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亮瑜(六).ppt
- 文档编号:2765778
- 上传时间:2022-11-12
- 格式:PPT
- 页数:123
- 大小:594KB
魏亮瑜(六).ppt
《魏亮瑜(六).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魏亮瑜(六).ppt(1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卫生行业之解读卫生部北京医院魏亮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介绍立法背景介绍将医疗纳入侵权法之始末将医疗纳入侵权法之始末200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侵权案件排次图示侵权案件类型数量排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969691财产损害赔偿案件751762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5118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10094雇员受害赔偿案件98395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54466名誉权侵权案件38477产品责任侵权案件34648股份转让侵权案件27719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242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121611近几年医疗事故案件统计P385收案结案200210249874120039079904620048854873820059601902920061024810129200711009104772008138751285820091644815757目录目录w第一章一般规定w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w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w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w第五章产品责任w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w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w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w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w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w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w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w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w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0年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w现阶段我国已患关系法律属性问题:
民事、行政、独立w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争议w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w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分则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本章内容w归责原则w患者知情同意权w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w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w医疗产品侵权责任w医疗机构免责事由w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w患者隐私保护w制止过度检查w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w二元化的问题w医疗事故的概念w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w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衔接w鉴定问题w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54-6454-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此之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任。
在此之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三个双轨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为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为一元化与三类型一元化与三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三个双轨制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诉诉因因的的双双轨轨制制赔赔偿偿标标准准的的双双轨轨制制鉴鉴定定的的双双轨轨制制医医疗疗事事故故医医疗疗过过错错医医疗疗事事故故赔赔偿偿标标准准人人身身损损害害赔赔偿偿医医学学会会医医疗疗事事故故技技术术鉴鉴定定司司法法鉴鉴定定机机构构医医疗疗过过错错鉴鉴定定一、一、诉因双轨制:
诉因双轨制:
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w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w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
最高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
“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二、鉴定的双轨制:
鉴定的双轨制:
w医疗事故鉴定w司法鉴定三、三、赔偿的双轨制:
赔偿的双轨制:
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
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
条例条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赔偿年限最长不超66年。
年。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20年计算。
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30年。
年。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20年计年计算。
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不满障标准计算。
不满1616周岁的扶养到周岁的扶养到1616周岁,周岁,对年满对年满16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20年。
年。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18周岁;被扶养人无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20年。
年。
误工费误工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三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三倍以实际收入为基数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护理费护理费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20年。
年。
大致相同的赔偿项目大致相同的赔偿项目二元化机制的弊病:
w第一,分割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患者一方相互之间的矛盾。
w第二,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形成防御性医疗,损害全体患者利益。
w第三,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w第四,加剧医患矛盾。
一元化体制改革:
w改革的指导原则改革的指导原则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w改革的改革的基本目标基本目标建立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就医环境,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
“一元化三类型一元化三类型”医医疗疗技技术术损损害害责责任任医医疗疗伦伦理理损损害害责责任任医医疗疗产产品品损损害害责责任任w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
w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w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w举证责任倒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w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w侵权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w此条明确了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疗活动的特点w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w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4条规定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w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原则约定。
w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33条规定:
条规定: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w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第62条规定:
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w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同时也在法律上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w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第26条规定:
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第11条规定:
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健康权,在处分之前,患者有权知道相关的医疗信息,从而做出理智正确的判断(就患者本身而言),同意或者选择合适的诊疗措施。
法律:
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
案例:
04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
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
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
鉴定:
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
经查:
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w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
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w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医疗行为确实侵犯患者知情同意1、如果该医疗措施完全是目前的最佳治疗方法或必须治疗方法,应认定不影响患者的理性选择,从而根据治疗情况认定不承担责任,不赔偿或适当补偿。
2、如果治疗措施的价值和目的没有显著性优势,甚至产生不利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二级分析:
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按照诊疗常规操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魏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