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司法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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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司法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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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司法规章制度
社区司法规章制度
社区司法规章制度
【篇一:
司法行政工作室规章制度(新)】
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组织机构、
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在司法所的指导和村(社区)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担负着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司法所、村(社区)委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上报,并做好前期疏导和稳定工作。
3、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
4、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5、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申请。
1、工作室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
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2、对排查出的纠纷要立即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要立即消除。
3、对排查和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重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4、紧急、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出现时,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疏导情绪。
5、对属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事态紧急的应当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司法所及其他部门。
6、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处理纠纷时应全面了解情况,灵活多样运用各种调解形式,力求定争止纷,做到案结
事了。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认真协助司法所开展对本辖区村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走访不少于一次,对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组织进行公益劳动。
2、及时与村矫正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和《监督协议书》,加强帮教和监督,防止脱管。
3、接到司法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登记接茬,建立档案,成立“三帮一”的帮教小组,安置工作要做到:
符合落实责任田条件的,给予落实责任田;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落实低保。
要给予就业指导,以使他们能安居乐业重新做人。
在平时的帮教工作中,对重点对象每月谈话不少于2次,一般对象每季度不少于1次。
要经常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以防重新犯罪。
咨询接待工作制度
1、工作室人员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周到;重要事项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
2、解答问题必须依法、合情、合理。
3、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纠纷、易激化矛盾应及时向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反映。
4、对一般问题及时依法解答,复杂问题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1、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2、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性较强、群众切身利益的执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征求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
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
3、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
对上级的指导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落实。
学习例会制度
1、积极参加村政治学习,注重熟悉和了解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2、坚持每月不少于1天的集中业务学习制度,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实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3、积极参加司法所的有关会议和培训,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篇二:
大坞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制度】
大坞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试行)》及《莱芜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到制度
第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莱芜市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司法所应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二、协管制度
第四条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报到后15日内,了解其家庭、单位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具有监管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没有配偶、直系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
矫正对象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汇报制度
第七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季度向司法所交书面汇报一次。
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
第八条矫正对象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出行的,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汇报材料存入矫正档案,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四、走访制度
第十条社区矫正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应对矫正对象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责任人的走访,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
集体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做好记录,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六、公益劳动制度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矫正对象临时离开所居住的乡镇(街道),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区公安机关批准。
返回后应立即销假。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迁移户口或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
向司法所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区公安机关批准。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原住所地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迁居后7日内,向迁入地的区司法局移交其档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会客制度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核与奖惩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矫正对象公示。
十、申诉制度
第二十一条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可以向社区矫正组织或检察机关申诉。
【篇三:
社区司法警务室职责、制度】
社区司法警务室职责
一、健全各类综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项职责任务;
二、与驻区单位、商业网点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签订率100%;
三、制定切合社区实际的应急处突工作预案,明确职责任务,每年演练1次;
四、积极组建治安联防志愿者队伍,对社区治安防范力量和资源进行科学整合和合理布控,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群防群治队伍发挥作用达80%;
五、组建社区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各类信息,并上报综治办。
六、落实《舆情信息奖励办法》每周对信息进行一次研判,落实,每月向群众通报一次;
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深入群众及时掌握、了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和热点问题,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和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综合治理及法律等知识的认知率;
九、落实四类管理法,实行人口分层次管理;
十、做好重点人员的管控、帮教工作,按四类管理法做到定期走访,有记载,帮教率100%;
十一、定期(全年两次)开展治安状况及公众安全调查,并及时上报调查情况。
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十二、积极协助街道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户主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收集社区内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不间断地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十三、具体负责社区治安联防员的日常学习、工作及管理;十四、结合社区实际,科学制定本社区治安巡逻路线;
十五、负责社区治安联防员的考勤考核,考勤表每月28日前报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每月进行汇总;
社区司法警务室制度
一、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二、建立健全社区民警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估工作制度。
落实《社区民警工作职责》,社区民警接受社区的领导和考核,实行警务公开,建立警务公开和民警满意度测评制度,设置警民联系箱;
四、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治安分析、综治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社区治安形势,制定有效措施,每月将治安分析上报综治办;
五、实行“一卡”联系制,定期向每家每户发放警民联系服务卡;
六、落实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不上交”制度,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90%以上,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七、社区民警及时受理群众求助、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做到不推诿、不拖延;
八、经常开展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要敌社情以及群众关心的治安等问题的重点走访。
九、档案管理规范化,妥善管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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