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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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优化资源配置。
统筹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和其他有关资金,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坚持研究生培养规律,促进质量提升。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
充分调动学院和学科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顺利实施。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和助学两部分九项基本制度共同组成。
助学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助管、助教“三助”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四项;奖学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以及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五项。
(一)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
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学期起,将学校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为“非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2.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提供“三助”津贴。
学校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
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不高于1000元,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3.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优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实施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同时,开辟学费减缓与免交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完善奖学金制度
1.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依据2012年颁行的《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在读期间不重复享受。
2.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学期起,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
(1)全额奖学金
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范围包括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及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排序前10%以内的学术型研究生,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倾斜。
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2)新生奖学金
授予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
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次性发放。
(3)综合奖学金
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各分三等。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前11%—3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前1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前31%—6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前11%-3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10%、20%、30%。
3.给予研究生科研奖励。
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最高奖励金额50000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最高奖励金额8000元。
4.继续实施在读研究生留学奖学金制度。
根据2012年修订的《西南政法大学选拔、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办法》,学校每年资助一定比例的在读优秀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或攻读学位。
奖学金数额视留学类型和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最高额为每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最高额为每生10万元。
5.设立“西南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
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学位奖学金以及专项奖学金两类。
学位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免除留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全部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同批次招收外国留学生总人数的50%;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与学校签署正式交流合作协议的外国院校推荐的优秀留学生、研修生以及访问学者,奖励金额根据与外国院校签订的相关交流合作协议发放。
三、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收费标准的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规定,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财务处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的文件规定确定新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报经重庆市物价部门核准后,从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四、组织与实施
(一)具体实施机构
为整体推进我校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学校成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具体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时间进度及工作任务分解
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学校研究生生源竞争、培养机制改革推进与研究生培养质量,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与工作任务分解见附件一。
附件:
一、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
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相关文件
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制定)
6.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7.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试行办法
8.西南政法大学选拔、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9.西南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一: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
完成时间
工作任务
主要责任部门
4月中旬至
5月上旬
各学院组织学习文件,开展调研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
5月底前
测算学校研究生学费收入及成本,确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额度
财务处负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协助
6月上旬
起草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初稿,并征求学院意见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部、财务处
6月中旬
送审相关文件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
6月下旬
按新的奖助体系制定2014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研究生部
7月上旬至10月
以新奖助体系为基本依据,制定各学院奖助实施细则,报送学校备案;开展招生宣传,吸引优秀生源
各学院
2014年7月前
启动奖助学金各项管理工作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附件二-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
(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综合考试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和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每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年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学院:
序号
学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年级
金额
工行卡号
是否停发及停发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本学院应当有名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实际有名研究生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本月计发国家助学金共元(大写:
)。
有人停发国家助学金。
学院审核意见(盖章):
学院负责人签字:
时间: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意见(盖章):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签字:
时间:
附件二-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但实设助教岗位不得低于应设助教岗位数的70%:
1.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名助教岗位;
3.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
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提供1个以上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五条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4%核定。
第六条“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
助教的月工作量应不少于32个小时,助研的月工作量由聘任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助管的月工作量为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七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三助”岗位工作至少一年。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助教岗位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二)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九条助研岗位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助管岗位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平台)部分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学院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十三条“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三)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四条“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以经人事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助教”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支付;
(三)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硕士生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50%,另50%可由学院、学科或者科研基地承担。
第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1000元。
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七条各用人学院及部门逐月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三助”岗位试行助管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二十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学院、部门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三助”岗位可以1学期或1学年为1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
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课题组或者科研基地负责,“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用人单位:
201年月
序号
学号
姓名
专业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金额
附件二-3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由经办银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一)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查;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
(四)贷款银行审核;
(五)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学院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一)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二)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三)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如借款研究生违约,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须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款计划是制订、还款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3.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对违约借款研究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4.组织、督促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研究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二)研究生部
1.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借款研究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院
1.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申请工作,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借款研究生偿还贷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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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西南政法大学 校内 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