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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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培训1、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共51项。
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19项,一般项31项,共50项2、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共19项。
3、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7项,一般项23项,共30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目录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项目项目序号检查内容1生产环境条件1.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结果注:
检查原辅料仓库;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2.1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2.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共51项。
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19项,一般项31项,共50项说明:
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
2每次检查抽查重点项不少于10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3上表中除1.7、3.4、3.5、3.6项以及2.1项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查部分,其他项目均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4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每次检查,还需检查第9项,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不需检查第9项。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或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不符合项数。
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共19项。
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共19项。
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共19项。
说明:
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7项,一般项23项,共30项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7项,一般项23项,共30项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7项,一般项23项,共30项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7项,一般项23项,共30项说明:
1.表中*号项目为重点项,其他项目为一般项。
每次检查的重点项应不少于3项,一般项应不少于7项。
2.检查结果判定方法:
符合:
未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和一般项存在问题;基本符合:
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1项及以下不合格且70%一般项合格率100%;不符合:
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2项及以上不合格,或一般项合格率70%。
3当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列入下次检查必查项目。
4存在合理缺项时,一般项合格率的计算方法为:
合格项目数/(检查的项目数合理缺项的项目数)100%。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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