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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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承运人名称)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托运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托运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制定(2015年版)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甲方(托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骑缝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章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并与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的人。
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道路运输合同(危险货物)的人。
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货人是指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中托运人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
4、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是指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的证明,是货物交接单证。
5、危险货物装货清单是指记载所装危险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6、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
期间。
7、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8、本合同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1、危险货种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2、托运人保证合同期限内向承运人至少托运________________(吨、件、箱)的货物。
第三条运费及其他费用:
1、运费:
2、每月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3、托运人在收到《费用清单》后的日内,审核确认后发回承运人,由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4、托运人按结算期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在结算期届满前日,支付上月运费。
结算期为。
□油价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承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支付。
托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减少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
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
第四条货物的保险与保价:
□1、保险:
由托运人自行办理;保密第页共9页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单》上注明。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
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
否□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元时,必须保价。
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单》上注明。
第五条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托运方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小时递交《道路危险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其他单证。
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
第六条货物的交接:
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态和标志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第七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托运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进行作业。
2、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并须查验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承运人应当具有的证书、证照或证明,如委托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沪承运的,必须查验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一并留存。
并比对《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明确承运车辆。
3、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和证明文件送交承运人。
第页共9页保密
4、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技术条件》(GB12463)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和其他规定,妥善包装货物并在外包装上设置标志。
5、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书面提供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托运整箱时,需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
6、自理装卸货物的,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装卸作业应当遵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并指派装卸指导员,并对其行为负责。
7、托运人不得在危险化学品中夹带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
8、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9、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给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承运危险货物。
2、承运人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3、承运人应当提供其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其车辆及从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及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
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4、承运人不得将承运的危险货物转交其他无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5、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的危险货物的需要,提供性能良好、经济适用的载货车辆。
载货车辆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与所载运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承运车辆必须是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被录入《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
6、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时,应当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收第页共9页保密
发地点、时间以及托运人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规定,核实货物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措施以及运输要求,并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
7、承运人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根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严格按照要求采用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
在装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车。
8、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路线或合理的路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承运人对危险货物进行装卸、运输时,应当遵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9、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迟延地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责任的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托运人下列原因而导致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未正确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未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3)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4)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危险货物,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托运人错报、瞒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日的违约金,在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第页共9页保密
5、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的违约金。
(二)承运人的责任1、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3)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4)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5)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6)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2、由于承运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而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逾期到达的,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4、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如果托运人在启运前声明货物价值并已支付保价费的,按保价金额赔偿。
托运人未对货物进行保价或虽在货物启运前声明货物价值但未支付保价费的,承运人支付的赔偿数额为灭失损坏货物运费的倍,迟延交付的赔偿数额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倍。
5、承运车辆未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未被录入《上海市骑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的,应负违约责任。
缝章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第页共9页保密
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
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而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
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
第十三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内容)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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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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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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