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人员紧急替代制度和程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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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人员紧急替代制度和程序doc
检验科人员紧急替代制度和程序1
检验科人员紧急替代制度和程序
一.检验科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凡遇有以下紧急情况:
如:
群体性事件、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当班人员不能继续值班或不能满足值班要求时,须依照本制度,实行人员替代。
1、根据岗位责任制,科室要按时交班,不得自行调换班次及自行找人替班,如有特殊情况,换班或替班必须经科主任或科务会成员许可。
2、在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在上班期间离岗、串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科主任许可,并安排人员替代,方可离开。
3、值班人员突发紧急情况下,值班医师可直接请二线人员参与医疗检测工作。
4、如二线人员到场,仍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请示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人员到院救急。
5、值班期间如业务上出现紧急情况,值班医师可直接向相关专业专业主管咨询,如不能电话解释,被请人员必须及时赶到,不得因其他原因耽误时间。
6、在紧急情况下,科主任有权直接调配不在岗的科内任何专业人员来院救急,参与医疗检测工作。
7、如科室替代不能满足需要,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进行协调。
8、科室紧急替代方案要定期演练、总结分析,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检验科人员紧急替代程序
1、白天班:
如某岗位因工作繁忙而人员不足,或当班医务人员因意外情况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时,可进行科内协调,从其他岗位抽调人员完成工作;若科内上班人员没有能力完成该检验操作,则需向科主任报告,请求派相应的人员替代。
2、中午班:
科室配备2人值班,当遇到突发情况导致人员不足时,由当班人员负责联系科室应急小组人员接替,并报告科主任。
3、夜间班:
科室配备1名夜班,1名配班。
配班于晚上10点后转为二线值班。
晚上10点前遇突发情况联系科室应急小组成员;晚上10点后,遇到突发情况导致人员不足时,由当班人员负责联系二线值班人员协助或接替,若问题仍不能解决,由当班人员负责联系科室应急小组人员,并报告科主任。
4、要求
全体医生联系电话随时开通,应急小组成员外出市区以外需向科主任请假,要保证通信工具的畅通,收到通知后保证在医院要求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许志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原告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镇洋山村。
法定代表人邹国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简称海尔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5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04年2月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志建、崔滨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耿博,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帅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梁朝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2月9日,帅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12月1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9201378.X,专利权人为帅康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海尔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8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说明书是否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和3作出清楚完整的评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对权利要求2中的“凹曲面”的理解。
众所周知,凹和凸是相对的,在理解其含义时应考虑到凹和凸的具体参照对象,否则就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认为“凹曲面”是相对于大圆弧过渡面(45)而言的,而被告和第三人则是“从固定了的曲面导风板看过去”,认为“凹曲面”在说明书附图中实际上是“凸曲面”。
造成上述不同认识的原因在于各方当事人在理解“凹曲面”时所选择的具体参照对象不同,使得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理解,对该曲面(44)的凹凸朝向可能产生两种选择。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附图3和图6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曲面(44)的凹凸朝向,从而唯一地实施本案专利,并不会对该曲面(44)的凹凸朝向产生其它的选择。
也就是说,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已经给予权利要求书充分、清楚的解释,在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之一叙述为“凹曲面”没有明显错误或不当的情况下,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作出的解释是合理的和适当的。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理解“凹曲面”的含义时,没有结合说明书附图的解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是否作出清楚、完整的评述认定有误,故其对相关的其它权利要求3、4、5、7的评价也是错误的。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就原告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99201378.X、名称为“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9日,帅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9201378.X,该申请于1999年12月15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帅康公司。
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包括有左右侧板及后板的壳体、可拆卸地装在机壳前的前盖板、立板、由电机、叶轮和蜗壳组成的风机、出风口和控制开关,风机安装在机壳内,其特征在于机壳
(1)内安装有带一抽风口(46)的流线型曲面导风板(4),曲面导风板(4)的二侧固定在机壳
(1)的左右侧板上,曲面导风板(4)具有一沿垂直方向延伸的上部(41)和一大倾角向后倾斜的流线型下部(42),所述上部(41)和所述下部(42)的邻接部分为大圆弧过渡面(4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曲面导风板(4)的所述下部(42)邻近所述抽风口(46)的部分有一凹曲面(44),该凹曲面(44)与所述上部(41)和所述下部(42)和所述的邻接部分分别为大圆弧过渡面(43)和(45)。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在风机(9)的进气口的网罩法兰(10)上放置有网罩(6),在网罩(6)上压有一进风口圈(7),进风口圈(7)螺接在曲面导风板(4)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进风口圈(7)的下端内口有一防漏油的滴油嘴(71)。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进风口圈(7)的下端内口的防漏油的滴油嘴(71)为三角形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曲面导风板(4)的底部插入机壳
(1)内的油槽中。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风口圈(7)的法兰同心固定在蜗壳的网罩法兰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机壳
(1)油槽连接集油杯(8)。
”
针对上述专利权,海尔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其中:
附件2为98311898.1号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13日。
附件3为97235218.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名称为“一种具有双油路的吸油烟机”。
在该专利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出,导风板11的上部系沿垂直方向延伸。
附件5为93224467.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5日。
附件8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2年11月6日出具的第(2002)京国证民字第8050号公证书,内附现场记录复印件2份、问答表复印件1页、发票复印件1张、销货传票复印件1张、保修卡复印件1份以及科宝747B深型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1份以及照片数张。
附件1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2年11月13日出具的第(2002)京国证民字第8192号公证书,内附现场记录复印件2份、问答题复印件1页、发票复印件1张、保修卡复印件1份以及科宝747B深型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以及照片数张。
上述两份公证的申请人均为北京市元中专利事务所(简称元中专利事务所),分别公证了2002年11月5日和2002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和石景山区的两户居民家中拍摄抽油烟机以及将抽油烟机拆除后运至元中专利事务所拆解、封存的过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2月18日和2003年3月14日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
在2003年3月14日进行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海尔公司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
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2和3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8、10以及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分别相对于附件8、10、11以及附件2、3、5不具备创造性,并明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8或者附件10。
帅康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证据3,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询问杨立莉的笔录;证据4,附件8中所提及的证人-杨立莉的丈夫-王福友的口述记录。
杨立莉和王福友在接受询问时陈述,拆除抽油烟机的人自称是科宝公司工作人员,并说有抽奖活动,所以才让他们拆除抽油烟机。
上述记录上有杨立莉和王福友签字,并加盖了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公章。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8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有效。
理由是:
附件2、3、5公开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8、10是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实物,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经比较,合议组认定,附件8中公证的产品实物中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
a、立板;b、沿垂直方向延伸的上部41。
但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在与本案专利相同领域的附件2中予以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技术特征并没有任何争议。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在与本案专利属于相同领域的附件3中予以公开,从附件3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下导风板11的上部为垂直延伸的上部,相当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8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附件2或者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对权利要求2和3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海尔公司认为,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2中的“凹曲面44”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标号44表示的是凸曲面,而不是凹曲面。
合议组认为,在本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描述的是“在曲面导风板4的所述下部42邻近所述抽风口46的部分有一凹曲面44,该凹曲面与所述上部41和所述下部42和所述邻接部分分别为大圆弧过渡面43和45”,从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知该曲面44应当为凹曲面,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利用集烟空间。
帅康公司在口头审理中也强调,设置该凹曲面的目的是为了部分容纳风机的蜗壳,以尽量减少封闭壳体的空间,扩大集烟空间。
但是,从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6来看,该曲面44却为凸曲面,可见本案专利的文字描述与说明书附图显然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并不能唯一地实施本案专利,即该曲面44可以朝向至少两个方向来进行凹凸。
因此,本案专利说明书并没有对权利要求2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相应地,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8和10公证的实物中并没有公开,附件8公证的实物中的进风口圈与曲面导风板是一体的,并没有具体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在本案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到:
本实用新型只要拆下进风口圈即可方便地卸下网罩和叶轮,使抽油烟机的过流部分充分外露,以便进行清洗。
纵观海尔公司提交的其它附件,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够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4、5和7,因此,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权利要求4、5和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和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均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所作的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在海尔公司提供的附件8的实物中予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1所作的进一步的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予以公开,而且为便于收集油烟,将油槽与集油杯相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6、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具备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99201378.X号专利文件、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附件2、3、5、8、10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海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理由是: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错误的。
从本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来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导出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在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不能唯一地实施本案专利,至少存在凹凸两种方案,所以本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2作出清楚、完整的评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帅康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并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是否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所谓清楚,是指内容明确,用词规范准确;所谓准确,是指说明书不能遗漏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附图与说明书应当一致。
原审判决认为,造成对凹凸曲面不同认识的原因在于各方当事人在理解“凹曲面”时所选择的具体参照对象不同。
本院认为,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于技术特征的文字描述,与说明书附图的观察角度应当是一致的,即只能是从同一个方向观察,本案说明书附图中抽油烟机导风板处于竖向安装状态,而说明者或称观察者是以正视方向进行的说明,也就是“从固定了的曲面导风板看过去”,要么是“凸”,要么是“凹”,不存在“凹凸”的相对性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中所称“凹曲面”,也应当是从正视方向,即远离说明者为“凹”,而不是相反方向。
而附图6曲面44则是靠近说明者为“凸”。
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凹曲面44”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有同样的描述,而在说明书附图6中“从固定了的曲面导风板看过去”,该曲面为凸曲面,故文字描述与附图不一致。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并不能唯一地实施本案专利。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产生不同的理解,则证明说明书及附图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的说明,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而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7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海尔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对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有误,应予改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538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ОО四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毕怡
检验科日常工作管理制度1
检验科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对产品制作过程的控制,确保产品工艺执行,提高产品质量,对检验科日常工作管理作以下安排:
一、人员分工
1、李红旗:
(1)负责检检科全面工作;
(2)根据生产任务及进度,合理调整检验科工作安排;
(3)负责试验报告;
(4)对组装工序进行检查、监督。
2、党拥军:
(1)负责电压线圈绕制工序的检查;
(2)负责电流一次绕组包扎工序及二次绕组绕制工序的
检查、监督。
3、柴学润:
(1)负责浇注车间(包括浇注工艺、半成品)的检查和监
督;
(2)负责机加工车间(包括一次线,机加工)的检查和监
督。
二、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有事不请假按旷工处理,对无故旷工,
早退等现象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检查,检验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积极配合处理问题,
三、此制度从二0一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济源市天坛电器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年电商创业故事
青年电商创业故事篇一
特产电商卖大新疆大枣的独特优势
笔者一直认为:
任何商业行为,产品与行业都很重要,不同的产品,行业属性都是不同的。
以特产为例,有些单品,哪怕做到细分市场的行业冠军,也就百万或者千万级别,很难突破产品与生俱来的行业天花板。
所谓选择比努力更重要,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无可否认,新疆和田大枣这个单品,在整个特产行业里面,无疑占据独特的竞争优势。
首先,概念好。
红枣不像某些区域性太过明显的特产产品,只被某些小区域消费群体熟知。
红枣这一特产概念很是普及,补血养颜等食用价值路人皆知,从黑龙江到海南岛,从台湾岛到西藏,地球人都知道。
这一特征将大大有利于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节省大量的推广费用。
如果拿个某某蒸饼,某某土产出来,外地消费者压根不晓得是什么东西,单纯教育成本这块就能压死人。
其次,市场大。
红枣既可以当作休闲零食,也可以拿来做菜煲汤,不论男女老幼,均可食用,口味也符合大众群体,而且红枣的消费频率很高,远超一般的特产商品。
好想你枣业是上市公司,2012年销售规模为八亿九千余万。
据笔者查询,全国红枣市场不低于100亿销售规模。
同时,大枣方便存储与运输。
大枣能在常温之下长期保存与运输,而且红枣的重量不高,很符合传统电子商务的物流销售。
最后,更重要的是品质容易辨识。
这家公司销售的是新疆大枣,所谓大枣就是比一般普通红枣个头大2-4倍的红枣。
传统特产里面,品质难以标准化,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分辨品质高低,这是一个很大的实操难点,但是大枣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心理会觉得个头大的红枣,必定是比一般红枣品质要好。
事实上因为水土、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新疆大枣的营养成份也确实高于普通红枣。
无形之中,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认知会大大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综合而言,新疆大枣存在概念好、市场大(消费频率高)、方便存储与运输、品质容易辨识四个独特优势。
这在一般的特产领域里面,并不多见(植物类特产居多)。
这些独特的产品优势,也有利于新疆大枣拓展电子商务市场。
另辟蹊跷的团购之路
这家公司在创业初期并无特别之处,和很多普通的大枣电商一样,在天猫、京东开店,业绩一般。
真正让这家大枣电商飞速崛起是2010-2011年风起云涌的团购销售。
事实上,笔者见证了很多依靠团购做起来的企业与产品,但是要说到最为成功的案例,营销策略最为特殊的莫过于这家大枣电商。
与一般商家做团购不同,这家大枣电商公司在团购初期就另辟蹊径。
实际上,大部分商家都会选择少数几家具备影响力的团购公司合作,但是该大枣电商的策略很特殊,它完全不计团购公司的规模与实力,也不在意最终的实际销售业绩,哪怕实力与规模再小的团购公司,它也合作。
只重数量,不问质量。
我与该公司老板深入沟通过这个问题,才发现这种策略背后的逻辑颇有意思。
首先,对于新疆大枣这种特产商品而言,质量是建立在数量之上的。
当大量的团购公司都销售他们的产品的时候,业绩比较出色的团购平台会自然产生。
同时,团购网站也可以看做一种渠道,当销售渠道增多的时候,业绩会自然叠加增长。
这是由大枣这一实物产品属性所决定的,对于很多线下020商家而言,受到场地所限,无法做到这一点;其次,由于早期的团购网站对文案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大枣电商能有效地把流量向自己的旗舰店导入,这些流量或大或小,从四面八方涓涓流入,从而实现很好的品牌推广效果。
团购网站同时也帮助网店积累了大量的忠实消费群体,为后续市场营销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团购网站还能很好地帮助大枣电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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