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石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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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石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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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石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制度-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
燕山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Z/YSSH.AJ.020.2016
制度版本
2016版
制度文号
燕化企〔2016〕号
制定部门
安全监察部
制度管理人
文林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机械动力部、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发展计划部、行政管理部(保卫武装部)、管理信息部、法律事务部
废止说明
/
生效日期
2016年月日
制定目的
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事故状态下安全抢险防护设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制定依据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中国化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地标准《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833)
适用围
燕山化公司
适用业务流程
危险化学品罐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业务流程
/
涉及的相关制度
1.燕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燕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术语解释
危险化学品罐区指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及其他易燃、可燃、有毒液态和气态化学品等的储运设施。
1.2管理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及现役危险化学品罐区应符合《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833)和《中国化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的要求。
2管理职责分工
2.1安全监察部
负责制定、完善本规定,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组织危险化学品罐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
2.2机械动力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安全附件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停用、更新和报废全过程专业管理。
2.3生产管理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工艺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案的实施监督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2.4炼油事业部、公司化工事业部
分别负责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工艺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案的执行。
2.5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罐区的环境保护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艺路线的安全可行性工作。
2.6发展计划部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工艺路线的安全可行性工作,对建设项目所涉及安全设施的合规性负责。
2.7科技部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罐区的技术引进项目工艺路线的安全可行性工作。
2.8行政管理部(保卫武装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罐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界报警系统、安保视频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
2.9管理信息部
负责公司指挥中心涉及的罐区视频监控系统、可燃气报警监控系统、工艺参数监控系统等的建设、运维工作。
2.10罐区所属单位
罐区所属单位是危险化学品罐区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如下:
2.10.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针、政策、法规及相关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0.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定期检查、考核。
2.10.3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
2.10.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10.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10.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3管理的容与法
3.1基本要求
3.1.1危险化学品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危险化学品罐区。
3.1.2危险化学品罐区所在单位应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3.1.3针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选用应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GB/T11651)的规定。
进入罐区应携带相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
3.1.4应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3.1.5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醒目并与罐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标识或化学品安全标签,储罐现场控制室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符合《安全技术说明书_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的规定。
3.2防火防爆
3.2.1金属储罐壁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防腐措施。
3.2.2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口管道靠罐壁的第一道阀门应设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切断阀或阀门组,并保证正常有效。
3.2.3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巡检作业、检维修作业、吹扫作业、清线作业、清罐作业等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的规定。
3.2.4存在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项目和检测结果公示栏。
3.2.5储罐区、装卸作业区、输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和《中国化HSE标识规》。
3.2.6易燃、易爆、有毒和产生刺激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2.7储存或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GB50493),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3.2.8靠山修建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在库区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5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防止山火侵袭。
每年秋季山林防火期之前应对防火墙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除。
3.2.9防火堤容积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50351)的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防火堤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
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地面不得有草。
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林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围5m不得有枯草。
3.2.10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3.3设备管理
3.3.1监控与报警
3.3.1.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进行安全监控,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进行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主要参数包括:
罐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流速、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AQ3036)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检验。
3.3.1.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符合《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GB50493)的规定。
3.3.1.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宜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储存量大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所列附件的附录A和附录B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50%的储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与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DB11/384)的规定。
3.3.1.4安全监控信号应能自动巡查并记录;视频监控图像应保存30天以上,其它安全监控信号应保存180天以上。
3.3.1.5按照《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司管控一体化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3.3.2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3.3.3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罐区宜配置测厚仪、测温仪、VOC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3.3.4储罐及附件
3.3.4.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要求,验收合格后可投产使用。
3.3.4.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3.4.3储罐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AQ3036)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低低液位联锁切断装置。
3.3.4.4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设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压力储罐和安全阀等应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品固定顶罐应设通气管或呼吸阀。
危险化学品储罐介质的闪点(闭杯)高于60℃时,宜选用通气管;危险化学品储罐介质的闪点(闭杯)低于或等于60℃时,宜选用呼吸阀,呼吸阀应配有阻火器及呼吸阀挡板,阻火器及呼吸阀应有防冻措施,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储罐附件应齐全有效。
3.3.4.5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3.3.4.6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禁随意消除报警。
3.3.5管道
3.3.5.1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3.3.5.2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
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3.3.5.3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密填实。
危险化学品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
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3.3.6锅炉等压力容器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3.3.7易燃液体储罐
3.3.7.1地上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50351)的规定。
3.3.7.2防火堤
(1)固定顶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罐体的容量。
(2)浮顶或浮顶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罐体的容量的一半。
(3)当固定顶和浮顶或浮顶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同时布置,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应取最大值。
(4)防火堤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3.7.3有毒或有刺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洗器。
3.3.8液化气体储罐
3.3.8.1储存介质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或围堤,防火堤或围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区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3.3.8.2无毒不燃气体储罐区可不设置围堤。
3.3.8.3有毒或有刺激性气体储罐区操作室应配备空气呼吸器。
3.3.9腐蚀性液体储罐
3.3.9.1储罐区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3.3.9.2储罐区应设置围堤,围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3.3.9.3储罐区应设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洗器。
3.4电气管理
3.4.1电气设置与管理
3.4.1.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3.4.1.2禁止任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3.4.1.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3.4.1.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3.4.1.5在危险区域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346)和《燕山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4.2防雷、防静电
3.4.2.1危险化学品罐区防静电接地装置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区、泵房、防火堤区域应采取防静电地面。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化学品装卸系统、采样口、泵房、防火堤入口,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4.2.2危险化学品罐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4.2.3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断接式可拆装连接。
3.4.2.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4.2.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4.2.6危险化学品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3.4.2.7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3.4.2.8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3.4.2.9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3.4.2.10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3.4.2.11储罐、罐车等容器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3.4.2.12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采样口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3.5消防管理
3.5.1危险化学品罐区坚持专职消防与志愿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3.5.2消防组织
3.5.2.1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3.5.2.2危险化学品罐区按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3.5.3消防设施配置
3.5.3.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5.3.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5.3.3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铃、警报器、应急广播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四道路边应设置防爆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并应在控制室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和应急广播装置。
3.5.4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3.5.5泡沫灭火系统
3.5.5.1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浮顶罐: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除此之外,罐壁高度大于等于7米或容积大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的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5.5.2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3.5.5.3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确保泡沫在有效期使用。
3.5.5.4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3.5.5.5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3.5.5.6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5.5.7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启闭1次。
3.6进入危险化学品罐区车辆管理
3.6.1进入危险化学品罐区机动车辆应安装有效的防火罩和2具4Kg小型灭火器材。
3.6.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危险化学品罐区停放和修理。
除本企业消防和应急救援车辆外,机动车辆未经可不准进入危险化学品罐区。
3.6.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设施,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装卸过程必须符合《燕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3.7装卸作业
3.7.1装卸作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罐区、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3.7.2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
3.7.3装卸准备
3.7.3.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7.3.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7.3.3认真核对车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
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3.7.4装卸作业
3.7.4.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3.7.4.2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7.4.3容器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进气。
3.7.4.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以上。
3.7.4.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3.7.4.6储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3.7.4.7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7.4.8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
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3.7.4.9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3.7.4.10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3.7.4.11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3.7.4.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监督考核
4.1本规定是危险化学品罐区的规和准则,一经颁布,相关单位应格执行。
4.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
5附件
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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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山 石化 危险 化学品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