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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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
〔一〕环境:
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截了当、间接阻碍人类生活和进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
2、立法上一样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畴之内,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使用了〝人类环境〞的概念。
3、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
①概括式,例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爱护法»、1987年葡萄牙«环境差不多法»;
②列举式,例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93年日本«环境差不多法»
③概括加列举式,例中国1989年«环境爱护法»的环境定义:
【简答】我国环境爱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及其明白得:
环境是:
阻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天然的和通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都市和乡村等。
该定义包含3方面含义:
①环境的范畴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进展有阻碍的自然因素范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因素;②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通过人工改造的环境;③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属于环境范畴。
〔二〕自然资源:
大多已包括在环境概念中
1、1987年«中国自然爱护纲要»的定义: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例: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能够被人类利用的:
物质和能量。
2、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规定:
宪法9条,国家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爱护宝贵的动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做了规定,物权法做了细化。
依照物权法规定,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②都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那些,属于集体所有。
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例:
单项选择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都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所有?
【只可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户只可能有承包经营权,类似一种使用权。
案例:
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气候资源探测和爱护条例»规定:
气候资源,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你认为该条例有关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答:
①自然资源的概念: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范畴。
②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只能由宪法及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作规定,某省人大常委会不是适格的制定主体。
③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中并未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某省人大常委会不能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
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因此,可鼓舞、保证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生态系统:
一定时刻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淌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它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还包括环境条件,在一定范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稳系统。
与环境概念不是,生态系统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环境着重于以人类为中心。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差不多重合。
宪法26.1:
国家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生态环境〞本意是生态系统,包含环境、自然资源。
例:
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它由什么组成?
C
A.生物环境和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本身〕B.生物群体按照自然规律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与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
C.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完整,包括生物群体、空间环境〕D.生物群体和非生物群体组成〔忽略了环境要素〕
例:
组成生态系统的除了生产者、消费者之外,还有A.分解者、B.无生命物质、C.单细胞藻类、D.有生命物质。
ABCD
〔四〕环境爱护、自然资源爱护与生态爱护的关系:
环境爱护和生态爱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和谐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爱护的外延较小,目的是坚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连续利用,间接实现自然爱护目的。
二、环境问题的成因及计策
〔一〕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
1.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缘故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阻碍人类生产生活,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现象。
2.依照环境问题产生缘故不同,分为:
由自然缘故引起的自然灾难,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缘故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3.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操纵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依照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
这两个问题是立法要应对的重点问题。
〔二〕环境问题的演变:
依照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全球环境问题时期三个时期。
目前处于全球环境问题时期。
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后—20世纪60年代〕: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环境污染为突出表现的环境问题在要紧工业国家进展到了顶峰。
计策上要紧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法律计策上要紧采取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事后救济的损害赔偿措施。
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80年代〕:
环境问题国际化
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全球环境问题的最大特点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无法归咎于特定国家或主体。
〔三〕环境问题的成因:
1.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正确估量和分配环境资源,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环境成本。
表现在:
〔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
产品消耗的环境成本由他人承担而他人并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
〔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
环境资源的直截了当使用价值容易量化,但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被过度利用。
如:
热带雨林能出售,它对流域的爱护被忽视。
〔3〕产权界定不清。
任何人都能够去开发,导致过度开发。
2.政策失误:
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阻碍。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阻碍
〔四〕环境问题的计策:
发挥各学科优势,将各学科的环境爱护思想有机统一起来:
①以经济手段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判定环境政策的成效;②以行政手段推行环境治理政策;③以法律手段规范人类行为,保证经济、行政措施有效实施;④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20世纪80年代以后,整合型环境爱护理念差不多形成,即〝可连续进展〞。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进展大会,〝可连续进展〞成为环境爱护领域的国家行动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产生和进展
一、外国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产生与进展
各国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的历史沿革,可分为:
都市环境污染操纵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与自然爱护立法并重时期、整合型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时期三个时期。
1、都市环境污染操纵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
外国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最早追溯至中世纪往常的欧洲。
现在欧洲最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
19世纪以后,都市化的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爱护立法的要紧操纵对象。
除了污染操纵立法之外,各国国内和国际有关的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的目的要紧是爱护经济性自然资源,如森林、渔业资源等。
1930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爱护自然遗迹的法律。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部分。
2、生活环境与自然爱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
立法范畴扩大,专门立法迅速
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
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操纵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爱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修改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适应爱护环境的需要;
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注重对污染的末端操纵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治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注重国内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和谐。
20世纪90年代以后,重点是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法,在全球环境爱护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
在欧洲,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各国制定了作为环境差不多法的«环境爱护法»或«联邦污染操纵法»,20世纪90年代确立了环境差不多法的地位,以环境差不多法为首的环保法体系差不多建立。
二、中国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产生和进展
1、新中国成立前,分为两个时期: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立法;辛亥革命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立法。
2、新中国成立后:
〔1〕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的产生时期。
1972年我国派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不仅是世界环境爱护的里程碑,也是我国环境爱护的转折点。
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爱护会议,将环境爱护提上国家治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成立环境爱护领导小组,标志着国家级环境爱护行政机构在我国产生。
1979年9月,«环境爱护法〔试行〕»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爱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2〕1979年«环境爱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环境爱护法»的修改,是我国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的进展时期。
我国环境爱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3〕1989年至1999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爱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爱护法»。
全国人大于1993年设立了环境爱护委员会,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997年修改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
〔4〕从2000年修改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是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的强化时期。
2003年〝科学进展观〞差不多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和谐、可连续的进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展。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首次将〝打算〞改成〝规划〞,首次将与环境爱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有关的指标确立为约束性指标。
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要紧是法学学科。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差不多理论〔重要〕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定义与特点:
【简答=定义+内涵+此外】
1、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定义:
是指以爱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叫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法:
概念中重要的地点空出来】
例: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是以爱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b〕。
A.提高人类生活水平B.爱护自然资源C.爱护生态环境D.爱护生态资源的可连续运用
内涵:
①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调整对象:
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
环境利用行为指人类为满足生存和进展需要有意识地猎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②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目的:
爱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范畴:
直截了当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那么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爱护法要操纵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缘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幸免的自然灾难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特点----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简答】
---本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的表现形式
〔1〕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最要紧特点。
社会性特点由两个因素决定:
①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要么属于公共所有,要么不属于任何人所有;②破坏与爱护环境的受害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
社会性不否认阶级性和民族性。
〔2〕政策性:
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爱护,要紧表达在三个方面:
①政策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政策化;②需要依照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③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阻碍。
〔3〕科学技术性:
要紧表达在三个方面:
①其制定须遵循生态平稳等自然规律;②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③事实上施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4〕综合性:
①环境与资源爱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截了当目的:
和谐人与环境的关系,爱护和改善环境〔各国差不多一致〕
最终目的:
目的一元论:
爱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
不仅爱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连续进展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
可连续进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确实是可连续进展】
二、环境与资源爱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济、分散救济。
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操纵、整体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显现前,环境污染问题要紧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仍有重要意义。
②民法中有关民事权益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依据。
③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爱护、公众环境权益爱护也有一定作用。
区别:
①民法对环境爱护属于私法爱护,环境法更多运用公法手段对环境爱护;②民法对环境的爱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法的爱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期,更侧重事前预防。
③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境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爱护。
2、环境法与经济法: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爱护环境与人体健康〕、价值追求〔可连续进展〕、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爱护〕
3、环境法与宪法、行政法:
宪法是国家全然大法,是环境法制定的依照。
环境法不得与宪法相违抗。
行政法是国家干预之法,环境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爱护领域的表达同时法制化的结果。
我国将环保法最核心的部分〝污染防治〞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区别:
①立法目的不同,环境法以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进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以规范行政行为、操纵行政权滥用为宗旨。
②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法使用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环境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
反过来,环境爱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
③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是国内、全球问题,远超行政法范畴。
4、环境法与刑法:
用刑罚手段爱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但用刑罚爱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5、环境法与国际法:
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也是环境法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体系
一、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体系的概念:
包括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
环境法的渊源体系:
指环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本书要紧注重渊源体系】
国内法渊源:
宪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环境爱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的环保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点性法规与规章、司法说明等。
国际法渊源:
国家环境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多项选择】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点性法规和规章。
国内立法机关,不包括国际的,也不包括司法说明。
例: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爱护法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ABCE〕注:
环境标准是某些法中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法律体系构成
A.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规范B.环境与资源爱护差不多法C.环境与资源爱护单行法规D.环境标准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规范
二、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与爱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爱护立法的差不多依据。
宪法26:
国家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舞植树造林,爱护林木。
宪法9:
国家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爱护宝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10: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2、环境爱护专门法律【记名称】
环境与资源爱护专门法律,要紧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多项选择】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
1979年«环境爱护法〔试行〕»,1989年修订颁布«环境爱护法»。
«环境爱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保法律。
例:
我国的环境爱护差不多法是〔B〕A.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2〕污染防治法律: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环境爱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3〕自然资源法律:
从侧重经济价值,转向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从侧重开发利用,转向开发利用与爱护并重
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治理法、矿产治理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治理法、可再生能源法
〔4〕自然爱护法律:
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爱护作为唯独价值;野生动物爱护法、海岛爱护法、自然爱护区条例。
对比:
自然资源法律具有多元价值目标:
对自然资源的爱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条款:
〔1〕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条款:
⏹
物权法: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环境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2021〕:
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做了原那么性规定
〔2〕行政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条款:
也是环境爱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条款:
⏹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
〔4〕其他:
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爱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制定环境与资源爱护行政法规:
①为执行环境爱护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治理职权的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治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治理条例、规划环境阻碍评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治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5、环境与资源爱护部门规章
环境阻碍评判公众参与暂行方法、环境信息公布方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治理规定、电磁辐射环境爱护治理方法、环境信访方法
6、环境与资源爱护地点性法规与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
案例:
我国行政诉讼法41条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3.2规定:
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能够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治理职责。
问:
你认为该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什么缘故?
答:
不合法。
贵阳市条例缩小了提行政诉讼的主体范畴,贵阳市的条例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差不多法,贵阳市的规定属于地点规章。
因此,不合法。
不合理。
为爱护环境,应给予更多的主体提行政诉讼的权益。
7、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司法说明: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条约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关系〔全书重点〕
一、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简答=概念+特点】
1、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关系:
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益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具有多重牵连性质;存在不同利用行为的多个主体同时从某些环境要素及其功能与效益上获益的现象。
②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益和义务为要紧内容
③是结合并表达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案例:
A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工厂邻近农民B种植的果树大量死亡。
B向当地环保部门C投诉,要求查处A。
C经调查后对A的超标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B还向A提出索赔,并要求C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问:
A/B/C/的法律关系?
答:
AB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侵权法律关系;AC间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益义务【每个字都明白得、经历,出大题、难题】
例: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爱护的主体有哪些?
企事业单位、环保团体、公民、国家和国家机关
〔一〕公众及其环境权益【确信成一个考点】
1、公众的概念:
公众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一样情形下国家会通过立法给予公民〔自然人〕优美环境享受权、决策参与权、与之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要求权。
环保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爱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2、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爱护义务
公众环境权益理论源于西方国家法学界倡导的环境权论,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服的环境中生存的权益。
环境权概念的显现源于政府不当开发决策和企业不当开发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
美国〝公共信托论〞和日本〝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奉献最大。
我国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首见于2002年«环境阻碍评判法»。
⏹公众环境权益:
既是公民差不多权益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益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益与利益。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简答、多项选择、案例】【论述=权益+义务】
〔1〕优美舒服环境的享受权。
包括生理享受、精神和心理享受。
具体而言,优美舒服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瞭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在优美舒服环境下工作或休息的权益。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阻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益。
【针对两个主体:
政府、开发者;针对两种行为:
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开发者的开发利用行为】
例: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进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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