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7698922
- 上传时间:2023-07-04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6.68KB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河北蓝天塑业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14年4月
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8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9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2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3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5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6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0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2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3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5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6
河北蓝天塑业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明确我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保持公司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特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厂各职能与层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
(二)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赵春辉
副组长:
牛立明
成员:
岳聚华司聚国李利涛赵现华
职业病防治管理小组设在办公室
主管领导:
王均华
牛立明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厂购置、发放、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7、直接领导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8、组织对本厂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9、经常检查全厂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0、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11、对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2、对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经理是我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服装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2)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我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3)监督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4)设置与我厂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我厂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职业卫生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职业卫生副总经理是我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
(2)协助厂长抓好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3)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4)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5)负责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负责督促指导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3、生产部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生产部经理是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协助厂长抓好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3)负责机电运行和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4)负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抓好全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6)督促检查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面粉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7)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4、办公室主任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2)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3)负责对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4)负责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护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5)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6)落实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
(7)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5、财务主管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财务主管是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2)负责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3)搞好督促指导工作,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
6、销售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销售经理是厂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
(2)协助副总抓好销售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督导检查销售装车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3)督促检查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产品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4)认真听取、采纳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厂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7、生产部门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下,把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8、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丰富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危险消除。
(5)积极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二)我公司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三)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四)办公室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办公室放置职业卫生救急箱,应急电话5786988以及救援车冀A98A52。
(五)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六)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及警示标识说明。
职业病危害检测盒评价的结果应公布,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七)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材料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粉尘、噪声情况;
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方式。
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安监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安监部门/职业健康评价机构/来我公司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劳动者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4、凡新入我公司的员工,必须参加我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6、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应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岗位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知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四)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职业健康管理小组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负责人审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二)设备管理员负责对防护设施及日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车间带班长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
(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六)设备管理人员定期对我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的点检记录。
(七)设备维修人员对我公司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有效状态。
(八)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1、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3、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通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以及我厂管理人员、参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更换周期、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做好发放登记。
(三)财务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经费的落实。
(四)物料库负责向合格供应商采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五)办公室在劳动者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详尽记录,监督劳动者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六)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本场所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劳动者工作档案。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总结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落实。
(八)制定各种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含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BGZ158)的要求。
(九)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放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2、员工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在6个月以上的,停止发放防护用品。
员工在离职期间要做好防护用品交接手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3、员工在正常上岗期间,必须佩带防护用品(口罩、耳塞、工作服、帽)等。
一般口罩每月发放一次、工作服每年两套,防尘口罩根据情况领取过滤网、劳保鞋每半年发放一次。
4、凡领取防护用品的人员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帽、劳保鞋,防尘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检查记录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5、保管部门根据入库制度出具验收手续,接受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按产品说明书进行保管。
6、对于在易燃、易爆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评价管理。
(二)办公室主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及检测、评价经费预算。
(三)生产部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负责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项目的布点及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检测档案的建立。
(四)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本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定期检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
(五)由专人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检测及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六)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上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向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接受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管理规范及其实施运行情况进行评审。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职业病危害现状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现场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场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九)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十四)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五)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六)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八)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 健康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