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打印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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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打印稿
2008年江西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
(一)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布置,逐步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
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所预防疾病的种类,由目前的7种增加到15种
目前全国统一实施的免疫规划所针对疾病:
7种
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肝
增加的疾病:
8种
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
5种
流脑、乙脑、风疹、腮腺炎、甲肝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
3种
流行性出血热、炭疽、钩端螺旋体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一类疫苗)
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简称乙肝疫苗,HepB)、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简称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简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白破疫苗,DT)、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简称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简称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简称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简称A群流脑疫苗,MenA)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简称A+C群流脑疫苗,MenAC)。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简称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和钩体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简称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简称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
消除麻疹,控制乙肝
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2008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
2、2008年,甲肝疫苗在实施地区目标儿童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
3、2008年,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实施范围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
(一)常规接种
1、在全省范围开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接种。
2、2008年,因疫苗供应问题,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需要。
其中,甲肝疫苗按照全省40%适龄儿童安排接种;麻腮风疫苗按照全省30%适龄儿童安排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按照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测算。
以后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接种面。
3、各设区市卫生局根据各县(市、区)近五年发病情况、疫情增长趋势以及实施的可行性,按照国家分配的比例确定两种疫苗实施县(市、区)。
(二)在重点地区开展脊灰强化免疫
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南昌市、九江市、宜春市等37个县(市、区、开发区)。
(三)应急接种
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实行应急储备,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疫情发生时,由疫情所在地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调用储备疫苗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目标人群、疫苗数量及联系方式等,省卫生厅及时审核并做出调用决定,书面通知本省疫苗储备单位;同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疫苗储备单位接到通知后以最快方式将疫苗发至指定地点。
五、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2006年出生18-24月龄已注射3剂百白破疫苗儿童)。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
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麻风联合疫苗:
2008年出生满8个月和2007年出生满8个月未完成基础免疫者。
麻腮联合疫苗:
2006年出生18-24月龄儿童。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2007年7月1日以后出生满6个月儿童),3周岁(2005年出生满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2002年出生满6周岁)。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2007年出生满8个月)和2周岁(2006年出生满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2006年7月1日以后出生满18月龄)接种。
10.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1.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ª10天接种第2剂次。
12.出血热疫苗(未纳入)
接种3剂次,接种对象为重点地区16¡ª60岁目标人群。
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疫苗免疫程序
疫苗
接种对象
月(年)龄
接种剂次
接种部位
接种途径
接种剂量
/剂次
备注
乙肝疫苗
0、1、6月龄
3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
卡介苗
出生时
1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皮内注射
0.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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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疫苗
2、3、4月龄、4周岁
4
口服
1粒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百白破疫苗
3/4/5月龄,
18-24月龄
4
上臂外侧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白破疫苗
6周岁
1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8月龄
1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18-24月龄
1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乙脑减毒活疫苗
8月龄,2周岁
2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A群流脑疫苗
6-18月龄
2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30μg/0.5ml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A+C流脑疫苗
3周岁,6周岁
2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00μg/0.5ml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甲肝减毒活疫苗
18月龄
1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ml
出血热疫苗(双价)
16-60周岁
3
上臂外侧三角肌
肌内注射
1ml
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炭疽疫苗
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1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上划痕
0.05ml(2滴)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
钩体疫苗
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2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成人第1剂0.5ml,第2剂1.0ml
7-13岁剂量减半,必要时7岁以下儿童依据年龄、体重酌量注射,不超过成人剂量1/4
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乙脑灭活疫苗
8月龄(2剂次),2周岁,6周岁
4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甲肝灭活疫苗
18月龄,
24-30月龄
2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肌内注射
0.5ml
2剂次间隔≥6个月
儿童常规免疫疫苗完成时间要求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12月龄完成。
A群流脑疫苗≤18月龄完成。
甲肝疫苗≤24月龄完成。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时间。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HIV阳性儿童和HIV阳性母亲所生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议(未定,我省暂不种)
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1-2月龄)、6月龄(5-8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对已知母亲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新生儿,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新生儿在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同时,在不同部位自费接种100IU乙肝免疫球蛋白。
特别提醒
如需同时接种2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每次最多只能接种2种注射疫苗和一种口服疫苗,注射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
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
未完成基础免疫的小于14岁儿童应尽早补种。
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5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6~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
≥4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未完成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的儿童,应补种完成2剂次。
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以下儿童可直接补种,对3月龄~3岁儿童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补种。
(待定,我省暂按此标准执行)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5.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
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
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保持人员稳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立免疫规划科,从事免疫规划管理人员为卫生专业人员,其中市级为5-8人,县级为3-5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从事免疫规划相关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开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培训的重点内容包括扩大免疫规划的免疫程序、纳入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知识、疫苗和冷链管理、自毁型注射器的操作、接种率监测与评价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工作,大力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全面构建履盖城乡的免疫接种服务体系,确保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
每个乡镇和街道应当按要求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口乡镇(街道)和偏远农村,应当增设固定预防接种点,城镇应按日(周、旬)提供接种服务,农村按周(旬)提供接种服务。
各地要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大力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
(五)加强冷链管理,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江西省冷链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将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七)严格加强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帐目做到日清月结,保证正确使用与管理。
各预防接种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于9月15日前报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局;各设区市于每年10月上旬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省卫生厅。
(八)进一步完善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预防接种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落实预防接种前的知情同意工作,从严掌握禁忌症。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反应监测,凡发现任何疑似异常反应均要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治疗和妥善处理。
七、督导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一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和指导下级单位和人员及时改进工作。
督导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经费管理与使用、宣传培训、冷链建设和运转、疫苗和冷链管理、免费接种的落实情况、接种率评价、接种证查验、安全注射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情况等。
省卫生厅将每季度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导结果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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