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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指南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准化
2.2 标准化的目的
2.3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2.4 标准和法规的负责机构
2.5 标准的种类
2.6 标准的协调
2.7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8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
2.9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10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2.11 在法规中对标准的各种引用
2.12 合格评定
2.13 特性的测定
2.14 合格评价
2.15 合格保证
2.16 批准和承认的协议
2.17 合格评定机构和人员的认可
前 言
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已发布)
——第2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已发布)
——第3部分:
引用文件;
——第4部分:
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第5部分:
产品标准中涉及环境的内容。
本部分为GB/T20000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O/IEC指南2:
1996《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英文版)。
本部分根据ISO/IEC指南2:
1996重新起草。
本部分根据GB/T1.1—2000的规则将ISO/IEC指南2:
1996中未编号的“范围”一章编为第1章,同时设置第2章“术语和定义”,将ISO/IEC指南2:
1996中“范围”一章之后的术语和定义归集到此第2章中,因此,本部分的术语条目的编号是在ISO/IEC指南2:
1996的章条编号前加“2”。
例如,ISO/IEC指南2:
1996中的1.1,在本部分中编号为2.1.1。
本部分与ISO/IEC指南2:
1996相比,存在如下技术性差异: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2:
1996中11.4的术语“mandatorystandard”及其定义。
因为此术语及其定义极易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概念相混淆,且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中关于“标准”的定义不协调。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2:
1996中1.3的拒用术语“domainofstandardization”、2.7的拒用术语“environmentalprotection”和7.5.1的拒用术语“mandatoryrequirement”。
在我国,这三个术语从未用作其对应的优先术语(见本部分的2.1.3、2.2.7和2.7.5.1)的同义词,因此不存在拒用的问题。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2:
1996中3.4的注3、10.1的注、12.2的注2、12.5的注、13.1.1的注和14.1的注,这些术语的注是关于这些术语在中文以外的其他语种中适用的情况,对于本部分无意义。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2:
1996中1.6.3和1.6.4的注,并将这两个注稍作修改(改为从整个“标准化层次”的角度叙述各分层次)增加到本部分的2.1.6中。
这是因为对整个“标准化层次”加注更有利于理解。
——本部分在2.12“合格评定”标题下增加了一个注,说明在我国“合格评定”这个术语还有另一许用术语“符合性评定”,及这两个术语的使用情况。
——本部分在2.10.1和2.11.4中分别增加了一个注,说明这两个术语和定义在我国适用的情况。
——本部分在2.3.2.1的注中增加了对于我国行业标准的注释,以便适合我国的情况。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还对ISO/IEC指南2:
1996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本指南”一词改为“本部分”;
b)删除ISO/IEC指南2:
1996的前言,修改了ISO/IEC指南2:
1996的引言;
c)删除ISO/IEC指南2:
1996的10.2.1和10.2.2中“国际”二字。
本部分代替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1部分:
基本术语》。
本部分与GB/T3935.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T3935.1—1996中有关“认证体系”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为有关“合格评定体系”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的2.12.1~2.12.8;GB/T3935.1—1996的2.14.1~2.14.3和2.14.10~2.14.12);
——增加了有关“认可体系”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的2.17);
——删除了GB/T3935.1—1996中有关“测试实验室的认可”的术语和定义(GB/T3935.1—1996中的2.16)。
GB/T20000是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系列国家标准之一。
下面列出了这些国家标准的预计结构及其对应的国际、导则、指南,以及将代替的国家标准:
a)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分为: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ISO/IEC导则第3部分,代替GB/T1.1—1993、GB/T1.2—1996);(已发布)
——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ISO/IEC导则第2部分,代替GB/T1.3—1997、GB/T1.7—1988);(已发布)
——第3部分:
技术工作程序(ISO/IEC导则第1部分,代替GB/T16733—1997)。
b)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分为: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ISO/IEC指南2,代替GB/T3935.1—1996);(已发布)
——第2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ISO/IEC指南21);(已发布)
——第3部分:
引用文件(ISO/IEC指南15,代替GB/T1.22—1993);
——第4部分:
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ISO/IEC指南51);
——第5部分:
产品标准中涉及环境的内容(ISO/IEC指南64)。
c)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分为:
——第1部分:
术语(ISO10241,代替GB/T1.6—1997);(已发布)
——第2部分:
符号(代替GB/T1.5—1988);(已发布)
——第3部分:
信息分类编码(代替GB/T7026—1986);(已发布)
——第4部分:
化学分析方法(ISO78-2,代替GB/T1.4—1988)。
(已发布)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原理与方法直属工作组(CSBTS/WG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逄征虎、白殿一、徐有刚、陆锡林、全如
、刘慎斋。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3935.1—1983、GB/T3935.1—1996。
引 言
制定GB/T20000的本部分的目的在于促进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机构间的相互理解,也为有关的教学和引用提供适当的依据。
请读者特别注意,本部分不重复在其他权威词汇中定义过的术语的定义。
标准化一词的定义(见2.1.1)宜结合标准的定义(见2.3.2)和协商一致的定义(见2.1.7)来理解。
表达更具体的概念的术语,通常可由表达更一般的概念的术语组合而成。
因此这后一类术语就形成了“建筑构件”,本部分就采用了这种方法选择术语和编写定义。
这样,再增添的术语,就可以按照本部分的框架,很容易地构建起来。
例如,安全标准可定义为,关于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见2.2.5中的安全的定义)的标准(见2.3.2)。
一些术语中放在括号中的字词“(……)”,在不致引起混淆的条件下,可以省略。
本部分中的定义,在编写时尽量做到简洁。
当在本部分中已定义的术语出现在其他定义中时,这些术语都用黑体字印刷。
某些定义的注,提供进一步的澄清、解释和示例,以帮助对所指称的概念的清晰理解。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
通 用 词 汇
1 范围
GB/T20000的本部分给出了有关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标准化、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及其他相关领域。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准化
2.1.1
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
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2.1.2
标准化(的)对象 subjectofstandardization
需要标准化的主题。
注1:
在本部分中使用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表述,含有对标准化对象的广义理解,宜等同理解为包括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
注2:
标准化可以限定在任何对象的特定方面,例如,可对鞋子的尺码和耐用性分别标准化。
2.1.3
标准化领域 fieldofstandardization
一组相关的标准化对象。
注:
例如工程、运输、农业以及量和单位均可视为标准化领域。
2.1.4
最新技术水平 stateoftheart
根据相关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判定的在一定时期内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技术能力的发展程度。
2.1.5
公认的技术规则 acknowledgedruleoftechnology
大多数有代表性的专家承认的能反映最新技术水平的技术条款。
注:
有关技术对象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与有关各方通过讨论和协商一致程序合作编制,则在批准时可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
2.1.6
标准化层次 levelofstandardization
标准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的范围。
注:
标准化可以在全球或某个区域或某个国家层次上进行。
在某个国家或国家的某个地区内,标准化也可以在一个行业或部门(例如政府各部)、地方层次上、行业协会或企业层次上,以至在车间和业务室进行。
2.1.6.1
国际标准化 internationalstandardization
所有国家的有关机构均可参与的标准化。
2.1.6.2
区域标准化 regionalstandardization
仅世界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国家的有关机构可参与的标准化。
2.1.6.3
国家标准化 national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2.1.6.4
地方标准化 provincial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2.1.7
协商一致 consensus
普遍同意,表征为对于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按程序对有关各方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对争议经过了协调。
注:
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异议。
2.2 标准化的目的
注:
标准化的一般目的是基于2.1.1的定义。
标准化可以有一个或更多特定目的,以使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适用性。
这样的目的可能包括品种控制、可用性、兼容性、互换性、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产品防护、相互理解、经济效能、贸易等等。
2.2.1
适用性 fitnessforpurpose
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
2.2.2
兼容性 compatibility
在具体条件下,诸多产品、过程或服务一起使用,各自满足相应要求,彼此间不引起不可接受的相互干扰的适应能力。
2.2.3
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jty
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代替另一产品、过程或服务并满足同样要求的能力。
注:
功能方面的互换性称为“功能互换性”,量度方面的互换性称为“量度互换性”。
2.2.4
品种控制 varietycontrol
为了满足主导需求,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规格或类型的最佳数量的选择。
注:
品种控制通常指减少品种。
2.2.5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注:
标准化考虑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问题,通常着眼于实现包括诸如人类行为等非技术因素在内的若干因素的最佳平衡,把损害人员和物品的可避免的风险消除到可接受的程度。
2.2.6
环境(的)保护 protectionofenvironment
保护环境,使之免受由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影响和作用造成的不可接受的损害。
2.2.7
产品防护 productprotection
保护产品,使之在使用、运输或贮存过程中免受由气候或其他不利条件造成的损害。
2.3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2.3.1
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document
标准文件(拒用)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注1:
“规范性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
注2:
“文件”可理解为记录有信息的各种媒体。
注3:
界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术语,是将文件及其内容作为单一整体来定义的。
2.3.2
标准 standard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2.3.2.1
可公开获得的标准
注:
作为标准,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可通过修正或修订以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所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
2.3.2.1.1
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standard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2.3.2.1.2
区域标准 regionalstandard
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2.3.2.1.3
国家标准 nationalstandard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2.3.2.1.4
地方标准 provincialstandard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2.3.2.2
其他标准
注:
标准还可在其他基础上通过,例如企业标准。
这类标准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2.3.3
试行标准 prestandard
由标准化机构临时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文件,目的是从它的应用中取得必要的经验,再据以建立正式的标准。
2.3.4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
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
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2.3.5
规程 codeofpractice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注:
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2.3.6
法规 regulation
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2.3.6.1
技术法规 technicalregulation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
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宜性条款。
2.4 标准和法规的负责机构
2.4.1
机构 body
<负责标准和法规>有特定任务和组成的法定或行政的实体。
注:
机构如:
组织、权力机构、公司和社团。
2.4.2
组织 organization
由具备成员资格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组成的,具有既定的章程和自己的行政管理的机构。
2.4.3
标准化机构 standardizingbody
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2.4.3.1
区域标准化组织 regionalstandardizingorganization
其成员资格仅向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各国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化组织。
2.4.3.2
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standardizingorganization
其成员资格向每个国家的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化组织。
2.4.4
标准机构 standardsbody
在国家、区域或国际的层次上承认的,根据其章程的规定以制定、批准或通过公开发布的标准为主要职能的标准化机构。
注:
标准机构还可有其他的主要职能。
2.4.4.1
国家标准机构 nationalstandardsbody
在国家层次上承认的,有资格成为相应的国际和区域标准组织的国家成员的标准机构。
2.4.4.2
区域标准组织 regionalstandardsorganization
其成员资格仅向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各国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组织。
2.4.4.3
国际标准组织 internationalstandardsorganization
其成员资格向每个国家的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组织。
2.4.5
权力机构 authority
具有法律上的权力和权利的机构。
注:
权力机构可能是区域的、国家的或地方的。
2.4.5.1
法规制定机构 regulatoryauthority
负责制定或通过法规的权力机构。
2.4.5.2
法规执行机构 enforcementauthority
负责执行法规的权力机构。
注:
法规执行机构可是也可不是法规制定机构。
2.5 标准的种类
注:
本条给出下列术语和定义的目的既不是为了对标准进行系统的分类,也不是为了全部列出所有可能的标准类别,仅仅是为了给出一些常见的标准类别。
这些类别的标准相互间并不排斥,例如,一个特定的产品标准,如果规定了关于产品特性的试验方法,则也可视为试验标准。
2.5.1
基础标准 basicstandard
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的通用条款的标准。
注:
基础标准可直接应用,也可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
2.5.2
术语标准 terminologystandard
与术语有关的标准,通常带有定义,有时还附有注、图、示例等。
2.5.3
试验标准 testingstandard
与试验方法有关的标准,有时附有与测试有关的其他条款,例如抽样、统计方法的应用、试验步骤。
2.5.4
产品标准 productstandard
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1:
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还可直接地或通过引用间接地包括诸如术语、抽样、测试、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
注2:
产品标准根据其规定的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必要要求,可区分为完整的标准和非完整的标准。
同理,产品标准又可区分为其他不同类别的标准,例如尺寸类标准、材料类标准和交货技术通则类标准。
2.5.5
过程标准 processstandard
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2.5.6
服务标准 servicestandard
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
服务标准可以在诸如洗衣、饭店管理、运输、汽车维护、远程通信、保险、银行、贸易等领域内编制。
2.5.7
接口标准 interfacestandard
界面标准
规定产品或系统在其互连部位与兼容性有关的要求的标准。
2.5.8
数据待定的标准 standardondatatobeprovided
列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但其特性的具体值或其他数据需根据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规格化要求或具体使用要求另行规定的标准。
注:
典型情况下,一些标准由供方规定数据,另一些标准由需方规定数据。
2.6 标准的协调
注:
技术法规的协调与标准的协调相似。
用“技术法规”代替2.6.1至2.6.9中的“标准”,用“权力机构”代替2.6.1中的“标准化机构”,便可得到技术法规协调的相应的术语和定义。
2.6.1
协调标准 harmonizedstandards
equivalentstandards
不同标准化机构各自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批准的具有下列特征的若干标准,按照这些标准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互换性,提供的试验结果或资料能够相互理解。
注:
符合本定义的协调标准,在表述方面甚至在内容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注,在达到标准要求的指导原则,在可选项和品种规格的优选等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
2.6.2
一致标准 unifiedstandards
内容相同,但表达形式不同的协调标准。
2.6.3
等同标准 identicalstandards
内容和表达形式都相同的协调标准。
注1:
各等同标准的编号可互不相同。
注2:
不同语种的等同标准互为准确的译文。
2.6.4
国际协调标准 internationallyharmonizedstandards
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标准。
2.6.5
区域协调标准 regionallyharmonizedstandards
与区域标准相协调的标准。
2.6.6
多边协调标准 multilaterallyharmonizedstandards
两个以上标准化机构之间相协调的标准。
2.6.7
双边协调标准 bilaterallyharmonizedstandards
两个标准化机构之间相协调的标准。
2.6.8
单边调整标准 unilaterallyalignedstandard
按照另一标准调整的标准,以便按该标准提供的产品、过程、服务、试验和资料能满足另一标准的要求,但反之未必然。
注:
单边调整标准与其调整所依据的标准不协调。
2.6.9
可比标准 comparablestandards
不同标准化机构各自针对同一产品、过程或服务批准的具有下列特征的若干标准,所规定的特性和评定方法相同,但对特性规定的要求不同,因而可以对要求的差异清楚地进行比较。
注:
可比标准不是协调标准。
2.7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7.1
条款 provision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的形式。
注:
条款的这些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辞加以区分,例如:
指示用祈使句表达,推荐用助动词“宜”,要求用助动词“应”。
2.7.2
陈述 statement
表达信息的条款。
2.7.3
指示 instruction
表达应执行的行动的条款。
2.7.4
推荐 recommendation
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2.7.5
要求 requirement
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
2.7.5.1
必达要求 exclusiverequirement
为了符合规范性文件而必须遵守的要求。
2.7.5.2
任选要求 optionalrequirement
为了符合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特定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要求。
注:
任选要求可以是:
a)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的要求中的一个;
b)仅在适用时必须符合的,而在不适用时则可不予考虑的附加要求。
2.7.6
权宜性条款 deemed-to-satisfyprovision
指明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一种或多种途径的条款。
2.7.7
描述性条款 descriptiveprovision
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特征的适用性的条款。
注:
描述性条款通常用尺寸和材料组成来表达设计、构造细节等内容。
2.7.8
性能条款 performanceprovision
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使用性能或与使用相关的性能的适用性的条款。
2.8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
2.8.1
主体 body
<规范性文件中>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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