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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与讨债成功绝招(doc10页)
30种催款讨债成功绝招
第一章债、债务纠纷和讨债
一、债及其分类
1.债的涵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涵义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权利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方。
简单说,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义务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对方请求的一方。
简单说,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承担义务的一方。
3.债的特征
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及其区别上。
所有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两大基本的财产权。
所有权是取得债权的基础和前提。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若不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在经济活动中交换该项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
所有权是债权实现的后果。
因为债权关系的发生,常常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和取得。
因此两者是紧密相联又互不相同的。
4.债的分类
A.根据债的标的物之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前者的特定物的所有权在债成立时即以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特定物意外损坏或灭亡,债务人可免交原物但必须赔偿损失;后者种类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才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损坏或灭亡,除特殊情况外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B.根据债的主体的数量多少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前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后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
C.根据债的内容能否由当事人选择,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规定只能请求或承担为一种行为或不为一种行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是简单之债。
债的内容规定了几种可为或不
1.讨债
讨债是指债权人运用合法手段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二章讨债代理和讨债时效
一、代理及其产生的依据
1.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其法律特征是:
A.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B.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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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
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产生的根据及代理种类。
代理产生的根据是指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
其法律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等。
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种类。
二、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及产生的原因。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
A.原代理权已经终止,继续用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B.代理权超过代理权限进行的法律行为。
C.XX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如“被代理人”在事后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追认或承认,则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从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有催告权或撤消权。
指第三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确切答复是否给予追认或承认。
如过期未有确定的答复,法律上就认为是拒绝追认。
同时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权解除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其代理权,而其本人又不能证明其代理行为,那么其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和“被代理人”的损害负责赔偿。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代理关系即终止:
1.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原因消失。
4.代理权的撤消和辞去。
5.代理任务完成或者代理有效期届满。
四、讨债代理
1.讨债代理及其特征
讨债代理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委托代理向债务人讨债。
其特征和性质与一般代理一样。
2.讨债代理权的发生
讨债代理人的权限都是由债权人的授权行为也即是由债权人的委托而产生的。
授权形式因其事关重大,一般应有讨债授权委托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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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代理的再代理
讨债代理的再代理是指讨债代理人把债权人委托的事物再委托给他人代理。
通常在事前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紧急情况下,也应在事后及时告诉债权人。
再代理人产生后代理人依旧享有代理权并对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除权
4.讨债代理中的不正常行为
其不正常行为主要表现为讨债人行为不正常。
如滥用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利用债权人授予他的权限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债权人授予他的权利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债权人并未授权予他代理权等。
其所产生的后果与其他无权代理一样。
五、讨债时效
1.时效制度及其意义
时效制度指的是在民事立法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又分取得时效和消灭(终止)时效。
时效的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是:
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经过。
时效的意义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律对超过时效期限的权利不予保护,有利于监督权利人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
可以避免远年债务纠纷的发生。
2.讨债时效
A.诉讼时效与债权效力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果不行使其权利,那么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B.债权时效的类别
债权时效的类别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两年(《民法通则》中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是专门为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
一般有民法法典或单行法规加以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C.债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而不应当从权利人权利发生之时起算,
因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的种类的复杂,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不相同。
a.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b.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行使权)时起算。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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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d.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一般应当从造成损害之时开始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当权利人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知道受侵害的事实或者不知道致害人是谁其胜诉权可以最长保留期限为二十年。
D.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即权利人不能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暂停计算,而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则仍然有效,当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之后,时效继续进行。
E.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导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都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再重新起算。
F.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期限给予适当的延长。
G.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时间。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定期间两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我国民法上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叫做始期,其结束时间叫做终期。
b.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起,并且必须以日历上的时间为准;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之时开始计算。
c.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它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即第二天为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如果规定有业务活动时间的话,应当直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d.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等,都包括本数。
“以外”、“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催款人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一、催款人的职业道德
催款人应具备尊纪守法、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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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代理人必须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债权人所授予的代理权。
2.在催款过程中,在和债务人的具体纠缠活动中要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尊重债务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3.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要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在催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努力工作,完成自己的催款任务。
二、催款人的心理素质
催款人应具备灵敏的感知、较强的记忆、严密的思维、稳定的情绪和坚强的意志等的心理素质。
三、催款人的语言文字能力
催款人需要有很强的语言文字能力,这样当他在与债务人交涉的过程中,就能准确的理解债务人说话的意思,掌握其态度和意图;并能从债务人的陈述之中及时发现、掌握一些有用的信息,债务人偶有失言,也能被他抓住把柄;并能准确、完整地向债务人传达债权人的意见及其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要求;并在书面交涉时可以作到把握精神实质,用词恰当,语句结构严谨,使债务文书一丝不苟,不给债务人可趁之机;并有很强的思辩能力和理解能力。
因此催款人平时要注意提高自己的语言文字能力,经常训练多读、多听、多想、多写。
学习有关逻辑学方面的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催款人的公关能力
催款人在催款时要注意以下公关原则:
1.要有礼貌、讲礼节。
2.控制情绪,学会忍耐。
3.专心致志、侧耳倾听。
五、催款人的知识准备
催款人应当具备法律知识、经济知识、语言知识、逻辑知识、心理知识公关知识等,知识越多越好,催款人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能力,积累大量的知识,才能在各种场合对各种人物都能应付自如。
六、催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我国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公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催款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其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不为法律承认,不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要从以下几点判断催款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
2.精神状态必须正常。
第四章催款的场合及目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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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的场合
催款人要善于捕捉实际,找准机会,在各种场合向债务人催讨债务。
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催款的场合:
1.登门催款
登门催款是指债权人或者催款人走出去,到债务人所在地,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
这是最普遍的催款场合,它的优点是:
A.欠债不还被债权人追上门来,人们通常都会同情支持债权人,公众舆论对债务人不利。
B.债权人可以了解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的一些真实情况,可以了解到债务人欠债不还的真正原因。
C.催款人上门催款,便于寻求社会支持,寻找债务人所在地的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的支持,对债务人施加压力。
2.请进来
债权人在自己的大本营向债务人实施催款行为。
当债务人不是有意拖欠债款,而是确有原因的时候,适用此场合。
其关键是“请”的方式和时间,只要方式和时间用得好,债务人就会接受邀请,债权人也会顺利达到目的。
时间最好在债务合同快到期时将债务人请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合同按时还债,或表示极大的兴趣与债务人再次合作,前提是将快到期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债务人一般也会乐于合作。
另外债权人最好以参加什么联谊会,讨论会等形式友好的邀请,不要以高于债务人的姿态邀请。
3.不期而遇
一些债务人为躲债而常年外出,使催款人找不到,这时在火车、飞机上等地点与债务人不期而遇,催款人一定要把握机会,不要被债务人的哄骗所蒙蔽,要保持头脑冷静,记住:
债务人不答应还债,就一直纠缠下去,直到债务人书面答应还债为止。
因债务人躲债出去纯旅游的少,一般都是既躲债又开展业务,因此催款人可以经过调查,知道其去向后跟踪而至。
缠住不放,势必对其业务活动造成影响,因此效果往往不错。
4.各种聚会
催款人利用各种公开聚会、社交场合向债务人催款,对故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是非常有效的。
但催款人要注意作到有礼有节,争取人们的同情,以达到目的。
5.喜庆场合
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债权人要注意债务人的一切重大活动,并抓住时机进行讨债,特别是当债务人遇到大喜事时,债权人出现在这种场合中贺喜,利用时机巧妙的提醒或催讨债务,债务人正值高兴时往往会有“慷慨之举”。
切记债权人不要抱着捣乱的态度去,这样关系容易僵化,不利于催款。
6.不幸场合
不幸场合是指债务人企业或经济实体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时。
此时债权人应当根据实际采用不同的方法实现催款目的:
A.帮助债务人恢复生产,使其有能力还清债款。
B.实在不能起死回生的,债权人要采取断然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
总之,在任何场合催款都要掌握好时机,制造机会。
把握时机实施催款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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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的目标
1.以债务人给付金钱为目标
2.以债务人交付物品为目标
3.以债务人交付智力成果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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