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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通病100例1
招(投)标文件(监理、验收)通病100例
(1)
1.幕墙工程采用标准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
“幕墙工程采用中国标准(GB、JG、JGJ、JC、HB、YS),ASTM、AAMA、
JASS、JCMA、DIN、EN等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从严。
”这是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或照抄、照搬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由于这些国外(港、
台)幕墙咨询公司不熟悉中国法律,对技术原理也理解不深,这种条文是不符合中国法律和技术原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三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建设部批准发布的部门规章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行后,自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订地方标准”,第九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第十六条规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面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部以建标[2000]85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
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
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
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
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技术中对荷载(作用)应采用最不利分布,对作用效应采用最不利组合,如连续梁计算支座弯矩时,取活荷载作用满布,而计算跨中弯矩时,则取活荷载隔跨分布(邻跨无活荷载);对基本组合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因此“从严”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2.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
A.上海市地方标准是在上海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标准。
B.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编制依据是建设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张芹同志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冯国勤副市长函指出: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时,于2004年4月27日颁发(沪建研[2004]26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中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通知修正后公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经反复查证,只有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元月3日(80)建发设字第8号关于颁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文字完全相同。
经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查询,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早已废止。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2日沪建信[2004]132号关于张芹同志来信的复函称:
“一.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下,我委于2004初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于清理的文件很多,我们首先采取了“批处理”办法,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删除规范性文件中无上位法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内容。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也是此类修改中的一件。
经查,“批处理”后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仍然依据建设部已废止的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曾先后3次对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143项)进行过清理。
目前,正准备开展第4次地方性标准规范的清理工作。
你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清理工作中一并考虑。
”
C.上海市幕墙标准的主要问题是无上位法依据和内容滞后及部份要求不确切。
表1上海市幕墙标准与行业标准差异
序号
DBJ08-56-96
JGJ102-2003
说明
1
3.1.6条高度20m以下的幕墙玻璃宜选用反射率低于26%的热反射玻璃。
GB/T189014.2.1条规定:
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20m以下,其余路段10m以下不宜设置玻璃幕墙部位,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2
3.4.2条幕墙用硅酮密封胶为中性固化,除应符合GB/T14683标准规定外,其性能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5.4条玻璃幕墙的耐候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JC/T882的规定。
GB/T14683已明确不适用建筑幕墙
3
3.4.3条幕墙用的硅酮结构胶分为单组份和双组份,中性固化,其性能应符合3.4.3条规定。
3.6.1条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胶应符合----GB16776的规定。
表3.4.3条摘自国外公司产品标准与GB16776不一致。
4
4.3.1.4条幕墙应形成自身防雷体系并和主体结构可靠地连接,共同形成防雷体系。
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Ω。
4.4.13条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畅通。
防雷问题专题审查会议纪要规定:
①将防雷体系改为防雷装置;
②取消接地电阻要求。
5
4.3.4.1条幕墙的雨水渗漏性能,不开启部份应大于等于1.6KPa,可开启部份之相对应,应大于0.35KPa。
4.2.5条水密性设计值: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地区
P=1000μZμSW0
其它地区取75%。
JGJ102规定了不同地区、不同高度的不同要求.
6
4.3.6.1条幕墙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的规定,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3W/m2·K。
4.2.7条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
玻璃幕墙传热系数绝大部份大于3.3W/m2·K,这样要求是达不到的。
7
4.3.7.1条幕墙应符合隔声性能要求,其对于空气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32dB。
4.2.8条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这样要求是达不到的,
玻璃幕墙隔声性能大部份小于32dB。
8
5.1.8条荷载和作用效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组合:
S=γGSG+φwγwSw+φEγESE+φtγtSt
5.4.1条承载能力
无地震作用时:
S=γGSGK+φwγwSwK
有地震作用时:
S=γGSGK+φwγwSwKφEγESEK
正常使用时不组合,校核风荷载或自重单独作用下的挠曲。
9
5.1.10条立柱截面壁厚不应小3mm.,横梁截面的壁厚不应小于2mm,但在有螺栓的部份,壁厚不应小于3mm。
6.3.1条立柱开口≥3mm、闭口≥2.5mm
6.2.1横梁L≤1.2mT≥2mm
L>1.2mT≥2.5mm
采用螺栓连接时,其局部厚度不应小于螺栓公称直径。
10
5.2.1条WK=βDμSμZW0
βDH≤20时取2.25
H>20时取2.0
墙面μS=-1.0
墙角μS=-1.5
5.3.2条WK=βgZμSμZW0
βgZ按不同粗糙度类别,不同高度取值。
墙面区μS=-1.2
墙角区μS=-2.0
JGJ102与GB50009一致
11
5.2.4条FEK=βEαmaxG
βE取3.0
5.3.4条qEK=βEαmaxG
βE取5.0
JGJ102与GB50011一致
12
5.3.1条玻璃强度设计值
5.3.2条铝合金强度设计值
与JGJ1025.2.1条不一致
与JGJ1025.2.2条不一致
13
5.4.1条σW=6φ1Wa2/t2
t—中空玻璃取单片玻璃的1.2倍
夹层玻璃取单片玻璃的1.25倍
6.1.2条σW=6mWa2/t2η
中空玻璃与夹层玻璃另列公式,将作用于玻璃上的水平作用分配到两片玻璃上进行计算。
JGJ102单层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分列公式计算,并进行折减(乘以折减系数η)。
14
5.4.2条σt1=E[αΔt-(2c-d)/b]≤fg
5.4.3条
σt2=0.74Eαμ1μ2μ3μ4(TC-TS)≤fg
已取消
15
5.4.4条u=[(φ2qa4)/D]×109
6.1.3条df=[(μWKa4)/D]η
16
5.4.4条u≤a/100
u≤30mm
6.1.3条df≤a/60
取消
17
5.4.9条CS=WKa/2f1
5.6.3条非抗震设计
CS=Wa/2f1
抗震设计CS=(W+0.5qE)a/2f1
JGJ102取荷载设计值计算并区分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计
18
无这些内容
对单元式幕墙、点支式幕墙、张拉索杆体系、玻璃肋胶接全玻璃幕墙、玻璃肋点支式玻璃幕墙有详细规定。
19
无此规定
规定了幕墙设计使用年限。
20
没有要求
要求竣工验收时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使用维护说明书。
3.不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标准(规程)
A.JGJ102-2003指出:
“根据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协调意见,《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垂直玻璃幕墙以及水平面夹角在75度和90度之间的斜玻璃幕墙。
水平面夹角在0度和75度之间的各种玻璃幕墙(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采光顶)属于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管理范围。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不适用于建筑幕墙。
B.《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1993已被《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03代替,GB/T14683-2003已明确该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和中空玻璃”。
4.国家标准(规范)新版本
新颁发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采用统一的文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
成为本部份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份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
它指出了标准(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新标准颁发后,新版本自动替换老版本,无须通知修订。
主要有下列标准:
A.浮法玻璃GB11614已被GB11614-1999代替,GB11614-1999对浮压玻璃的外观等级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
有些技术文件仍沿用GB11614-1989规定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B.钢化玻璃GB9963-88已被GB9963-1998代替
C.夹层玻璃GB9962-1988已被GB9962-1999代替
D.中空玻璃GB/T11944-1989已被GB/T11944-2002代替,GB/T11944-2002规定中空玻璃合成工艺为间隔铝框加二道密封和热熔性间隔条两种。
JGJ102-2003规定幕墙用中空玻璃不得使用热熔性间隔封条。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硐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可采用聚硫密封胶。
E.吸热玻璃JC/T536-1994已被《着色玻璃》GB/T18701-2002代替,着色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的着色浮法玻璃和着色平板玻璃,着色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的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
F.《热反射玻璃》JC693-1998已废止。
现行国家标准为《镀膜玻璃第1部份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18915.1-2002。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是对波长350~1800nm(0.35~1.8μm)的太阳光具有一定控制作用的镀膜玻璃。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原片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11614中汽车级的技术要求。
G.《镀膜玻璃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2002。
低辐射镀膜玻璃(高透型LOW-E玻璃)是一种对波长4.5~25μm的远红外线有较高反射比的镀膜玻璃。
低辐射镀膜玻璃还可以复合阳光控制功能,称为阳光控制低辐射玻璃(遮阳型LOW-E玻璃、sun-E玻璃)。
它除了具有LOW-E玻璃反射远红外线功能外,还可对太阳光有一定控制作用。
高透型LOW-E适用于高纬、高寒地区,遮阳型LOW-E(sun-E)玻璃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比较合适,但很多技术文件上只讲LOW-E玻璃,不具体规定是遮阳型还是高透型。
H.《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GB10711改为化工行业标HB/T3089
I.《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2,不能误为GB1597
J.《高耐候结构钢》GB/T4171-2002代替GB4171-84,《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2002代替GB4172-84,两个新标准的牌号均用由代表“屈服点”和高耐候(耐候)的汉语拼音字母及屈服点的数字组成,如Q295GNH、Q235NH等,而老标准用化学成份表述。
K.《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84(95)均已废止,现行标为GB5237-2000,GB5237-2000对阳极氧化膜的厚度用级别表示,即AA10、AA15、AA20、AA254个等级,每个等级均规定两个指标,即单根平均膜厚(不小于)和单根最小膜厚(不小于),有些技术文件用膜厚不小于××μn是不正确的,它未标明该膜厚是平均膜厚还是最小膜厚,如果标注的是平均膜厚,如果最小膜厚达不到要求仍不能合格。
L.《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栓》GB/T30989.6-2000和《紧固件机构性能不锈钢螺母》GB/T3098.15-2000代替《紧固件机构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螺栓和螺母》GB3098.6-1986。
不锈钢螺栓、螺母有A1-A5(分50、70、80三个性能等级)、C1(50、70、110三个等级)、C3(80级)、C4(50、70二个等级)、F1(45、60两个等级),应标明类别、组别和性能等级,如A2-70等。
M.《紧固件机构性能抽芯铆钉》GB/T3598.19-2004代替《抽芯铆钉技术条件》GB12619-90。
N.《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和螺母》GB3103.1—1992(96),已被GB/T3103.1—2002代替。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条文说明第5.5.2条规定:
“螺纹连接的公差配合及构造,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O.《铝及铝合金扎制板材》GB3880-83已被GB/T3880-1997代替,同时针对铝板幕墙用铝板发布了《铝幕墙板板基》YS/T429.1-2000,及《铝幕墙板氟碳喷漆铝单板》YS/T429.2-2000。
它规定幕墙板应优先采用3003H14、H24(H44)5005H14、H24(H44)。
P.为与《铝塑复合板》GB/T17748-1999配套,发布了《铝塑复合板用铝带》YS/T132-2000。
明确规定铝塑复合板用铝带:
外墙板用3003H14、H24、H16(26),内墙板可用1100H18。
Q.《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GB/T531-1992已被《橡胶袖珍硬度计压入硬度试验方法》
GB/T531-1999代替。
R.《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分类标准》JC518已被《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代替。
S.《不锈钢丝绳》GB9944-88已为GB9944-2002代替。
T.《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1992已为JC/T486-2001代替,并新制定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914-2003。
U.《天然花岗石板材》JC205-1992(1990)已被GB/T18601-2001代替。
《天然花岗石荒料》JC204-92为JC/T204-2001代替。
JC79-92已被JC/T79-2001代替、JC202-92为JC/T202-2001代替。
V.《天然饰面板材试验方法》GB/T9966·1~6-88已为GB/T9966·1~8-2001代替
W.《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91已为JGJ81-2002代替
X.《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GB/T13477-1992为GB/T13477-2002代替
Y.《紧固件机械性能》GB3098.1~5-1982(85.86)已为GB3098.1~5-2000代替。
Z.新制定有关标准:
a.《建筑表面用防水剂》JC/T902-2002
b.《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树脂》JC/T887-2001
c.《擦窗机》GB19154-2003
d.《高处作业吊蓝》GB19155-2003
e.《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160-2004
f.《热弯玻璃》JC/T915-2003,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g.《建筑装饰用微晶玻璃》JC/T872-2000。
h.《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5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5.耐侯胶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表3.4.3作了规定。
上述表3.4.3的规定无任何标准依
据,也无相应产品。
现行标准为《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881-2001、《彩色钢板用建筑密封胶》JC/T884-2001。
JC/T881、JC/T884规定了建筑密封胶变位能力等级(25LM、25HM、20LM、20HM、12.5E、7.5P),设计文件中要标明密封胶变位能力等级。
6.石材用建筑密封胶
现行标准为《石材用建筑密封胶》JC/T883-2001,JC/T883-2001规定石材用建筑密封胶的污染性能
要求为污染深度、宽度等于小于1mm,而不是无污染。
7.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A.《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代之以GB50009-2001。
《金属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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