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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法玻璃检验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14发布 2000-01-01实施
GB11614-1999
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11614-1989《浮法玻璃》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GB11614-1989《浮法玻璃》国家标准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本标准在修订时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进行了分类,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并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以利于用户进行选择,更好地满足了用户的需要。
在技术要求上,本标准参考了JISR3202:
1996《浮法和磨光平板玻璃》和EN572-2;1994《浮法玻璃》标准,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比原国家标准有所提高,外观质量指标严于日本和欧洲标准的规定。
同时,增加了玻璃对角线差的要求,检验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适当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镜、汽车和建筑等使用的浮法玻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ISO3611:
1978)
GB/T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ISO9050:
1990)
GB/T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JB/T7979-1995 塞尺
3分类
3.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
3.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为以下种类:
2mm、3mm、4mm、5mm、6mm、8mm、10mm、12mm、15mm、19mm。
4要求
4.1 浮法玻璃应为正方行或长方形.其长度和宽度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尺寸允许偏差 mm
厚度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小于3000
尺寸3000~5000
2,3,4
+2
_
5,6
+3
8,10
+2,-3
+3,-4
12,15
+3
+4
19
+5
+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14批准 2000-01-01实施
4.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厚度2mm、3mm为0.2mm;厚度4mm、5mm、6mm、8mm、10mm为0.3mm。
表2 厚度允许偏差 mm
厚度
允许偏差
2,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0
4.3 建筑级浮法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 汽车级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4mm、5mm、6mm为主。
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 制镜级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5mm、6mm为主。
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3 建筑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5mm≤L≤1.5mm
长度,L
1.5mm<L≤3.0mm
长度,L
3.0mm<L≤5.0mm
长度,L
L>5.0mm
5.5×S,个
1.1×S,个
0.44×S,个
0,个
夹杂物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2.0mm
长度,L
2.0mm<L≤3.0mm
长度,L
L>3.0mm
2.2×S,个
0.44×S,个
0.22×S,个
0,个
点状缺陷
密集度
长度>1.5mm的气泡和长度>1.0mm的夹杂物:
气泡与气泡、夹杂物与夹杂物或气泡与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及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5mm,长60mm,3×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
2mm40°;3mm45°;4mm以上5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
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4.6 浮法玻璃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4.7 浮法玻璃弯曲度不应超过0.2%。
4.8 浮法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表6的规定。
4.9 对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3×S,个
2×S,个
0.5×S,个
0,个
夹杂物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L>1.0mm
2×S,个
1×S,个
0,个
点状缺陷
密集度
长度>1.0mm的气泡和长度>0.5mm的夹杂物:
气泡与气泡、夹杂物与夹杂物或气泡与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及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2mm,长40mm,2×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
2mm45°;3mm50°;4mm、5mm、6mm6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
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表4 汽车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两条平行边的距离。
5.2 厚度测定
用符合GB/T1216规定的精度为0.01mm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为四个测量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5.3外观质量测定
5.3.1 气泡、夹杂物、线道、划伤及表面裂纹测定
在不受外界光线的影响下,如图1所示,将试样玻璃垂直放置在距屏幕(安装有数支40W、间距为300mm的平行荧光灯,并且是黑色无光泽屏幕)600mm的位置,打开荧光灯,距试样玻璃600mm处正面进行观察。
气泡、夹杂物的长度测定用放大10倍、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表5 制镜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2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3、5、6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2×S,个
1×S,个
0.5×S,个
0,个
3×S,个
2×S,个
0.5×S,个
0,个
夹杂物
2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3、5、6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L>1.0mm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L>1.0mm
2×S,个
0.5×S,个
0,个
1×S,个
0.5×S,个
0,个
点状缺陷
密集度
长度>0.5mm的气泡及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及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1mm,长30mm,2×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
2mm45°;3mm 55°;5mm、6mm6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
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表6 浮法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厚度,mm
可见光透射比,%
2
89
3
88
4
87
5
86
6
84
8
82
10
81
12
78
15
76
19
72
5.3.2 光学变形测定
图略,试样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视线透过观察屏幕条纹,首先让条纹明显变形,然后慢慢转动试样直到变形消失,记录此时的入射角度。
5.3.3 断面缺陷测定
用钢直尺测定爆边、凹凸最大部位与板边之间的距离。
缺角沿原角等分线向内测量。
图略。
5.4 对角线差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玻璃板与对应角顶之间的距离。
5.5 可见光透射比测定
浮法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按GB/T2680进行测定。
5.6 弯曲度测定
将玻璃垂直放置,不施加外力,沿玻璃表面任意放置长1000m的钢直尺,用符合 JB/T7979-1995塞尺测量直尺边与玻璃板之间的最大间隙。
图1 检查缺陷的布置图
供检测玻璃
荧光灯
黑色无光泽墙壁
300
300
300
300
600mm
6 检验规则
6.1 玻璃出厂必须检验第4章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
6.2 产品检验按表7规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样数随机取样。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000
8
13
20
32
50
80
1
2
3
5
7
10
2
3
4
6
8
11
表7 抽样表
6.3 判定规则
6.3.1 一片玻璃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达到该等级的要求为合格.
6.3.2 一批玻璃检验结果,如不合格片数大于或等于表7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不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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