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第二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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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第二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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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第二中学章程
柳州市第二中学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三章民主管理保障
第四章人事和教师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八章环境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柳州市第二中学章程
序言
柳州市第二中学建校于1941年2月6日,前身为柳江县立国民中学,校址定在思贤乡木罗村,暂以县簧学(柳州市城中区映山街65号)为临时校址,广西省政府委派董咸熙担任首任校长。
1943年11月15日,新校园建成,全校开始在新校址上课。
后来便将1941年定为建校年,11月15日定为校庆日。
1944年6月,日寇进攻长沙,动摇湘桂。
1944年11月,柳州沦陷,奉上级令学校停课。
1945年7月,柳州光复,学校迁回原临时校址复课,柳州市城中区映山街65号从此成为固定校址。
1946年3月,奉省令改名为柳江县立初级中学。
根据柳江县参议会决议,1947年9月成立柳江县立初级中学河南分校。
1948年4月,奉省令改名为柳江县立第一初级中学,而河南分校改名为柳江县立第二初级中学。
解放后,1950年2月,柳江县立第一初级中学改名为柳州市立第一初级中学,时任校长是郭伟杰。
1958年8月,成为初高中完全中学,改名为柳州市第二中学。
1960年7月,柳州市第二中学与景行小学、公园路幼儿园结合实验“一条龙”学校,更名为柳州市景行中学。
由于师资条件、教学设备等均未能适应学制,1961年秋季停止该项实验,恢复旧制和校名。
1979年,柳州市第二中学被定为柳州市重点中学。
1998年秋季实行初高中分离,成为完全高中。
2003年被评为广西第二批示范性普通高中,2005年荣获“柳州市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之一,2006年荣获教育部“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
2010年通过广西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
2016年8月22日整体搬迁至现址办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办学,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柳州市第二中学”,简称为“柳州二中”。
(因整体搬迁,道路尚未命名,校址未定)
第三条学校由柳州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办学宗旨、理念、思想,校训、校风
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教育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切从学生实际出发,着眼于基础、着眼于未来,德育为首、育人为先,培养学生具有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科学、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奋发图强的精神,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理念:
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社会的文明进步育人。
办学思想:
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
校训:
知恩明德励志图强
校风:
诚信厚德睿智创新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创建广西一流、全国知名、特色彰显的高级中学;把学生培养成为遵守法纪、热爱祖国,能生存、会生活、爱生命的现代人。
第六条校歌、校徽:
校歌:
《柳州二中之歌》,歌词见附件一。
校徽:
寓意见附件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部分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财物等实行统一领导,校长拥有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奖惩权和财务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的总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有最后决策权。
第八条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
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2.校务委员会议。
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执行机构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科教处、总务处、后勤服务处、视导室、资助办、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合作制。
1.办公室。
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 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具体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及对外接待宣传工作,招聘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政教处。
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班主任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议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同时负责学校保安、保洁工作。
3.教务处。
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和新课程的实施,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同时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4.科研处。
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教和学的教学研究,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执行学校决定进行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
同时负责校园文化建设。
5.科教处。
具体负责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校园网站的建设,教职工信息技术能力的培训,负责校园的文体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各功能室的管理。
6.总务处。
具体负责校产管理和维护方面包括财务工作。
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
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
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7.后勤服务处。
具体负责学校范围内后勤服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落实执行学生宿舍、食堂、超市管理工作。
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维护师生员工在后勤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8.视导室。
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全方位视导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9.资助办。
全面负责资助工作政策落实,对资助工作进行宣传、公示、汇总、上报等。
10.保卫科。
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保安人员的管理以及校园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十条监督机构
1.学校党组织。
学校党组织是“中共柳州市第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总支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2.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
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部分职权。
3.家长委员会。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主动、及时地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关于学校工作的各种反馈信息,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群团机构
1.工会。
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慰问等工作
2.团委。
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青年学生参与各种有益活动
3.民主党派。
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要在中共柳州市第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保证监督,同心协力办好学校。
第三章民主管理保障
第十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学校设立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教师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四章 人事和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校级干部由柳州市委组织部或柳州市教育局党组任免。
各处室正副职由组织推荐、自荐或群众推荐,经学校党总支考察、民主评议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九条 班主任通过自荐或由学校政教处、年级部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教务处、年级部提名或公开竞聘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职工在工资、政策性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升、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校长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学科教学渗透、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
使学生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六大素养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教学管理,着重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课外活动、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课堂教学要致力于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过程、优化教学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不断提升科研层次,以科研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育教学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的创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搞好校内外科研交流,充分发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市重点中学的示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抓好信息化工程,推广现代化教育手段,加快校园网建设,建好网站,建好网页,扩大网上交流,逐步实行网络智能化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化教育设施设备和现代教育技术、信息技术对教育的支撑作用、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备课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按年级设立年级部。
年级主任协调本年级各班级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班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承担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每年举行体育节、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文化艺术节、科技节、社团节。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建立校学生会、各年级学生分会;在校学生团员建立校团委会,各班级建立班级团支部;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在自愿前提下,自主组建各种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并做好相应地指导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学生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按《柳州市第二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享有法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是加强对学生校内外教育的重要力量,必须充分发挥作用。
学校必须努力探索学校、家庭、社区合作教育的新形式。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通技室、计算机房、设备房、热水供应系统、安防系统、食堂、宿舍、各场馆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大宗物品等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章环境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对校园管理的要求搞好校园环境管理,搞好校园文化,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育人环境和绿化、净化、美化的校园环境。
第五十五条建立清洁卫生管理和车辆管理制度。
保证师生饮食卫生,保持教室、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的整洁,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加强环保意识,保护校园绿化。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按照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建立教师业务、教学、学校基本设施、
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
做到有专人负责,有一套管理制度或规定。
建立学校档案资料室。
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建立学校校史室,充分发挥校史的现实教育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柳州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柳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柳州市第二中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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