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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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前言
一、毕业实习的目的
毕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社会性、综合性,是学生毕业前广泛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为毕业后参加工作,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实际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对所学专业进行全面锻炼,进一步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结合实际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工程技术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的综合训练。
二、毕业实习的基本要求
l、实习期间,要听生产单位技术人员的按排,不得任意行动。
2、实习期间回家天数一月不得超过两天,严格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要求。
4、注意安全、杜绝事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安全规定。
5、尊重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
6、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三、实习感受
通过实习,增强了我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是自己的专业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档次!
第一章总则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1.0.4条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2.1.1条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2.1.2条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节设计年限
第2.3.1条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快速路、主干路为20a①;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第2.3.2条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一、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二、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三、粒料路面为5a。
(①a代表年)
第三节道路抗震设防
第2.3.1条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3.2条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
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三、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第三章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3.1.1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
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3.1.2条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第3.1.3条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性质、等级、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及自然条件等进行。
前期工程应为后期扩建预留用地。
第3.1.4条在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第3.1.5条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并恰当地组织行人过街。
快速路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3.1.6条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应符合行车舒适、排水迅速和美观的要求。
立体交叉的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标高协调,便于布设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并宜采用自流排水,减少泵站的设置。
第3.1.7条为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可在进口道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增设车道:
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变速车道与集散车道。
第3.1.8条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立体交叉应按规划道路网设置。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四、进入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的现有交通量超过4000~6000pcu/h,相交道路为四条车道以上,且对平面交叉口采取改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均难收效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并妥善解决设置立体交叉后对邻近平面交叉口的影响。
五、两条主干路交叉或主干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当地形适宜修建立体交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六、道路跨河或跨铁路的端部可利用桥梁边孔,修建道路与道路的立体交叉。
第3.1.9条立体交叉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情况下采取简单形式,其体形和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协调,力求简洁大方。
第3.1.10条立体交叉的线形布置应与桥梁设计配合,不宜设置过多斜桥、坡桥及弯桥,并减少桥梁面积。
第四章道路与铁路交叉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4.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4.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4.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4.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路基设计调查
第4.2.1条路基设计应进行下列调查工作:
一、查明沿线的土类或岩石类别,并确定其分布范围。
选取代表性土样测定颗粒组成、天然含水量及液限、塑限;判断岩石的风化程度及节理发育情况。
二、查明沿线古河道、古池塘、古坟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路基均匀性的影响。
三、调查沿线地表水的来源、水位、积水时间与排水条件。
四、调查沿线浅浅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判断地下水对路基的影响程度。
五、调查该地区的降水量、蒸发量、冰冻深度、气温、地温与土基的天然含水量变化规律,确定土基强度的不利季节。
六、调查领近地区原有道路路基的实际情况,作为新建道路路基设计的借鉴。
七、调查沿线地下管道回填土的土类及密实度。
八、调查道路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
第五章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接缝处设传力杆、不设传力杆及设补强钢筋网的水泥混凝土路面(以下简称混凝土路面)的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结构组合设计、混凝土板厚度设计、混凝土板平面尺寸设计、接缝构造和传力杆设计、局部补强钢筋与钢筋网设计等。
第5.1.2条混凝土板的厚度,按行车产生的荷载应力不超过水泥混凝土在设计年限末期的疲劳强度并验算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
混凝土板长度的确定应使最大行车荷载应力和最大翘曲应力的迭加值不超过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
第5.1.3条行车荷载应力和温度翘曲应力均按弹性半无限地基上的弹性薄板理论,用有限元法计算。
各项计算可用电子计算机或本章所列计算公式及图表计算。
第六章广场与停车场
第一节城市广场
第6.1.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
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6.1.2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6.1.3条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
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
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
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
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第6.1.4条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6.1.5条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
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
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坡段。
第七章道路排水
第一节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7.1.1条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应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规定。
无排水规划时,应先作出排水规划,再进行设计。
因修建道路引起两侧建筑物或街坊排水困难时,应在排水设计中解决。
二、城区道路排水一般采用管渠形式。
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材料和道路类别选择。
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的布设,不包括排水干管设计。
三、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边沟、排水沟与涵洞等。
设计流量可按当地的水文公式计算。
四、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应处理好与农田排灌的关系。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六、郊区道路为公路性质时,其排水标准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规定进行设计。
第7.1.3条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执行。
计算道路雨水口流量时,偏沟水深不宜大于缘石高度的2/3。
第7.1.4条雨水口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道路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
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二、雨水口型式有平箅式、立式和联合式等。
平箅式雨水口有缘有平箅式和地面平箅式。
缘石平箅式雨水口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地面平箅式适用于无缘石的路面、广场、地面低洼聚水处等。
立式雨水口有立孔式和立箅式,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其中立孔式适用于箅隙容易被杂物堵塞的地方。
联合式雨水口是平箅与立式的综合形式,适用于路面较宽、有缘石、径流量较集中且有杂物处。
三、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平箅式雨水口约为20l/s,联合式雨水口约为30l/s。
大雨时易被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0.5~0.7的系数。
多箅式雨水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经计算确定。
四、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应低于附近路面3~5cm,并使周围路面坡向雨水口。
立式雨水口进水孔底面应比附近路面略低。
雨水口井的深度宜小于或等于1m。
冰冻地区应对雨水井及其基础采取防冻措施。
在泥沙量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沉泥槽。
五、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
连接管坡度应大于或等于10%,长度小于或等于25m,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7m。
必要时雨水口可以串联。
串联的雨水口不宜超过三个,并应加大出口连接管管径。
雨水口连接管的管基与雨水管道基础做法相同。
六、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其位置应与检查井的位置协调,连接管与干管的夹角宜接近90°;斜交时连接管应布置成与干管的水流顺向。
七、平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第7.1.5条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的原则如下:
一、对立体交叉桥下的地面水,宜采用自流排除。
当不能自流排除,有条件修建蓄水池时,可采用调蓄排水。
无调蓄条件时,应设泵站排水。
立体交叉处地下水位较高,影响路基稳定时,应按本章第二节规定与当地经验采取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二、在下穿式立体交叉引道两端纵坡的起点处,应设倒坡,并在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以减少坡底聚水量。
纵坡大于2%的坡段内,不宜设雨水口,应在最低点集中收水,两边应各设并联雨水口,数量应按立体交叉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第7.1.6条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的规定如下:
一、广场、停车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等因素确定。
广场、停车场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坡度大于或等于2%且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
广场、停车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设截流设施。
二、广场、停车场宜采用雨水管道排水,并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车辆停靠或人流集散的地点。
雨水口应设在场内分隔带、交通岛与通道出入口汇水处。
三、停车场的修车、洗车污水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入树池与绿地。
第7.1.7条郊区道路排水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一、道路跨越河溪、排水沟与农田排灌沟渠时,应根据当地水流状态和材料情况合理选用各种类型过水构筑物及防止冲刷或淤积的工程措施。
二、涵洞的流量应结合各地区的特点选用适当公式计算,并以形态调查法验算确定。
三、郊区道路采用明渠排水时,小于或等于0.5m的低填土路基和挖土路基,均应设边沟。
边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底宽应大于或等于0.3m,最小设计流速为0.4m/s,最大流速规定见表12.1.7-2。
超过最大设计流速时,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四、排除道路范围以外的水,宜采用明渠,断面型式为梯形或矩形。
排水沟穿经城镇、居住区时,宜做成管渠。
第7.1.8条渡槽、倒虹管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灌溉渠与道路相交无修建涵洞条件时,可修建渡槽或倒虹管。
渠底高于道路标高并能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时,可设渡槽。
渠底低于路面,但与路面的高差不能满足修建涵洞的要求时,可设置倒虹管。
二、渡槽宜为钢筋混凝土的矩形或梯形槽,过水断面应满足设计流量要求。
渡槽应有防漏和防溢流措施。
三、倒虹管管径应根据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
管径宜大于或等于200mm。
污水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9m/s,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
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冲洗措施。
倒虹管水平管的管顶距路槽底面宜大于或等于0.5m,距边沟底应大于或等于0.3m。
倒虹管井内应设闸槽、闸门、梯子等设施。
村庄附近井口应设井盖。
井口大小应便于工作人员进入操作。
四、倒虹管宜采用圆管,过水能力可按压力管计算。
第7.1.9条设计锯齿形偏沟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中心线纵坡度小于0.3%时,可在道路两侧车行道边缘1~3m宽度范围内设锯齿形偏沟,以保证路面排水。
锯齿形偏沟的缘石外露高度,在雨水口处hg=18~20cm;在分水点处hw=10~12cm。
雨水口处与分水点处的缘石高差hg-hw宜控制在6~10cm范围内。
二、缘石顶面纵坡宜与道路中心线纵坡平行。
锯齿形偏沟范围的道路横坡度,随分水点和雨水口的位置而变。
条件困难时,可调整缘石顶面纵坡度。
第二节道路地下水的排除
第7.2.1条常年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槽底时,应采用隔离层、封闭层等隔水措施,以隔断地下水的补给,并通过暗沟将水排出路基以外。
路基含水量过高时,可采用盲沟加排水层吸收、汇集、拦截流向路基的地下水,盲沟、排水层与土基相接处应设置土工织物,保持常年应用不被污染,保证路基处于干燥状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稳定性。
排水出路力求自流,或采用竖井潜流下渗,必要时可设泵站提升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天然水体。
第7.2.2条设置盲沟的规定如下:
一、应根据当地材料、土质等条件选用盲沟类型,如乱石盲沟、多孔管盲沟、无砂管盲沟或瓦管盲沟等。
二、纵向盲沟平行于道路中线设置,可根据道路宽度决定设置一条或两条;横向盲沟宜与道路中线成45°~90°角,间距为10~20m。
三、盲沟应设置土工织物或粒料反滤层。
四、地下水流量应根据含水层的宽度和长度,水流有无压力,层流或紊流,补给情况以及盲沟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7.2.3条道路侧向有局部渗水时,可用截流的方法,截断来水,并引至排水系统。
第八章道路绿化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8.1.1条道路绿化指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
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第8.1.2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树种、草皮、花卉。
第8.1.3条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
选择树种时,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能抵抗病虫害、风灾及有害气体等的树种。
第8.1.4条道路绿化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关系。
第二节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第8.2.1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综合考虑沿街建筑性质、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
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
绿化布置应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树木与花卉草皮相结合,色彩和谐,层次鲜明,四季景色不同。
第8.2.2条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30%。
对游览性道路、滨河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可提高绿化比例。
第8.2.3条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
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
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
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第8.2.4条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为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
当人流、车流较多或两侧有大型建筑物时,应采用既隔离又通透的开敞式种植。
第8.2.5条郊区道路应根据各路段地势、土壤等分段种植。
种植方式避免单调。
在通往风景区的游览性道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重要路段要加强绿化,反映城市特色。
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可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地段可种灌木。
第8.2.6条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
对现有树木、树林等应注意保存,以改善沿路环境,并应将沿线风景点组织到视野范围内。
第8.2.7条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视距的前提下进行诱导视线的种植,并与城市景观结合,体现城市特点。
第8.2.8条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进行绿化设计。
沿变速车道及匝道应种植诱导视线的树木,并保证视距。
此外应充分列用匝道范围内平缓的坡面布置草坪,点缀有观赏价值的常绿树、灌木、花卉等。
第8.2.9条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
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
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
集中成片绿地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可为总面积的10~15%。
纪念性广场应利用绿化衬托主体、组织前景、创造良好环境。
第8.2.10条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障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考虑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停车场绿化布置可利用双排背对车位的尾距间隔种植乔木,树木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
停车位最小净高:
微型和小型汽车为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此外还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
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第8.2.11条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
株距4~10m,绿化带净宽度见表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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