要的症结所在。
本案例中,虽然H市地陪小王发现了问题后做了些补救工作,但因“木已成舟”,收效甚微。
如果本团全陪也能同地陪小王一样,细心观察游客神态、言行,一开始就把工作做起来,则对于施先生来说,此趟旅游的感受可能大不一样。
那么,作为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碰到类似本案例中的情况应怎么办呢?
第一,旅游团行程一开始时,全陪就应用“介绍法”等方法将“个体游客”介绍给全团游客,使他能和大家熟悉;其次,在一路上,全陪应对该“个体游客”适当加以关照。
当然,必须掌握分寸,以免引起其他游客不满。
总之一句话,设法使个体游客加入到团体中去,和所有游客打成一片。
案例5:
两次被拒的团友
某外国旅游团持集体签证入境,在该团出境前两天,团员罗杰向地陪提出旅游结束后要去该团未经过的另一地办事,地陪未予理睬。
在该团出境前一天,罗杰再次提出并申述了特殊原因,要求旅行社办理赴另一地的委托服务,地陪以时间紧迫予以拒绝,引起了罗杰先生的强烈不满,并通过领队向旅行社提出了投诉。
[分析]
(1)地陪在罗杰提出要求时即应问明原因,向旅行社请示予以回复。
(2)在出境当日,罗杰已申述特殊理由,地陪应立即报告旅行社,再根据旅行社指示进行处理。
(3)如旅行社同意罗杰要求,地陪应陪同罗杰持旅行社证明、罗杰先生的护照与集体签证,到当地公安局为其办理分离签证和延长签证手续。
(4)地陪应协助罗杰先生到旅行社办理另赴一地的委托服务。
案例6:
团友要求临时增加项目
某旅游团17日早上到达H市,按计划上午参观景点,下午自由活动,晚上19:
00观看文艺演出,次日乘早班飞机离开。
抵达当天,适逢当地举行发族节庆活动,并有通宵篝火歌舞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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