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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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规范养护招投标行为,
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
委 2007 年 56 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 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高速公路
的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绿化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
标管理,本指导意见需要结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
定》(九部委 2007 年 56 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
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
12 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
招标文件范本》等。
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参照新建项目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实行总承包制
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
简称“业主”)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辖段高速公
路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体现以
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
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
针,实现以“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养护为重点”的全方位
养护。
第四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主
体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
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资料须报省厅高管局审查批准、核备,省厅
高管局批复并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
第五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须体现“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
标管理” 的模式。
第二章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六条 业主可根据辖段实际情况确定日常维修保养工程的
标段划分,一般以 30~50km 为宜,可将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
程和绿化工程作为一并发包,亦可将绿化工程单独发包,养护年
限以 3 年为宜。
路段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时,节点宜设置在互
通区附近,以利于车辆调头和节省费用。
将土建、交通安全设施
工程和绿化工程分别发包的,标段划分宜相互对应。
第七条 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三类及以上甲级资质;绿
化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
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不含试行二级)资质。
第八条 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发包内容宜为路基、路面、
桥涵结构物、边坡防排水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亦可
增加收费岛维护维修的内容,但不可将站区房建设施、机电监控、
收费设施养护等内容列入;绿化养护工程发包内容宜为中分带、
路肩、边沟外侧及景观带、互通区和苗圃等绿化工程的维修保养,
亦可将站区绿化纳入绿化养护范围。
第九条 机电工程,如果养护数量较大,可由业主单独组织
招标。
第十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
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
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
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应
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须按规定采用合格制,不得接受联合体
形式参加的资格预审申请,亦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中,业主可根据辖段路况和养护期
满所要求达到的路况技术指标对投标人的某一方面业绩和人员
资质和资历、设备能力、施工保通能力等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业主应按照范本
要求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列出各标段项目工程概况、项目主
要工程数量表、近三年路况技术指标值、近三年路况监测评价数
据、近三年维修保养工程数量表、近三年日均交通量表、近三年
偷盗、损坏的设施数量表等,绿化养护工程列出三年来苗木补植
数量表、业主已有的用于绿化浇水的设施情况、业主已有的用于
苗木补植的苗圃情况等,供投标人参考。
第十四条由于实行总价合同制,除清单中列出的项目需要
填报外,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它相关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
为合同实施期内的工程量依据,亦无需列出主要材料和主要施工
项目的清单单价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承包人的驻地位置和用于本养护工程的设备材料
仓库应设尽可能设在标段中段的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利于快速
养护和节约成本。
第三章养护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出:
养护巡查由业主组织,以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巡查为主,承包人可配合开展路况徒步调查并
提供必要的测量设备。
业主应制定《管理考核细则》,作为业主和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细则中亦应明确养护巡
查的方式和频率。
第十七条土建和安全设施巡查与绿化巡查可合并进行,亦
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
业主应制定详细地年度、季度、月度调查、
专项检查和路况徒步调查、桥梁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
路况徒步调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进行,保证养护巡查的及时性、
连续性。
巡查应以路面和桥梁检查为重点,特别注意路面裂缝等
早期病害的检查。
第十八条养护巡查完成后,发现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将
需要小修的问题和病害汇总后协商业主制定处理方案,以《任务
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复。
合同
规定的保养项目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自行组织实施,无须下发
《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
第四章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 养护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
质。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要求、具体岗位和人
员数量等。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工程师代表、巡
查工程师、桥梁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绿化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
助理工程师等。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
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合同管理、质
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
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可实行量化的绩效考核,以
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理程序
和细则》,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制定相应地规章制度加强
内部管理。
第五章日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养护管理应采用指数考核,指标管理,考
核结果与计量支付挂钩。
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考核应采用综
合养护指数和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双控指标,绿化养护工程应
采用绿化养护指数。
当一个阶段内的综合养护指数值、国际平整
度指数值或绿化养护指数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根据合同文件给
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综合养护指数可由路面状况、桥涵状况、路基
和防护状况、沿线设施状况、日常管理状况等项目组成,其各项
权重可由业主根据路况的不同和设定的预期目标确定,综合养护
指数值满分为 100 分。
绿化养护指数可由承包人的绿化日常养护、
绿化施工管理和内业内务管理等项目组成,其各项权重可由业主
根据绿化现状及设定的预期目标确定,绿化养护指数值,满分
100 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平整度指数值可由业主根据本段道路近几
年国际平整度指数的下降速率和车流量变化情况,以及设定的今
后几年的国际平整度指数目标值确定,亦可参照与本段高速公路
通车时间、车流量和路况、气候相近的其它高速公路对照设定,
设定的国际平整度指数值应逐年递增,但设定的最大值不得超
过 2.0m/km。
第二十五条综合养护指数、绿化养护指数下的分项扣分细
目可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所列的细目设定,也可由业主
根据实际路况和养护重点增减,扣分数值可根据路况和预期目标
由业主酌情设定,并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的检评方式包括
养护巡查、月度季度检查验收、路况徒步调查以及上级单位的评
比检查等,检评结果以监理工程师季度汇总的得分为准;国际平
整度指数值的检评以省高管局或业主委托的检测单位检评结果
为准。
第二十七条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维修工程根据
招标文件列出的情况,承包人违反的即由监理工程师对照合同扣
分;属于保养项目、要求承包人在日常养护中及时开展,而承包
人没有及时组织保养的,监理工程师巡查中发现即可扣分,不必
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进行提醒,但是需以《监理工
程师通知》形式予以明确扣分原因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或病害,通知承包
人需要组织维修的,《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中须明确指出
存在问题或病害的位置、病害类型、拟定的处理方案、要求所使
用的材料、质量目标、完成时间、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内
容,承包人接到通知没有异议的应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并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置于业主和监理工
程师的控制之下,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通知擅自进行
道路维修和作业的,承包人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
第三十条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应树立按照合同办
事的意识。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无权把合同中没有载明的工作内容
强加于承包人身上;监理工程师也不能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的情
况下擅下指令;承包人亦不能在没有得到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或违反指令随意施工。
第三十一条不是因承包人自身过错造成的病害(如桥头沉
降等),不应该包含在招标文件的日常保养范围内。
但如果合同
明文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在夏季高温时段对易发生车辙路段进行
洒水降温以减少或延缓车辙发生,或明确规定承包人负有对沿线
设施的看管责任,合同中亦包含上述费用的,而承包人没有执行
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受到合同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业主可对比较成熟的养护管理做法,如拓展护
路员工作内容,适当增加护费用,让护路员开展路产保护宣传、
负责沿线设施维护而减少设施丢失损坏的,效费比较高,业主可
在合同中载明,并要求各方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对承包人人员、设备、材料、安全文
明施工等以及其它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须按照
合同严格要求监督检查,予以落实,以强化各方履行合同的意识,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十四条 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应每季度汇总一
次,季度内扣分累加。
由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规
定 IRI 指数每年可进行 1~2 次检测,所以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
养护工程半年计量一次较为合适,计量时应要求双控均达到规定;
绿化养护工程应以每季度计量一次为宜。
第三十五条 冬季除雪除冰保通工作,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
数量和费用相对较大,对业主和承包人来讲均有较大风险,合同
文件中可列出本路段降雪次数、除雪和撒布融雪剂数量等,并在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由承包人报价,以监理工程师确认
的数量计量支付。
第三十六条在三年养护期内,对承包人的年度维修保养费
用应按照总费用的 30%、30%和 40%计量支付为宜。
第三十七条工程量清单中,100 章总则中的保险费应在承
包人办理完保险手续、提供发票后予以全额计量,而不应扣除质
保金;100 章中的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和安全生产费亦应在第一
年给予较多比例的计量,亦不应扣除质保金;冬季除雪保通费用
应在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尽快予以计量,亦不应扣除质保金;竣工
文件整理费用可在竣工文件移交验收合格和予以全额计量,亦不
应扣除质保金;临时工程用地费用在三年养护期内平均分批计量,
亦不应扣除质保金;对于合同中单列的护路员费用,应明确按月
计量,不应扣除质保金。
第三十八条合同文件中,对于年度维修保养费中的维修费
用,如果设定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的话,该部分质保金而不应在第
三年养护期结束再经过一年的缺陷责任期后退还,应该在该项目
施工完成后的一年后在下一期计量中退还。
第三十九条因养护工程的标的额较小,合同文件清单中,
一般可不设材料预付款和动员预付款。
第四十条如果在养护期间,业主实施了路面改建或大修专
项,又附带了若干年养护维修期的,业主可根据情况自行测算,
对现有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承包人按照路面面积扣除一定
比例的养护维修包干费用。
测算时应以路面专项工程实施前最后
一年的路面维修量为基准,单价以本养护工程招标时业主公布的
路面维修项目的清单单价为准。
第七章质量管理和缺陷责任期管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在省高管局的指
导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质量管理,从技术方
案制订、材料管理、施工过程和验收等环节加强控制,做到对养
护工程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在质量管理制度
中明确养护过程中各环节各方所负有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出
现质量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
要求,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对承包人进行
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养护维修工程和绿化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以
一年为宜,苗木补植、补坑槽、灌缝等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宜从项
目实施后算起,保养项目、除雪保通等项目可不设缺陷责任期。
投资在 2000 万—5000 万的路面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参照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 号),路面养护单位在专项
(中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再增加 1 年路面养护期,由路
面专项(中修)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路面养护。
投资在 5000 万以上的路面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参照河南
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
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 号),路面养护单位在专项(中
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再增加 2 年路面养护期,由路面专
项(中修)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路面养护。
第四十五条缺陷责任期内,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出现
质量问题的,由原养护单位无条件进行返工和维修处理;绿化苗
木栽植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原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和补植,维修和补
植完成,此部分工程缺陷责任期顺延一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修复施工的,业主可扣除其质保金,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处理,
并有权公布其信用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省高管局将其
列入河南省养护黑名单内。
第八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四十七条养护施工服从于安全保通。
业主、监理工程
师和承包人应制订相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制度,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积极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教育,并按
照规定和合同文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承包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合理安排作业区域、加
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四十九条业主应加强养护、路政、监控、征收等部门
以及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共同
维护养护施工现场安全和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五十条 业主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和
违反要求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合同。
第九章养护资料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参与养护的各方要高度重视养护资料管理工作,
应制定养护资料整理的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养护巡查、调查检测、
路况评定、合同文件、施工和验收资料的记录、整理、归档和上报
工作,杜绝假资料。
第五十二条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根据省高管局要
求,制定养护管理系统管理的相关制度,专人负责养护管理系统
的资料录入、系统维护和上报工作,做好数据保密。
验收
是否单列一章?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省高管局应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检
查和指导,通过组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等,
对业主的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特别是养护合同的执行情况
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省高管局根据签订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目标责
任书和年终的检查评比结果,对业主合同中确定的养护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十五条为鼓励承包人做好养护施工,提升施工质量和
路容路貌水平,业主可在合同文件 100 章中设立不超过合同总
价 2%的奖励基金,作为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奖励。
此奖励
基金的发放须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完成了阶段养护目标,并达
到了合同规定的奖励标准要求的。
收费还贷性质的业主需得到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五十六条 业主达不到养护管理目标、养护管理水平较差、
养护合同履行不力的,省高管局可采用口头批评、下发整改通知、
全省通报、黄牌警告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建议业主对不称职的
养护管理人员予以调整。
第五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不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保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质量和安全、或未能
达到养护目标的,业主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驱逐出场,并报请省厅高管局给予通报、黄牌警告等处罚;造成
高速公路养护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业主可解除合同,追
究违约责任,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监理单位、承包人全省通报、
取消高速公路养护资格等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即日起发布,自年月日起执
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文件范本》同时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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