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编号和备案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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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编号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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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编号和备案号
篇一:
合同备案编号
hF-20XX-0201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定日期:
年月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天。
元(人民币)¥:
元
合同订立地点:
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承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造价咨询企业: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1.15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6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7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8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工程量清单:
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0综合单价:
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21计价依据:
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2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分包工程:
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27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组成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8工程内容:
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
1.29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1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通讯联络
5.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
篇二:
备案合同文本编号规则
备案合同文本编号规则
为了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询,工商机关对予以备案的合同文本进行编号。
备案编号由备案类别、备案机关、合同种类、同类合同序号、备案时间等组成。
一、备案类别
备案类别是指格式合同备案申请人类别。
按《贵州省合同
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备案申请人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组织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分别用(A)、(b)、(c)表示。
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格式合同备案——————(A)行业组织报送格式合同备案————————(b)企业报送格式合同备案——————————(c)二、备案机关备案机关代码如下:
三、备案合同种类
合同种类是指实行备案管理的合同文本的类型。
《贵州省合
同监督条例》规定备案合同种类分为20类,各类名称及种类代
码如下表:
四、同类合同序号
同类合同序号是指该类合同在本机关备案次数,用1、2、3、…等表示。
五、备案时间
备案时间是指工商机关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的时间,其中,月份用01、02、…、12等表示,日期用01、02、…、31等表示。
六、备案合同文本编号
(备案机关简称)(备案类别)+(合同种类代码)+(同类合同序号)+(备案时间)
例如:
黔工商合(格备)c-02-1(20XX0101)
表示:
该房屋买卖类合同由企业于20XX年1月1日自行向在贵州省工商局申请备案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是在贵州省工商局申请备案的房屋买卖类合同大类中的第1份。
例如:
筑工商合(格备)c-16-5(20XX0201)
表示:
该拍卖合同由企业于20XX年2月1日自行在贵阳市工商局申请备案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是在贵阳市工商局申请备案的拍卖合同大类中的第5份。
篇三:
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篇一: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5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98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12.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end13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13、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321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
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
?
篇二:
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窗口:
我窗口受理的抵押登记手续,现需查询核实上述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告之我窗口。
申请窗口:
年月日
合同备案查询情况反馈表注:
《申请书》及《反馈表》随抵押登记手续档案入档。
篇三:
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网签的形式,能网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网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
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网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XX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
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
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
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
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
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网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
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网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
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
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
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
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
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网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
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
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网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然后会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网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二、网签购房合同的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
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开发商和购房者网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
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
购房合同编号和备案号)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
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网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
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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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 合同 编号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