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3000292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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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3000292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SJ3002-92
1总则
为确保电子工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电子工业中的特种生产过程,应按有关现行专业标准或规范执行。
与工程设计无直接关系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设备自身成套的安全卫生装置等,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方独立经营的企业,以及由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安全卫生设施也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现有企业对存在的危险及有害因素,亦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必须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设计,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应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各项安全卫生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的特殊规定。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技术设施和施工图设计,应具体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措施、内容和会审提出的有关意见。
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B);
.1设计依据;
.2工程概况;
.3建筑及场地布置;
.4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5主要防护措施;
.6预期效果及评价;
.7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及人员配备;
.8专项工程概算;
.9存在问题与建议。
设计单位应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同时是该项目安全卫生技术设计负责人,应对该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设计负责。
项目总设计师(或项目总负责人)应对职业安全卫生总体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有专门主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技术的负责人。
各级设计审核人员应对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负责审查。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及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鉴定、验收。
职业安全卫生项目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改造。
如有变动需征求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一般设计准则
2.1一般原则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凡工程设计采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科技新成果,必须通过鉴定,确认已取得工程适用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方能用于设计,否则不得采用。
职业安全卫生项目工程设计,应有充分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必要的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其他设计原始资料。
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选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危害因素;
.2采用安全卫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流程;
.3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
.4当危害难以避免时,采取排除和治理措施;
.5采取遥控、隔离措施,加强防护;
.6设置联锁装置,及时终止危险运行;
.7采取预警和报警措施。
生产过程必须排出的有害气体,其排放量、排放浓度和排放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2.2厂址选择
电子工业工厂厂址可视具体情况选在市区或近郊区。
厂址应全面考察其自然和社会环境。
应优先选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交通便利、协作方便、环境较为清洁的地区。
厂址不宜布置在下列地区;
.1高地震烈度区;
.2洪水威胁区;
.3滑坡、流沙、泥石流危险区;
.4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
.5高湿陷性黄土、胀缩性土、淤泥、软粘土以及砂土液化等工程地质条件极差的地段;
.6环境污染严重及振动、噪声、电磁干扰严重的地区;
.7机场、电台、码头、铁路干线、高压线附近;
.8天线试验场场址应远离居民区。
厂址应位于生活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化工、纺织等工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应避免建在已建工厂烟囱主导风向下风侧。
2.3厂区布置
电子工业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各类工厂的生产性质、工艺特点、建筑类别、人流物流、防火、卫生等技术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合理进行布置。
.1改善原有不合理的布局和不良的生产条件;
.2减少对现有生产影响;
.3合理利用旧有建筑物及有关设施。
厂区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按功能分区布置。
一般可分为:
厂前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仓库区和动力区。
工厂主要建筑宜呈南北布置。
应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
工厂入口宜人物分流。
厂区主干道。
应将主要人流与较大物流。
由厂部办公室、多层厂房、厂区主入口等组成的厂前区,宜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显象管涂敷、总装、电子枪装配,集成电路制版光刻等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主要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在四周留有绿化场所。
电镀、酸洗、喷漆、制版、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会向大气中排出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臭气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度高的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放散大量余热的车间和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厂房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必要时,应避免建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厂区内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仓库区的布置应避开人流通道,靠近生产区及货运入口,并应留有足够的货物装卸和汽车回转场地。
汽车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避开人流密集处。
有条件时,可社专用入口或利用货运口出入口。
化学危险品库、油料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远地区,应远离火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对于氢氧站、氮氧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锅炉房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布置在厂房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氢氧站、氮氧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等,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应布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烟囱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留有必要的消防间距。
玻璃溶解生产有含铅烟气排出时,厂房外应有足够设置净化装置的场地。
工厂电源配(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用电负荷中心、高低压线进出方便及远离人流密集的地方,应与散发烟尘、酸气的厂房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对于大容量的总降压站、开关所,尚应在其周围加围墙。
对于含氟、含铬、含镉、含氢氟酸以及含各类酸碱等废水处理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构筑物及空调气入口,四周应留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厂区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主要生产厂、仓库、区动力区的道路,应呈环形布置。
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辆回转场地。
厂区道路两侧植树不应妨碍行车安全。
道路上部管架和栈桥等障碍物,在干道上的净高不小于,对于通过集装箱车辆的道路不应小于。
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与道路交叉处,应设平交道和标记;人流密集处应设防护栏。
厂区应进行绿化。
应在道路及围墙沿线植树,空地上种植灌木、乔木和草皮。
厂前区可布置花坛、水池以及厂标、雕塑等建筑小品。
2.4生产工艺与设备的选择
工程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生产组织、先进的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减至最低程度。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简化生产工艺,宜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电镀、喷漆、印制电路版、热处理、氢氧、氮氧、氧气、煤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生产等,危险和有害因素严重又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宜组织专业化协作或适当集中。
电子工业生产中,不宜使用氟氯氢作为溶剂、制冷剂、和灭火剂。
对于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或采取隔离措施、密闭式生产。
对于劳动强度较重的装卸运输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宜机械化、半机械化。
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和经济节能的原则。
凡危险度比较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均应选用带有安全设施并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家的产品。
非标准设备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产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设计标准的规定。
常有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联动生产线的设计,其机械传动装置必须同时设有防护罩。
凡人员必须跨越或从下通过的联动生产线、有危及人员安全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固定安全桥。
安全桥应设防护栏。
机械设备防护罩,应符合国家现行《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及有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的管道、管件、阀门,其材质、连接方法等,必须分别有密封、耐压、防腐蚀、防静电等相应措施。
2.5厂房布置
厂房布置应按工艺要求做到:
安全卫生,工序衔接紧密,物料传输距离短,操作检修方便。
电镀、酸洗、热处理、配料及外延、扩散等腐蚀性、毒气、粉尘危害比较严重的工序,应与其他的生产工序隔开布置。
不同有害生产之间应互相隔离。
危害相同的生产,宜集中或相邻布置。
对于热加工、散热设备的布置,当厂房设置天窗的时候,应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厂房内应设有原料、废料及成品的存放场地。
厂房内高噪音生产与低噪音生产分开布置,并宜布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对于多厂房,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厂房内各种管线及风道、管沟等的布置,宜集中平行排列。
地下管沟应避免平面交叉。
难以避免时,必须做好防水处理。
2.6建筑设计
工程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结构及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般厂房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
位于炎热地区的工业辅助建筑,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建(构)筑物设计,应在高温和低温部位设置隔热措施;易腐蚀的部位应采取防腐蚀措施;易受油浸蚀处应采取相应的防油措施。
对于生产有毒和有害物质的产房,厂房内部应采取便于清扫、刷洗以及防止毒物附着和积蓄的措施。
对拟利用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加以安全复核。
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方能利用。
厂房内架空平台、走道、钢梯的设计,应方便生产操作和检修,应符合国家现行《固定式工业平台》、《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等标准的规定。
凡使用直梯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
厂房(建筑)管道夹层的设计,应考虑安装、检修方便和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通风、采光和防火措施。
厂房内的各种明沟道,应加设盖板。
动力机器基础宜设计为整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地震及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构)筑物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7辅助卫生设施
电子工业企业应按其生产性质、人员编制以及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浴室、更衣室、洗衣房、开水间、休息室、厕所以及妇女卫生间等。
生产过程中工作服污染严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厂房或车间,应设置洗衣房。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厂房,车间,应设置妇女卫生间,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应设置乳儿托儿所.
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比较多的厂房附近,但不得设在有危险和放散有害物质厂房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建筑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所.
辅助卫生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
工程防火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工程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设计的规定。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
建设单位应对有关防火设计负责审核。
工程防火设计所需消防器材及设备,应选用标准的经过国家消防产品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认证检验的产品。
工程需采用国外消防器材及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消防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必要处尚应设置声、光、色或声光结合的紧急警告信号。
各种输送气体、液体及其他物料的管道,均应按国家及电子工业有关规定涂色。
厂房、动力站房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安全标志的涂色,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志》及《安全色》标准的规定。
保证安全卫生为主要目的而采取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的资金,可列为安全卫生专项投资。
安全卫生专项投资的范围,可按以下内容确定:
.1以保证安全生产卫生、消除或减少危害、减轻劳动强度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生产装备、系统、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的投资。
.2专项预防和治理控制措施所需的投资:
(1)辅助卫生用室及设施;
(2)防火防爆设施及耐火保护措施;
(3)尘毒控制设施;
(4)电磁、电离与激光辐射防护措施;
(5)防暑降温设施;
(6)高温高压防护设施;
(7)噪声及振动控制;
(8)防雷、防静电设施;
(9)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设施;
(10)电气安全防护设施;
(11)其他防护设施。
.3监控检测装备和设施投资
(1)火灾报警;
(2)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报警及检测;
(3)其他检测仪器。
.4安全卫生机构投资
(1)管理机构和设施;
(2)安全教育设施;
(3)医疗卫生机构;
(4)急救站;
(5)检测站。
.5其他
3生产安全
电子工业工程设计应采取防机械伤害、化学伤害、电气伤害及防火防爆等生产安全措施。
传送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传动机械,应设防护装置。
厂房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必须设置运输通道并宜设明显标志。
运输通道尺寸可按表3.1.3采用。
车间通道尺寸表
运输方式
通道宽度(m)
人工运输
≥
电瓶车、叉车单向行驶
电瓶车、叉车双向行驶
3.0
汽车行驶
机械加工设备布置必须注意操作安全、维修方便。
其设备间距可按表3.1.2采用。
机械加工设备布置的间距表
内容
最小间距(m)
小型设备
中型设备
大型设备
设备之间
设备与强、柱之间
0.7
0.9
注:
(1)设备按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
(2)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产品生产线中成套设备及台式设备、不固定设备的间距,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生产线辊道、皮带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道。
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等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用钢直梯时,3米以上部分应设防护笼。
有高温、高压、高速、高电压与低温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电真空器件和电光源产品的封口、接管、弯管等生产工序,宜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生产设备。
人造水晶生产用的高压釜,应设置防护措施和超温超压报警装置。
其电气线路和控制设备应安全可靠,并有良好的单独接地。
生产间应单建。
高压釜与有关配套设施之间应设置防护墙。
厂房建筑应有泻压措施。
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高能离子注入机及超高电压试验中心,应设在人流最少的区域内,并应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接地及相应的电磁波、X射线防护措施。
建筑的层高应考虑必要的放电空间。
试验中心产生臭氧和有毒气体,应有排风设施。
高电压测试设备必须安装电气连锁装置,必须设置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作的网罩或栅栏等屏设施,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放电装置,应在高压处及护栏上装设明显的警告装置和安全标志。
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屏保护网罩必须可靠接地。
高电压测试间或设备附近,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等防火设施。
联动生产线应有紧急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
联动线上,凡散发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工序,均应排风。
联动线上有可靠的接地(零)。
带电作业的工位,须装设自动保护装置。
高气压和高液压试验,应设在人流最少的区域内,并设防护设施和超压报警装置。
电子产品高温老化试验间内,设备布置应留有通道。
老化室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应设较大的观察窗、安全门。
室内应由通风设施。
电气设备线路必须安全可靠。
照明采用有防护罩的灯具。
室内不得采用明火加热设备,应设自动控温装置。
老化室内应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器,并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3.3化学工艺安全
凡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进行化学清洗的设备,必须装设局部排风系统。
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剂进行清洗的设备,尚应采取密闭措施。
凡使用电气的化学清洗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彩色显象管用荧光粉生产中的硫化氢储罐室,应设置硫化氢气体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硫化氢控制室应保持正压。
硫化氢植被反应釜的加料与放料操作,应与反应釜搅拌机联锁。
加料后启动,放料前关闭。
荫罩生产中的液氯罐储存间,应设置氯气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废气处理装置联锁。
排风吸口应靠近地面。
储存间内应设起重设备及稀碱液池,池的深度应能浸没液氯罐。
使用酸液量大的生产,宜采用管道输送酸液。
管道应采取防腐蚀防泄露措施。
凡使用氰化物的生产工艺,其排风排水系统必须与酸性排风排水系统严格分开。
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的工作间,应设置紧急冲淋装置及洗眼器,并保证不间断供水。
3.4机械加工安全
机械加工宜采用自动化、或自动或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重件机械化翻转吊运装置和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
机床布置应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为防止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冷却液飞溅影响其他设备工作,必要时应设置挡板。
3木工机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应有送料夹具或推板。
各种碾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
压力机宜采用进出料机构代替手工操作。
当只能手工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3.5热加工安全
玻璃池炉、隧道窑、退火炉、烧结炉等使用的液体或气体管路,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减压阀、安全阀、自动调节系统、锤峰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
窑炉工作区应设置防火、防毒、防爆等设施。
窑炉等加热设备应进行隔热。
人可能触及的设备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度。
否则应加隔热保护装置。
电焊作业点宜隔离。
小件焊接宜设置固定作业点。
无条件时也宜设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并距离地面有50~100mm的间隙。
气焊、气割宜采用瓶装溶解乙炔;无条件时可采用乙炔发生器,但必须带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
乙炔发生器宜安装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禁止安装在明火的车间内。
铸造车间设备的安全,可按照《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玻璃池炉应设置放料溜槽,在槽边设置冷却水供应点,并应在附近设置消火栓。
注塑机按钮台上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加热装置应绝缘可靠,裸露的电阻丝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3.6防火防爆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工厂、车间设计,应按国家现行防火防爆规范执行。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间应设置报警装置、事故排风及防爆设施。
事故排风机宜与报警装置联锁。
电解锰粉制造车间的电解间,蓄电池厂的化成间以及半导体工厂外延间、氢气退火炉间等生产中产生或使用大量氢气的工作间,设备应设置上吸或侧吸排风罩。
为防止氢气积聚,工作间宜设置天窗,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电子器材生产中的烧氢工作间,点真空器件生产中的喷涂锆钛粉工作间碳化工作间、硝棉溶剂配置工作间,敷铜箔板厂的树脂合成间、浸胶间,以及其他大量使用煤气、甲烷、乙炔、汽油、有机溶剂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间,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浸渍工作间可根据生产量和有机溶剂用量的大小,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电石储存间应远离电离电磁辐射场所,避免日光直射,严防雨水浸入,浸渍给排水管、蒸汽及凝结水管从室内通过。
照明及排风机应采取防爆措施。
电石储存间、氢气瓶库等工作间的地面,应采用不产生静电或火花的材料。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管件、阀门、泵等连接处必须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接地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排风不应合为一个系统。
.1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易燃易爆工作间排风与一般工作间排风。
氢气炉等设备,须配置氮气供应点。
易爆工作间的工艺设备、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等。
均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产品。
易燃、易爆工作间宜设置在单层厂房内,或设在多层厂房的顶层端部。
易燃、易爆厂房的人员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设置以国际照明、疏散只是标志及排烟措施。
3.7起重运输安全
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择应按国家现行《起重器设计规范》执行。
起重机应色安全装置,并按国家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执行。
桥式起重机供电线应有鲜明颜色和信号灯,应设置防触电挡板。
大车供电滑线不应设在驾驶室同侧,特殊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起重机靠近滑线一边应设置防护板,大车应装扫轨板。
不应采用单梁起重机吊运高温铁水。
运送铁水的起重机应设有超载限制器和两级过极限位置限制器。
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工作区和上下坡地段,输送链下必须装金属网架,设置上下坡捕捉器、声光报警、限位装置。
在连续输送的流水线上应采用以下措施:
.1各台设备应电气联锁,按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接触联锁;
.2每隔30m左右应装有紧急停车按钮;
.3必须装设声、光等报警信号。
电梯应设安全装置,并应符合有关电梯安全规范的规定。
不得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作为牵引驱动装置的简易载货电梯。
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宜采取辅助机械化设施。
3.8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输送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输送,应符合国家现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由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品应按其类别、性质、分类、分堆、分间储存。
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混放在一起。
化学危险品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防火规定。
应采取隔热、通风、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保证库内空气流通、干燥凉爽。
应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防雷、报警、调温、防潮、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化学危险品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间距不应少于30m。
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
易燃易爆品库房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必须装设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及照明设备。
储存或输送化学危险品的设备、管理及附属仪表、器材等,应根据危险介质的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泄漏、防腐蚀的措施。
输送腐蚀性较强液体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上方,并不宜直接埋地敷设。
储存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防溢出、防渗漏紧急处理设施。
其基础及周围地面,应设置防腐蚀处理。
对于输送具有较强腐蚀性的液体的化学药剂泵,在其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圈、法兰、阀等易喷射泄露处,应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罩。
储存腐蚀性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管道放空时,应加以收集或处理,不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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