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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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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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
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
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
1
所有人
承包人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3
工程期限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年 月 日
安装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试车、考核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4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1)安装工程项目(必要时附清单列明)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5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6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7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下水位
最近的河、潮、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往遭以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8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赔偿限额 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9
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10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请随向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
年月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承保人)根据投保人第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 细 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1.安装项目
(1)
(2)
(3)
(4)
(必要时附清单列明)
(5)运费、关税
(6)安装费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1.人身伤亡
每 人
总 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注: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保险费总额
投保申请书日期:
年月日 保险公司
保险单签发日期:
年月日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
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
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
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
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
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
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
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
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
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
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
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
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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