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docx
- 文档编号:27673548
- 上传时间:2023-07-03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32.72KB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docx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
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
(一)通用部分
1、风险预控、“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规范、不熟练。
2、特殊工种上岗证过期或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3、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5、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
7、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9、带早餐下井人员;
10、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人员;
11、风水软管联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2、风动工具联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3、井下坐着斜靠巷帮休息有睡觉嫌疑或乘人车里躺倒睡觉。
14、升、入井人员不排队乘罐、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
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
15、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的。
16、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17、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1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19、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20、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21、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二)采煤部分
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
2、采煤机司机启动采煤机未试运转的。
3、采煤机司机割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矸子时,未及时停机处理,导致大块矸石憋卡在煤机下面的。
4、煤壁松软段,煤机滚筒割煤过后未及时伸出前梁护顶的。
5、综采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前未试运转检查的。
6、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
7、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
8、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
9、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
10、综采设备试运转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
11、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12、拆除液压管路前未卸压的。
13、采煤机运行,电缆出现卡挤、拖地未及时发出停机信号的。
14、移架时,操作人员不站在架箱内操作,架前、下方有人作业的。
15、综采支架操作阀手把未打到零位(注水除外),仍处在供液状态的。
16、支架片阀有两架及以上没有闭锁的支架工。
(三)掘进部分
1、风锤打眼施工前,未对风锤试运转的。
2、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停压风的。
3、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将器械码放整齐的。
4、风锤领钎时,服装散开,戴手套的。
5、施工前,未对锚杆钻机进行试运转的。
6、未按规定洒水养护砼体。
7、喷浆前未洒水冲洗岩壁的。
8、移前探梁前未松动木楔的或前探梁布置不均匀。
9、喷浆工开机顺序为:
开水→开风→送电→喂料,开机顺序错误的。
10、喷浆机停机顺序为:
停止喂料→停电→停水→停风;喂料停止后,喷浆工要待料腔、料管内余料全部吹净后再停机,停机顺序错误的。
11、放炮施工,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采取保护措施的。
12、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眼孔附近人员的或人正对眼口吹眼的。
13、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14、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附近人员的。
15、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的。
16、放炮前未保护耙矸机照明灯的。
17、喷浆掺料不均匀。
18、有2棵锚杆穿皮的。
19、综掘机工作结束后后支撑未落下。
20、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或耙矸时未使用照明。
(四)机运部分
1、重要车间上岗检查未填写综合记录或填写不规范。
2、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
3、机电工上岗工具不齐全。
4、电工上岗时没有携带停电牌。
5、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
6、电工等特种作业证超期。
7、罐内打闹或蹲坐。
8、电气设备上灰尘多、有异物。
9、大巷会车站在道岔5米范围内。
10、手提灯线甩灯头
11、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的。
12、绞车盘绳乱、松、咬绳未处理的绞车司机。
13、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
14、绞车大绳钩头不使用时没有吊挂的把钩工。
15、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的。
(五)通防部分
1、“一通三防”各类记录、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晰、错误、不及时的。
局扇已切换没有填写记录。
2、地面注浆池有杂物不及时清理的。
3、监控机房操作台放置水杯、水瓶、饮料瓶等可能损坏设备的。
4、探头、便携仪悬挂位置不规范。
5、封闭、钻场未及时设置栅栏的。
6、拆除的风门、封闭、挡风墙的未及时打走、影响行人过车的。
7、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的。
8、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的。
9、钻机运转时测量钻孔角度、后中距的。
10、钻机封孔注浆时材料比例不符合要求的。
11、钻孔封孔不严密,出现明显漏气现象的。
12、钻机停机时未停水或压风的。
13、起重钻机设备时未检查承载点的。
14、卸钻具时人员没有站在两侧,位置站的不正确的。
15、起重(挪移)钻机设备时人员所站位置不正确的。
16、钻孔打好验收后不及时合茬抽采的。
17、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不及时的。
18、防火探查后未及时堵管的。
19、防火探查后未填写探查记录的。
20、气体取样未将球胆内残余气体放净的。
21、风筒破口未及时粘补或粘补不合格的。
22、风筒缺吊挂、拐死弯、接头跑风超规定的。
23、防突参数牌悬挂不当或保护不力的。
24、瓦斯抽采系统放水器未及时放水的。
25、发放、退库雷管炸药不签字、盖章的。
26、响炮后未及时卸掉母线扭结短路的。
27、放炮前提前敷设母线的。
28、瓦斯泵站未按规定观察、测定规定数据的。
29、雷管导通后未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的。
30、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通风调度值班未现场交接班、交接班不清楚及确认签字的。
31、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喷雾不正常使用的。
32、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未及时前移。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特殊工种未按规定配齐入井上岗工具;
2、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
3、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4、未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
5、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6、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正确指挥;
8、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9、罐笼超员未制止的把勾工;
10、无证入井人员;
11、溜煤眼、煤眼上口无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
12、应急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地点施工无专业人员或科区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13、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高度超过1.5米);
14、焊接人员未消除火种离开现场;
15、焊接或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
16、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
17、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
18、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
19、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
20、机动车辆无证驾驶;
2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
22、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
23、装运火车皮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超挂车;
2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
25、起吊物体时下面有人;
26、井下无措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措施运送;
27、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28、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
29、无特殊工种上岗证;
30、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31、零散作业人员没有参加班前、班后会;
32、停设备没挂牌“禁止设备启动”的提示牌;
33、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无记录;
34、现场存在重大风险未明确责任人进行整改就开工;
35、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
36、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
37、无极绳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
38、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39、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
40、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
41、不按照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要求作业;
42、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
43、设备运行时,未停车带风险开展设备完好检查、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和卫生;
44、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
45、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
46、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
47、穿化纤衣服或带化纤毛巾下井;
48、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49、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50、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
51、无规程、无措施施工或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编制安全补充措施;
52、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工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瓦斯超限、重大非人身事。
53、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
54、采、掘、修防片帮设施或临时支护不使用组织施工的管理人员。
55、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
56、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二)采煤专业
1、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前方有人;
2、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
3、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作业;
4、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没有检测手段的泵站司机;
5、采煤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干部上岗;
6、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低于80%的责任人;
7、液压支架端面距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进行煤壁超前管理或进行超前管理时没有执行敲帮问顶责任人;
8、两巷用回柱绞车回棚时绳道有人;
9、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煤机司机;
12、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支架工;
13、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煤机前方三处架间喷雾的跟煤机队长;
14、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5、工作面安全出口、三、四叉门抬棚支设不符合规定;
16、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责任人;
17、工作面铺网、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8、支柱初撑力相邻3棵低于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9、综采工作面放炮期间没有对立柱进行保护的责任人;
20、超前管理段使用掉爪支柱3棵及以上和坏梁子3棵及以上的责任人;
21、工作面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件的责任人;
22、工作面与机巷衔接处大于500mm不进行架棚支护顶板的责任人;
23、回柱放顶前没有对周围支架、顶板全面检查;没有清理好后路就回柱放顶;没有专人观察顶板,单人作业;
2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操作阀操作手把安装方向向下不允许是降架;
25、工作面起、拉、吊、运使用“C”型勾导向的作业人员;
26、工作面起、拉、吊、运设备时,人员站在设备上操作的操作者;
27、放炮崩倒崩歪的支柱没有及时扶正作业人员;
28、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作业人员;
29、支架工在移架时没有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的操作人员;
30、检修液压支架没有挂标志牌的操作人员;
31、综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架、推抵等不能实现远方控制;
32、操作台附近20m或在压力大处“U”型棚下工作没采取卡缆螺丝防崩措施;
33、综采工作面煤壁冒顶不处理、空顶作业或掘进迎头空顶作业;
34、超前支护单独作业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35、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
36、采煤工作面过钻场、安装拆除峒室,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7、煤机滚筒割支架顶梁及其它铁器;
38、未实行集体打旗升入井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执行当班接班30分钟后方可启动煤机;
39、准备机头、腰巷和干机尾时,没有停车闭锁。
煤机在机头机尾时,未在出口向外10m设置警戒,并安专人看管;
40、单体防倒措施无效,单体支撑高度超过2.5m时,没有使用双排防倒绳;
41、斜巷运输时没有严格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慢绞司机没有在指定位置(挂牌标示)作业;
42、无极绳运输必须封闭管理,弯道护轨内侧站人或行走的责任人;
43、未执行“下大件必须有单位跟班。
处理断链、更换大件必须有单位正职跟班”的责任人;
44、两巷抹帽,未实行封闭管理和远距离操作。
下出口π型梁未按照双排使用,单体棚距超过850mm的责任人。
45、工作面上下端头作业没有停运输机的作业人员。
46、运输大件时在大件两侧行走的人员。
47、工作面煤机割煤时风巷未开防尘喷雾的责任人。
48、安装、拆去支架没有进行远距离操作的责任人。
49、采煤系统管理人员下井不带测压表的。
(三)掘进专业
1、修复巷道或套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跟班班队长;
2、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规程及措施规定除外);
3、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起吊物料进行支护;
4、综掘机维修时,前方进行架棚作业;
5、耙矸机扒矸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
6、底板松软而连续5棚以上不穿鞋的管理责任人;
7、综掘机、耙矸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
8、井下施工中没有按照措施对电缆、风水管路、电器设备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作业人员;
10、断面大于8m2或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巷道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作业人员;
1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施工中对电缆等管线未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12、在架棚巷道内起吊,未对起吊点处的棚子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1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4、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责任人;
15、锚杆扭矩及锚索预紧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管理责任人;
16、未经过技术部门同意,随意减弱支护强度(改变支护形式)的管理责任人;
17、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作业的绞车司机;
18、耙矸机回头轮挂在巷道支护上的耙矸机司机和班队长;
19、斜巷移动耙矸机下方站人;
20、挖腿窝时没有超前护帮的作业人员;
21、未进行临时支护就打护顶锚杆的作业人员;
22、站在综掘机炮头上作业;
23、未征求作业人员同意,擅自通过施工地点;
24、采用带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带帽点柱间排距超过1500mm或帽规格不符合规定;
25、顶锚杆未紧固好就拆除临时支护;
26、独头巷道维修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27、架棚巷道前探梁数量不够、布置不规范或前探梁梁端距迎头煤(岩)壁大于200mm;
28、特殊地段施工,没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管理或跟班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确认;
29、交岔点施工及维修没有对拨门处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不符合要求作业的当班班队长;
30、井巷维修没有指派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的班队长;
31、井巷维修作业前,没有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找顶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
32、挪移耙矸机生根横梁固定不牢固或横梁两端深入岩体小于300mm,没有用混凝土灌实就使用的当班班队长;
33、不按照规定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
34、上山施工的切眼及联巷,贯通前没有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不小于20m范围的积水、淤泥及瓦斯而擅自进尺的当班班队长;
35、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小于60m未停止一个掘进头或在小于60m之前未实施钻孔穿透的施工负责人;
36、施工架棚巷道交岔点未架设双抬棚的区队长;
37、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没有退后5m架棚的区队长;
38、锚杆(索)孔壁出现泥化失效或拉断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架棚加固的当班班队长;
39、煤锚巷道顶板离层仪、液压枕达到警戒区域未及时安排套棚加固的班队长;
40、煤锚巷道巷帮刷大成型后,未及时进行支护;
41、煤锚巷道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42、岩巷岩性较差时,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
杆排距;
43、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44、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装药前没有采用不燃性材料对钻孔进行充填封堵或封堵深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的责任人;
45、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煤,在揭开煤层后,拆除金属骨架的责任人;
46、由下向上掘进倾角大于25°斜巷,采用自溜煤(矸),未讲行人道与溜煤(矸)道隔开、人行道处没有设置防窜矸或人员坠落设施的区队长;
47、前后两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搭接高度小于300mm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带回头煤的安装责任人;
48、井巷倾角较大(15°以上)时,没有设置煤(矸)滚落伤人措施的班队长;
49、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没有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措施的区队长;
50、初喷未紧跟迎头或喷后七天内未洒水养护的班队长;
51、耙矸机距离迎头超过规定的;
52、站在矿车上掺料、卸料未掩牢矿车或站位不当;
53、喷浆时喷枪枪口对准他人或未经允许进入喷浆作业地点;
54、两人扛料未同肩或协调不一致;
55、平巷中人力推车安全距离不够或站位不当;
56、未停电、停风水处理喷浆管路堵管;
57、耙矸机不工作时未取下操作手把;
58、综掘机作业时站在综掘机两侧;
59、综掘机作业结束后炮头未落地或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炮头下作业;
60、综掘机工作结束后后支撑未落下;
61、未采用打木垛等安全措施在起吊物件下作业;
62、骑在风锤上作业;
63、有人员站在扫眼迸溅区域内扫眼。
64、喷浆、拌料下风侧未安装防尘帘及喷雾的或有未开启的责任人。
65、掘进(修护)防片帮网、前探梁等安全设施不使用的责任人。
(四)机运专业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
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3、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
4、提送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程规定使用;
6、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
7、两米及以上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或闸盘偏摆超过规定;
8、不试验漏电继电器;
9、斜巷运输车辆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
10、斜巷提升不带电松车;
11、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
12、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13、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闭锁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
14、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回信号开车的司机;
15、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17、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18、非检修时间,跨越皮带或链板机不走过桥者;
19、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0、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
21、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2、皮带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范围内的矸石;
23、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顶车或非车场顶车;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链,顶车时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车数;
24、绞车把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长、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好不制止;
25、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警示;
26、两列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间隔小于100米;
27、造成绞车过卷(未造成严重后果);
28、承包范围内斜巷安全设施不灵敏而继续使用的承包责任人;
29、无关人员乘坐电瓶车及矿车;
30、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31、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绞车一手处理爬绳;
3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未安排专人看管,三者缺一不可;
33、电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34、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篦子、警示装置或有篦子不用的责任人;
35、通讯线、监测线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36、擅自改动电气设备保护整定或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偏大。
37、带电挪移电气设备;
38、带电检修电器设备;
39、电瓶车司机坐在后座位开车;
40、斜巷无措施悬勾作业或有措施未落实;
41、斜巷运输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挡;
4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或擅自操作;
43、甩掉电气接地或检漏;
44、无极绳绞车正在走勾,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警戒区域。
45、在移动设备上作业,不切断移动设备电源。
46、矿车运行中摘挂车链。
47、斜巷运输时绞车不带电松车或安全设施不使用的责任人。
48、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后未对绞车进行上锁管理。
(五)一通三防专业
1、耙矸前不采取灭尘措施;
2、监测探头断电范围和措施规定不符;
3、风门建造不合格;
4、未按要求对大巷进行灭尘;
5、仪器仪表超过使用期限;
6、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
7、巷道二路风筒未按措施跟到迎头;
8、末按规定使用通防仪器仪表;
9、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做炮头;
10、押运人员未跟雷管或炸药同行的,背药工与放炮员同步行走;
11、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
12、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上锁存放或不随身携带钥匙的放炮员;
13、炸药库看库人员未进行现场交接班;
14、装药工没有进行专业培训;
15、放炮员未持证上岗;
16、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现场负责人指导下进行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
1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
18、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或和实际不相符;
19、瓦斯检查第一遍、第二遍时间间隔不足2.5小时或超过5小时(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0、瓦检员未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21、瓦斯检查员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
22、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局部通风机司机未按规定汇报离岗;
23、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4、喷浆时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
25、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6、炸药、雷管混装;
27、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仍然放炮;
28、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者;
29、炸药库工未按规定导通雷管或值班员发放雷管未进行编号;
30、将瓦斯检测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
31、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装配引药;
32、非放炮员装配引药;
33、炸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界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