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基本条件和补充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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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基本条件和补充材料
安全设施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基本条件和补充材料
一、安全管理检查表
项目
基本条件
备注
(一)、
安全管理
机构及人
员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办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调
3、每周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有每周一次会议的记录;
调
4、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并最多兼职一个矿井;
调
5、配备采矿、通风、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
调
6、配备安全、技术、生产和机电副矿长;
调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法定代表人;
调
2、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调
3、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建立下井记录、填写带班日志;
调
(三)、
矿井图纸
管理
1、矿井地质地形图;
技
2、井上、下对照图;
技
3、采掘工程平面图;
技
4、通风系统图;
通
5、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机
6、避灾路线图
技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通
8、排水系统图;
机
9、防尘管路布置图;
机
10、井下通信系统图;
通
(四)、
安全管理
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调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调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调
4、安全奖惩制度;
调
5、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调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调
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调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的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调
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调
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调
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调
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调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调
15、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调
16、火工品管理制度。
调
(五)、
作业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技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安
(六)、
安全技术
措施
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技
2、初次来压安全技术措;
技
3、周期来压安全技术措;
技
4、收尾安全技术措;
技
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
技
6、接近老空区安全技术措;
技
7、巷道掘进贯通安全技术措;
技
8、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
技
9、巷道修理安全技术措;
技
10、重要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措;
机
11、主要通风机停风安全技术措;
通
12、探放水安全技术措;
技
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
(七)、
矿井保安
煤柱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
技
2、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技
3、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技
(八)、
矿井灾害
预防
1、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按规定设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救灾物资。
技
安
电
通
调
(九)、
井巷环境
及标志
1、矿井井筒、水平大巷、采区主要巷道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管线敷设整齐;
安
机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应有注明巷道名称及方向的醒目标志。
技
(十)、
矿山救护
1、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安
2、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路程超过30分钟时间的煤矿,必须设立辅助救护队。
安
调
(十一)、
劳动用工
1、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办
(十二)、
保险与风
险抵押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办
2、煤矿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办
(十四)、瓦斯治理
专项资金的提取和
使用
1、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
财
2、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
(十五)、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1、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副矿长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具有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调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至少5人(包括安全员),并经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调
(十六)、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
调
2、五种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按生产需要配备,并配备一定的备用量;
调
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测风测尘工、主扇司机、水泵司机、打点把钩工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调
(十七)、
其他人员培训
1、煤矿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调
2、煤矿应按规定配备兼职群监员;
调
3、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
调
二、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矿井安全
出口
1、井下每一水平、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大于45度的巷道必须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技
(二)、
采掘接替
计划
1、矿井必须有年度和月度采掘接替计划;
2、月度采掘计划应与实际相符。
技
(三)、
巷道断面
1、矿井主要巷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技
(四)、掘进工作
面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2、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支护方式、工程质量、作业形式和空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技
(五)、
采煤工作
面及采煤
方法
1、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开采活动;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2、矿井要设立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合格和作业安全;
3、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架设牢固;其工程质量、支护材料、支护形式、作业形式、特殊支护、顶板管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技
三、通风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通风设计
及供风标
准
1、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
并根据开采变化进行修订,按标准进行配风;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
2、矿井有效风量符合规定,采区、工作面风量必须按标准供风。
通
(二)、
主要通风
机
1、矿井必须安装二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定期交替运行。
主要通风机的通风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
2、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且能满足通风要求。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经省级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主要通风机应配备反风装置。
机
(三)、
附属设施
1、主要回风井口应有引风道、防爆门、人行风门;
2、主要通风机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机房内有司机值班,有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3、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电流表、电压表、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等仪表,皮带传动的应设防护装置。
通
机
(四)、
局部通风
1、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并保持连续运转,其通风能力必须满足工作面的通风需要,严禁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并有专人管理;严禁使用已淘汰的局部通风机;
3、1台局部通风机不能同时供2个掘进工作面;
4、硐室长度大于6米时必须采用通风方式通风。
通
安
机
(五)、
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水平、阶段)有总进、回风巷;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没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总回风巷中不得敷设动力电缆;
2、井下必须按规定设置风门、风窗、风桥、密闭、栅栏、防爆门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应有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3、采空区、废弃巷道、不行人的联络巷、大于6米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通
(六)、
矿井测风
1、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
2、矿井应设井下测风站,配足测风仪表,测风仪表能满足测风需要,且定期进行检定并取得“云南省计量检定证书”;
3、矿井应按规定测风、调风,有记录和报表;
4、测风仪表至少配备中速、微速两种风表。
通
(七)、
井下空气
1、井下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通
四、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瓦斯管理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规定报批。
2、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所在区域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突出鉴定。
3、矿井应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三班都必须检查瓦斯;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4、各瓦斯检查地点须设置检查牌板,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瓦斯日报必须真实可靠,按规定报送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审查签字;做到“三对口”、“三签字”;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人作业的地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等,每班都必须检查瓦斯。
通
安
(二)、
瓦斯检定
器配备
1、光学瓦斯检定器的配备:
每名瓦检员各配1台,还应配一定数量的备用量(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20%);
2、光学瓦斯检定器应送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取得“云南省计量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更换药剂;
3、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通
安
(三)、
瓦斯抽放
1、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并正常使用;
2、高瓦斯矿井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都必须安装使用瓦斯抽放系统。
通
五、防灭火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火源控制
1、矿井进、回风井口20米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安
(二)、
消防器材
1、地面建筑物和机房必须有灭火器材;储煤场、坑木场必须有防灭火措施及消防水管、阀门、灭火器材等;
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使用皮带运输机或液力偶合器等地点,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完好灭火器材、消防砂箱。
安
(三)、
消防设施
1、矿井必须有消防水池(可与生活、防尘水池共用,但需要保证消防用水量不少于200立方米);
2、有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每隔100米应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每隔50米应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水量充足。
机
(四)、
防治煤层
自燃措施
1、矿井应对开采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规定的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按规定执行。
安
六、防治水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井下排水
系统
1、矿井排水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地面排水系统应有地面防洪和井下水排出地面后的排水系统;
2、井下排水系统必须有水泵房,有主水仓、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有工作、备用及检修水泵,检修水泵应安装到位;有工作和备用水管;有相应的配电设备;
3、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应符合规定;
4、主排水泵必须经省级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机
(二)、
防治水和
“雨季三防”
1、矿井应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开展水患调查,查明矿井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2、雨季前必须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在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主、副水仓,地面河道(水沟)进行清理,检修好主排水泵等设备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受水威胁的矿井,应组织抢险队伍。
3、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门,采空区按规定设置防水密闭。
技
安
机
通
(三)、
井下探放
水
1、矿井应加强水害防治综合管理,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设置水害防治机构;
2、应配备两台以上的探放水设备;制定探放水措施。
通
七、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一般规定
1、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有监测和监控功能、可以提供准确的监测、监控数据;有系统运行纪录和报警后的处理结果;
3、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调
(二)、
使用和维
护
1、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是否正常,并使用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调
(三)、
传感器设
置
1、采、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设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规定;
2、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总回风巷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的吸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调
八、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煤矿许用
炸药和许
用雷管
1、煤矿许用炸药选用:
①低瓦斯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④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煤矿许用电雷管选用:
①、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不得超过130毫秒。
③、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安
(二)、
爆破物品
管理
1、煤矿应建立地面爆炸材料库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煤矿应建立爆炸材料的储存、运输、领退、使用、测试、销毁等管理制度。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非金属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于安全地点;严禁乱扔、乱放。
安
(三)、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制度。
2、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放炮母线和矿用发爆器放炮(放炮母线应有足够的长度),炮眼须使用水泡泥和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3、出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
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
九、运输提升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井下运输
1、矿井必须使用机械运输,运输设备必须采用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主要运输巷严禁采用畜力、三轮车运输;井下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
机
(二)、
机车装置
1、机车防爆装置严禁失爆;
2、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机车主要部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照明、警铃齐全有效,制动装置完好可靠,撒砂装置灵活、可靠、有效。
机
(三)、
斜井提升
1、斜井提升必须安装“一坡三挡”(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挡车栏,井巷内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车场应设有信号及躲避硐室(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2、绞车提升矿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3、斜井按规定设置托绳轮,并保持转动灵活;
4、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机
(四)、
井下运送
人员
1、矿井运送人员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机械运送人员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运送人员的设施、设备、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灵敏可靠。
2、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机
(五)、
绞车保护
1、1.6米及其以上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及防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满仓保护(箕斗提升),减速功能保护等;
2、1.2米及其以下绞车有深度指示器,有过卷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3、提升绞车有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有岗位责任制和运行记录;
4、提升绞车必须经省级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机
(六)、
绞车连接
装置和钢
丝绳
1、斜井提升使用的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规定。
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2、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送专门机构检测。
检测不合格严禁使用。
3、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直径、断丝及锈蚀程度,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10%或直径减小10%(提升人员时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5%或直径减小10%)时必须更换。
机
(七)、
输送机
1、刮板输送机应设置稳固压撑;
2、运送物料的皮带机和刮板机严禁乘座人员。
机
十、电气系统安全检查表
(一)、
矿用电气
设备
1、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取得“云南省煤矿安全检测合格证”,按规定的检测周期确定有效期。
机
(二)、
矿井供电
1、年产6万吨及其以上的矿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等的要求;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
4、掘进工作面的机电设备应实现“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5、矿井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主排水泵应使用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机
(三)、
变压器安
装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地面变压器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
3、井下变压器应设置于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的硐室内。
机
(四)、
矿井供电
线路
1、矿井10KV及以下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准共杆架设;
2、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3、井下电缆按规定悬挂,不得悬挂在风、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按规定设置标志牌。
机
(五)、
电气保护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2、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5、煤电钻必须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6、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7、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局部接地极的的设置、规格、用材符合规定,并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接地网上任一保护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机
(六)、
设备管理
1、井下电气设备应杜绝失爆;
2、矿井综合设备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井下电气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3、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份必须加装防护装置。
机
(七)、
通讯和信
号
1、照明和提升信号应使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2、矿井应有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通信畅通;调度室、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井底车场、水泵房、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应安装电话。
机
通
(八)、
矿灯管理
1、矿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库房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矿灯房内不准堆放杂物或另作他用。
2、矿灯应集中充电,统一管理,并建立领退登记报告制度和充电工岗位责任制,矿灯必须编号,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是专人专灯;
3、完好矿灯的总数,应比正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4、必须按规定使用双光源、带保护装置的矿灯。
机
(九)、
空压机
1、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必须定期试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2、空气压缩机应有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3、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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