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保卫工作十条标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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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保卫工作十条标准2
内保大队出台校园内部保卫工作“十条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部保卫工作,近日,内保大队制定出台了以下“十项标准”,力争实现全年校园安全无刑事案件、无安全事故的“双无”目标。
一、切实建立包括校园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校园内部保卫工作责任制,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
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建立专职保卫机构或设立专职保卫人员。
学校、幼儿园应依法确立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建立健全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设立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并采取得力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四、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和反恐防暴预案。
定期组织实战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落实门卫制度。
严格门卫查验,加强对进出学校、幼儿园陌生人员、车辆的盘查登记,不得聘用不符合条件者担任门卫工作;
六、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充分发挥保安室的作用,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建立警务室;
七、加强技防设施建设。
对学校大门、围墙、师生宿舍、财会室、电脑机房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最大限度消除防范死角和漏洞;
八、严格落实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增强整体防控能力;
九、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根本上提高师生治安防范意识和实用技能;
十、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
特别是年节假日期间,务必由领导带队,组织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漏洞,确保学校内部安全。
保卫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保卫工作。
2管理职能
2.1职责:
2.1.1公司办公室是保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部门。
在分管经理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保卫治安等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对个别违法职工进行帮教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工作。
2.1.2负责督促检查公司下属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人力、设备、财产的安全,以防损伤、破坏。
2.1.3负责本公司大院门卫管理,对出入公司人员、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查询。
2.2 权限
2.2.1向上级领导提出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管理建设。
2.2.2有权执行上级颁发的治安保护条例。
2.2.3对违反治安条例的破坏行为及影响正常工作的不良行为现象有权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2.2.4有权参加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并协助侦破。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的遵守法律,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内部的保卫工作,班组要设兼职保卫人员,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及时处理新发生的各类案件。
3.3发动群众搞好安全防范,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严格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3.4加强重点保卫,确保要害安全,严防失密、泄密、窃密和破坏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窃密案件和破坏事故要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侦破。
3.5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做好违法职工的帮教工作,对重点人员要做到“四知”(知基本情况、现实情况、经济状况、来往关系)对重点对象控制率要达到90%以上,违法职工的改好率,要达到70%以上。
3.5认真执行《治保工作细则》,坚持向群众进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遵守法制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宣传教育。
3.6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上级领导和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指示,总结交流安全保卫工作
方面的经验,不断推进保卫工作的开展。
3.7积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听从组织安排,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风邪气做斗争。
3.8深入贯彻落实两部通告的精神,协同公安部门积极开展反窃电、反破坏电力设施斗争,确保供电线路畅通,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9严格执行现金票证管理制度,加强和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取送现金必须两人以上,送取万元以上巨款必须有保卫人员参加以保证安全。
3.10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私自拿用、转借、赠送,一旦发现应严加处理,并追究保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11加强物资仓库管理,各科室班组仓库的墙门窗必须牢固,仓库防范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的偷盗案件责任者,应负经济责任,严重者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降级或追究法律责任。
3.12职工及家属子女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对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暂住人员应到保卫部门登记,且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13对谩骂殴打保卫人员,妨碍履行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均受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14对预防和制止事故以及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法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捕捉罪犯,抢险救灾有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4检查与考核
4.1对保卫部门的检查考核由公安机关和单位领导共同负责,日常检查考核以本单位为主,公安机关协同定期检查考核。
4.2对本公司下属各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4.3奖惩按本单位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标准
发表日期:
2008年7月28日 【编辑录入:
网管】
门卫值班
1、严格按要求装着,做到着装整齐,佩带齐全,准时上岗。
2、值班中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嬉笑打闹,看书报,吃东西,睡觉,不准听收录机和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
3、严密注意进出辖区的人员,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人员(无任何证件),形迹可疑,衣冠不整者,必须制止其进入。
4、对带有危险物品进入辖区的人员,保安人员要严格检查并登记,或由保安人员代为保管。
5、值班人员要经常上、下楼巡逻,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以及其他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应严密监视,及时汇报。
6、值勤中要讲文明礼貌,不刁难辱骂群众,处理问题要讲原则,讲方法,态度和蔼,不急不躁,以理服人。
7、熟悉楼层消防设施的布局,设置,经常检查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并与消防中心严密配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8、调查熟悉辖区内人员情况。
9、认真做好值勤记录,不准代他人填写,接班人员未上岗之前,不准下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10、对于带出辖区的大件物品,要与物主单位联系核实,并做好物品登记。
11、认真检查出入车辆,指挥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准乱停乱放,确保通道畅通,避免交通堵塞。
12、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及闲杂人员、小商贩进入辖区。
13、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处理的情况在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14、值勤中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损失的,要追究当班保安人员的责任。
巡逻执勤
1、实行24小时监视和巡查,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2、对于形迹可疑人员进行证件检查,必要时检查其所带物品。
3、对于带出辖区或在辖区内起卸较大物品,要检查其单位证明,本人证件,并予以登记。
4、制止在辖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5、制止在辖区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工作休息,尤其是夜间遇此情形,保安人员要上前制止。
6、接到客户报警,要立即前去现场,同时向办公室汇报。
7、看管好辖区内的车辆,防止撬盗车事件发生。
8、指挥并监视好辖区内的行驶车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9、监视所管物业,及时消灭火灾及其他事故隐患。
10、回答访客的咨询,必要时为其向导。
11、在白天时,在辖区内要求上午巡逻不少于2次,下午不少于2次。
12、在夜间时,在辖区内要求上半夜巡逻不少于1次,下半夜不少于1次。
13、夜班时,在服务单位人员下班后,保安队员要在辖区内办公楼全部巡逻一圈,锁好各楼道口的门,并试开所有办公室的门,对未上锁的办公室,要填写锁门通知单和值班登记本,锁门通知单放到室内办公桌上。
14、夜间在门卫一般安排双人值班,夜班期间,要求至少有一人是清醒的。
15、协助客户遇到的其他困难。
监控室
1、积极参加业务训练,认真学习业务知识,要求每位队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对监控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真正起到监控作用。
2、监控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每个区域认真进行监控,对重点部位24小时录象保存,每位队员要纪律严明,不准泄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同其它岗位队员合理处置,并做好记录。
3、监控室机房重地闲杂人员不准进入,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认真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串岗、脱岗。
交接班前后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准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严格请销假制度,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病假一天以上必须有医疗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消防控制室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决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指示精神。
2、每位队员要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责任心,要熟悉和掌握大院内各消防设施的布置安放。
对消控消防设备要熟练掌握,合理操作,发现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检查出火灾隐患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解决不留任何死角。
3、要对大院内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对消防栓、消防带枪、消防报警器、感烟探测器、灭火器压力等进行检查,要确保有效,高质量的使用,做到万无一失。
4、确保24小时专人值班,不准脱岗、串岗,不准私自更改电脑程序,不准玩游戏和干与工作无关之事,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提前向科长请假。
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消控室,消防器材任何人无权借出。
6、音控背景音乐要专人播放,无上级领导命令不准私自开启。
消控室要始终保持整洁有序,各班组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科长工作标准
岗位工作标准2009-10-062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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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召开班长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精神,总结与布置工作。
2、经常深入各门卫检查,了解上岗执勤情况,抽查夜间巡检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纠正。
3、除公司员工正常上下班出入厂门之外,其他人员严格出入厂手续。
4、严格执行物资出入门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做好台帐。
5、严格执行车辆出入门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做好台帐。
6、夜间巡逻保卫人员发生脱岗、睡岗,除按规定处罚当班人员之外,要追查科长责任,发生被盗案件要及时侦破,内部人员参与要拿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经理。
7、工作以身作则,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及有关活动,遵守厂纪厂规。
8、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下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学校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O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自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ll 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学校放假时,应切断学校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住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学校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保证学校开设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两个课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全校教职员工、学生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IZl; “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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