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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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为确保全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服务质量和资金安全,制订本规定。
一、预防性健康体检对象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乳制品生产人员(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从业人员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检查。
二、检查机构的资格认定
(一)申请:
检查机构实行技术准入,要求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向区社会发展局公共卫生科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审核:
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场所、人员、设施设备和服务能力等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认定:
经审核合格,区社会发展局以文件形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同时每年开展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服务资格。
机构名单动态公布。
(四)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原则上应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以街道为单元的行政区域内择优设置。
三、检查项目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疾病流行情况,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部分脏器体征、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体检表见附件3)。
四、体检办理流程
预防性健康检查遵循“属地管理、集中办证、优化服务、有序体检”原则。
经资格认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只接受在本区开办有从业场所的用人单位申请,不再接受个人免费体检申请。
具体流程为:
(一)单位组织。
用人单位统计本单位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后。
1、将相应资料填入《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附件4),并加盖印章(个体工商户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按指印);
2、同时随带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多证合一的经营主体资质资料或相关许可证(任意一份));
3、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受检人员带齐上述三项申请材料到免费机构开展免费健康检查。
对未能按要求完整提供《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健康检查机构可按物价标准收取体检费用,并出具收费发票。
提倡用人单位与健康检查机构预约体检时间,较大型用人单位集体组织职工参加健康检查时,尤需提前进行预约以方便办事服务。
健康检查机构需提供现场、电话、网上、微信公众号/APP等至少两种方式的预约服务。
(二)登记核对。
健康检查机构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体检工作流程予以公示,或发放体检需知(模版见附件5),现场查验申请材料,核查体检申请单位地址、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规范做好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录入。
(三)开展体检。
(检查机构工作规范流程见附件6)
(四)办理健康证明。
用人单位于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获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办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根据杭州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维码管理系统相应要求,由体检机构负责免费印制并在全区范围通用。
五、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健康管理工作。
(一)按照预防性健康检查办理流程,有序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将不属于免费体检的对象伪造成免费体检对象的,按照非法套取财政资金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相关岗位不得录用患有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人员,同时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将检查不合格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和考核,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时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无规定的,有关考核资料等至少留存一年。
六、体检经费保障
(一)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所需经费按属地化保障原则,由财政承担(健康检查经费标准参照杭州主城区执行)。
区财政根据上年健康检查工作量所需资金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会同区社会发展局联合行文定期结算,下拨上年度应补经费。
(二)体检工作量审核。
区社会发展局根据《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领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始依据,统计相应工作量,并经汇总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七、质量和资金监管
(一)加强质量管理。
成立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督导组(附件7),负责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综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督导组每年至少组织人员开展1次以资金审查、质量控制为主的专项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健全财务制度。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健康检查机构超出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操作规程、出具虚假报告、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等违法行为的,暂停免费健康体检服务资格,并由区社会发展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弄虚作假、重复体检和报帐、诱导体检等情形,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免费健康体检服务资格。
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实施社会信用联合惩诫。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预防性健康体检实行免费服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高度关心,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体检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做好食品、奶制品、化妆品相关从业单位的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指导督促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协同做好相关调查。
3、区社会发展局负责预防性健康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牵头成立工作督导组开展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免费体检机构要将预防性健康检查免费对象、开展机构、办理流程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到用人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引导免费健康检查服务有序开展。
(三)优化服务质量。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工作,履职把关,确保体检质量。
积极完善预防性健康体检信息系统,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附件:
1、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2、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3、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4、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
5、体检需知(参考模版)
6、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工作规范
附件1
滨江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3、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滨江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房屋总面积
体检区域使用面积
机构
总人数
从事健康检查工作人员数
申请
项目
□1、食品、消毒产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
提交
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仪器设备一览表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
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如有不实之处,我
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仪器名称
型号
生产
厂家
设备
编号
数量
备注
电热恒温培养箱
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热恒温水浴箱
冰箱
离心机
微量振荡器
移液器
高压蒸汽灭菌器
电热恒温干燥箱
显微镜
电炉
天平
玻璃试管
15*150mm
平皿
Ф90mm
试管架
搪瓷罐
搪瓷杯
接种环(针)
玻璃棒
听诊器
X线诊断机
100mA以上
血清ALP
甲肝IgM抗体
戊肝IgM抗体
相关培养基和血清(沙门菌、志贺菌检验)
塑封机
电脑及打印设备
网络及服务器
身份证读卡器
照相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从事工作
注: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由申请人提供,并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滨江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要求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其获准设置的诊疗科目之内;
(二)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有固定的与开展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控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8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应在本机构。
1、主检医师应是执业医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主检医师的执业地点应在本机构。
2、至少各有1名内科、外科/皮肤科、影像执业医师。
如确实没有影像执业医师的,允许采取影像远程诊断,但需有放射技师或影像助理执业医师,并提供与影像远程诊断机构的合同及该机构的资质证明。
3、至少有1名以上执业护士。
4、具有2年以上临床检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如采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的,需提供与委托检验机构的合同及该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5、至少具有1名专(兼)职网络直报员。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检测样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的,被委托的机构必须具备受委托检测项目经法定机构认证的资格,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生物安全管理等职责。
附录:
功能检查及实验室检验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要求
(台/件/套)
一
功能检查仪器
1
听诊器
2
2
血压计
2
3
X线诊断机(100mA以上)
1
二
实验室检查仪器
4
细菌培养实验室(20平方米以上、操作台、纱窗、纱门、紫外线灯,最好配备二级生物安全柜)
1
5
电热恒温培养箱
2
6
高压蒸汽灭菌器
2
7
电热恒温干燥箱
1
8
冰箱
2
9
显微镜
1
10
电炉
2
11
天平 (精度0.01g)
1
12
玻璃试管(15*150mm)
500
13
平皿(Ф90mm)
500
14
生化分析仪
1
15
其它器械:
试管架、搪瓷罐、搪瓷杯、接种环(针)、玻璃棒
1
16
酶标仪
1
17
电热恒温水浴箱
1
18
离心机
2
19
微量振荡器
1
20
移液器
5
21
相关试剂(血清ALP、甲肝IgM抗体、戊肝IgM抗体检测)
根据检测量配置
23
相关培养基和血清(沙门菌、志贺菌检验)
培养基(SS琼脂是、SF增菌液、三糖铁等)根据检测量配置,沙门菌A-F“O”多价和志贺菌四种价血清至少各1瓶
三
其他配套设施
24
电脑及打印设备
2
25
网络及服务器
1
26
身份证读卡器
2
27
照相机
1
28
塑封机
1
附件3
编号
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月日
工作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即往
病史
病名
肝炎
痢疾
伤寒
肺结核
皮肤病
其它
患病时间
体
征
心
肝
脾
肺
皮肤
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
其它
医师签名
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
医师签名:
实验室检查(化验单附后)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检验师签名
大便
培养
志贺氏菌
沙门氏菌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
甲肝抗体(IgM)
戊肝抗体(IgM)
其它
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健康检查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谷丙转氨酶异常者加测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2、鼓励使用信息化体检管理系统,但本表所列要素应在数据资料中体现。
附件4
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健康证办理
预约时间
新办
上次办理时间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注:
①本表需加盖单位印章;个体工商户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按指印。
②表中除“预约时间”栏外,其它内容为必填项,务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
附件5
体检需知(参考模版)
一、条件及范围
免费体检对象所在的从业单位必须属滨江区。
行业范围包括:
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相关行业。
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非必需)
(1)现场预约
(2)网上预约①手机APP预约:
②电脑网上预约:
。
(3)电话预约
预约成功后,从业人员务必带上身份证原件按预约时间准时办理,过时需重新预约。
(二)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携带:
二代身份证(原件)、《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从业场所营业执照或多证合一的证照或各类许可证等复印件材料。
(三)领证
用人单位于体检完成5个工作日后持有效证明(《体检领证凭条》等)到***领取健康证(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注意事项
(一)本规定从2019年10月日起执行。
(二)体检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体检地点:
********。
(四)体检预约、咨询电话:
********** 预约、咨询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本单位监督投诉电话:
四、附近办理机构:
五、特别提示:
附件6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工作规范
一、成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小组,设置相对独立的检查场所,设立管理办公室并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安排专人负责体检组织、管理、宣传等相关工作。
按要求制定实施体检方案、工作流程和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保障体检服务安全、有效开展,方便从业人员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滨江区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受检人二代身份证原件3项资料;提供“体检需知”类似流程指南服务,告知服务注意事项。
《申请表》中所载内容必须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全部填写完整,签章确认(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按指印)。
三、登记窗口/指定科室收取体检申请材料后,应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查验、核实。
如经营地址在本区,申请体检的人员又属于免费体检对象的,可安排其开展免费体检。
相关复印件不清或存有疑义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一核实用人单位的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记录核实信息,安排体检。
上述3项申请资料提供不全或未按要求准确填写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发还予以重新完善;对无法完善又要求体检的,可按标准收取体检费用,出具收费发票,并在体检管理系统标注。
工作人员应对相关情况做好耐心解释。
《申请表》、“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现场核实信息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
对有事先预约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受检时间。
四、体检机构工作人员以读卡器读取身份证信息后,登录杭州市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系统完善其他相关信息。
体检医生应将各项检查结果填入《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以下称《体检表》)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粘贴化验报告单,确保《体检表》书面资料完整并存档备查。
已经实施体检信息系统管理的单位,同时将体检结果正确录入。
五、从业人员体检完毕后,应当将《滨江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交体检机构审核。
项目齐全的,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作出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项目不全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通知予以补检。
六、体检合格者,健康检查机构于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领取应有记录。
七、体检信息录入、管理。
体检机构应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即时上传至全市从业人员数据管理平台,强化数据统计应用,为加强管理、拨付经费等提供依据。
八,体检机构在体检中发现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职业禁忌疾病,则暂不发放《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在体检者或体检单位前来领取健康证明时,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并动员其到相关医疗单位进行诊治。
健康检查机构体检时发现除职业禁忌外的其他疾病,应当向体检者当面告知,建议其到其他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九,对患有职业禁忌的人员,经相关医疗机构治疗痊愈后,可以向体检机构重新提出体检申请,经体检机构复查合格后,应当发放《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十、体检机构应及时完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的归档工作,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
检查档案应当包括:
(一)《申请表》;
(二)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现场核实信息记录;
(三)受检人员的《体检表》和检查、检验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领取信息;
(五)其他过程性资料。
十一、健康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0月5日前,统计汇总年度(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体检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数据报表及总结。
十二、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真实、准确。
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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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江 从业人员 预防性 健康 检查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