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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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6-2020年)
二O一八年十一月
目录
总则1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形势1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2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3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4
(一)指导思想4
(二)基本原则5
(三)规划目标6
三、主要任务7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7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7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8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10
(五)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11
(六)技术支撑体系建设12
四、保障措施12
(一)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12
(二)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13
(三)做好规划任务的分解落实13
(四)完善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13
(五)严格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13
(六)强化规划宣传和扩大公众参与14
(七)加大资金投入和创新工作力度14
附则16
附表:
1、韶关市浈江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域调查工作部署表
2、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规划表
3、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表
4、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规划表
附图:
1.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1:
10万)
2.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部署图(1:
10万)
3.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图(1:
10万)
4.韶关市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图(1:
10万)
总则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结合《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5~2020年)》、《<广东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韶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韶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任务安排,编制了《浈江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本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于浈江区所辖区域。
《规划》以2015年为基准年,以2020年为目标年,展望至2025年。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形势
浈江区矿产资源种类较少,主要为非金属矿产资源。
截止2015年底,全区共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16处,其中能源矿产6处,非金属矿产10处。
全区矿产开发主要为煤、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石灰岩、熔剂用石灰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粘土等;全区共有矿山(区)8个,皆为关闭矿山(区);对周边林地、草地构成影响的矿山(区)7个,对周边耕地构成影响的矿山1个,对周边地表水构成影响的矿山1个,对其它生态环境构成影响的矿山(区)7个。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1、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制度方面取得积极进步
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011年9月,浈江区初步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截至2017年底,全区有2个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缴纳保证金276.77万元。
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对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
逐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8年,根据韶财综[2018]49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本区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治理恢复基金的落实,将有效促进矿山企业承担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和监测责任,监督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目前本区正在进行保证金退还和转存基金手续。
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要求,本区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有效指导和促进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目前已有2个矿山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
关闭了全区的矿山。
由于浈江区现有在采矿山全部位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为此,全区先后关闭了所有在采矿山,从源头上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3年以来,本区逐步开展大莲塘采石场和莲花山兴华石场复绿整治工作,目前,两个石场的整治工作还在进行中。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危害严重
本区因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
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水土环境污染等,其中以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和水土环境污染问题最为严重。
据统计,截至2018年9月,全区矿山占用与破坏各类土地总面积达1.9201平方千米;露天开采建筑用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砖瓦用砂岩等非金属矿破坏了地形地貌景观。
历史遗留问题多,治理难度大
历史上,由于非法采矿和民采民选活动猖獗,以及矿山企业在以往开采活动中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遗留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在此之前,本区虽然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管理,但矿山开采比较粗放,多数矿山企业管理不规范、技术设施落后,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含水层破坏、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突出,治理难度大。
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力度有待加强
本区监督管理力量还比较薄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调查、监测等基础工作滞后,技术支撑能力还不强,全区矿山地质恢复治理工作有待全面规划、统一协调和有序推进。
新形势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既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绿色广东、生态广东、幸福广东"的战略需要,也是实现本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目标,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高度融合,努力实现生态环境安全。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重视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地方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的责任机制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形成历史遗留矿山统筹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推进本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优先解决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创新机制。
区别主体,落实责任。
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由责任人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历史遗留的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主要由当地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和引导,推进恢复治理工作。
多元投入,加快治理。
切实加强监管,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多元投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治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整体向好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具体目标如下:
l、进一步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完成全区主要矿山和集中开采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2、初步建成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建立全区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明显提高。
全区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70%以上,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4、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建成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制度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规划期间重点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规划开展集中开采区域和废弃矿山(含闭坑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统筹、有序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完成新韶-乐园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砂岩集中开采区域和花坪-犁市煤集中开采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背景、采矿活动已经引发或潜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水土环境污染、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等。
调查面积64.0645平方千米(见附表1)。
以花坪镇、犁市镇等为重点,2019年底前分期、分批推进全区废弃矿山大比例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初步建成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本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及发展趋势,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2020年底前,选择原曲仁矿务局田螺冲煤矿建设监测网络,监测面积0.3500平方千米(见附表2)。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实现管理规范化、矿区环境优良化、社区和谐化。
1、严格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区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格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严格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期内全区不再设置矿业权。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分区保护
按照《韶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结合浈江实际,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分区治理(见附表3),分区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综合指标,遵循集中连片、环境条件基本相似、矿山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相同的原则,共划定2个次重点治理区和1个一般治理区。
浈江区南部崩塌、滑坡、土地资源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次重点治理区(ZC01)。
主要分布在新韶镇、乐园镇、车站街道、东河街道、南门街道、和平街道、太平街道、十里亭镇,面积119.988平方千米。
本区矿山分布较多,主要开采灰岩、砂岩、煤等。
该区西部太平街道、车站街道一带为城区,区内居民点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分布较多,且本区矿山原均为露天开采矿山,露天采场破坏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景观,开采剥离的表土堆积于矿山附近,压占了土地资源和地表植被。
故将该区划为次重点治理区,主要治理任务为边坡整治、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
浈江区北部花坪-犁市采空区、土地资源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次重点治理区(ZC02)。
主要分布在花坪镇、犁市镇,面积46.7715平方千米。
本区矿山全部为废弃的煤矿,地下存在大量的采空区,采空区可能诱发地面塌陷,地表堆积有大量的煤矸石,压占了土地资源,破坏了地表植被。
故将该区划为次重点治理区,主要治理任务为采空区治理、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
浈江区中北部及南东部崩塌、滑坡、土地资源破坏一般治理区(ZY01),主要分布在十里亭镇、犁市镇、花坪镇、新韶镇等地,面积为406.6709平方千米,仅分布有1个矿山,主要治理任务为边坡整治、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
在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域,加大督促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最大限度避免诱发地质环境问题。
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发展态势,及时制定防护和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矿区及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威胁。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突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责任,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快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治理工程部署。
以本《规划》所划分的次重点治理区(见附表3)为重点,兼顾部分地区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需要,优先对严重影响到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国家重大工程实施等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019年底前完成以“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周边范围内的“矿山复绿”项目;推进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政策性关闭矿山、国有老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开展韶关市浈江区大莲塘采石场、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山兴华石场等6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治理面积1.9201平方千米,需投入资金将十分巨大。
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在加大县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治理责任划分。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之前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实施保证金制度之后,新的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闭坑、废弃矿山(矿井)和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或已灭失的,主要由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治理工作,构建多元化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避免先破坏后治理的旧发展模式。
加强政策引导和机制创新,加大地方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经费投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项目经费使用,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五)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和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目前全区矿山已全部关闭,统计报表由本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并定期逐级上报。
(六)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矿山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数据采集、图形录入、传输、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网络发布、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动态更新、实时发布,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影响评价、治理项目施工和验收技术标准等。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治理技术研究。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技术,以及不同矿山、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本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治理技术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规划》与本区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相衔接,并与财政政策相配套。
(二)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
相关部门要将《规划》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在规划实施中的责任分工。
(三)做好规划任务的分解落实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主要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等指令性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和项目落实到相关年度和地区。
(四)完善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和考核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重要依据;对规划实施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并将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严格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本区矿山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切实加大矿山巡查力度,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成效。
(六)强化规划宣传和扩大公众参与
大力开展规划宣传。
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规划》,增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规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加强对原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提高原采矿权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三是组织原采矿权人认真学习《规划》,明确责任和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任务;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先进典型,倡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尚。
积极扩大公众参与。
重点针对矿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普法和相关知识教育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拓宽、畅通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渠道,依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创新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升管理水平。
(七)加大资金投入和创新工作力度
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治理及技术创新等项目,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按程序组织各有关单位申报中央、省、市级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
创新机制,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积极探索矿山综合治理新模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试点,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整理、节约集约利用等工作结合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创新矿山综合治理的新模式、新路径。
附则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浈江分局是实施规划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划解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市今后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要求,提出规划修编,原则上每4年修编一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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