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汇编.docx
- 文档编号:27653060
- 上传时间:2023-07-03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51.92KB
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汇编.docx
《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汇编.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汇编
柯达攻击富士案
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一一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
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第1款,认为虽然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第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销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小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
▪ (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
▪ (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
▪ (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 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
任何被接洽的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
WTO第一案(精简版)
1995年1月,WTO成立伊始就受理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贸易争端:
委内瑞拉申诉美国。
事情的起因:
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
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
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美国这一政策公布后遭到了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汽油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认为该政策违反了WTO规则,严重损害了委内瑞拉的经济利益。
于是,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WTO。
随后不久,巴西也加入了对美国的申诉。
这便是所谓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
在此案中,美国显然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因为它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于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汽油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修改汽油政策,使其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
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
WTO第一案得到了圆满结束。
美国与委内瑞拉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案(完整版)
一、案情简介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书面请求美国磋商,具体理由是根据《GATT1994》第22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1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简称EPA)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的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2月10日,在DSB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GATT1947》提出的设立专家组的正式申请。
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的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条(最惠国待遇)。
而且美国此种确立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1、2款和第12条。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等国的代表支持设立专家组,并表示有兴趣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组程序,最后,DSB决定设立专家组审查该项投诉。
这也是DSB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28日,委内瑞拉与美国同意该专家组由Mr.JosephWong(组长)、Mr.CrawfordFalconer和Mr.KimLuotonen三人组成并拥有DSU第7条所规定的标准职权范围.
1995年4月1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5月双边协商失败,5月19日巴西致函DSB要求设立专家组。
美国对巴西的要求不表示反对。
加拿大、挪威和欧盟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组程序。
5月31日,DSB决定由1995年4月28日组成的专家组同时审理巴西、委内瑞拉与美国的有关“汽油标准”的纠纷。
并对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作了相应调整。
1996年l月17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发布了最终报告,认为美国的行为不符合《GATT1994》第3条第4款,就是根据第20条也没有充分的理由。
1996年2月19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起上诉,4月2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修改了专家组报告对《GATTl994》第20条G款的解释,推断出《GATT1994》第20条G款对本案不适用。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决定,并将与巴西和委内瑞拉就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进行磋商。
12月3日,在DSB会议上,美国报告了其执行情况,并称美国已与委内瑞拉就执行DSB建议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并将于1997年1月向DSB提供进展状况报告,巴西对于执行期限的长短表示关注。
1997年8月19日,美国宣布在15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实施专家组的建议。
该案实施过程中,当事方没有再发生争议。
二、专家组程序
1.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审查委内瑞拉和巴西通过上呈DSB的文件中提请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并作为调查结果来协助DSB做出该适用协定所规定的建议和裁定。
专家组对《GATT1994》第1条未做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专家组强调,其任务不是对《洁净空气法》或“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根据《GATT1994》具体条文审查投诉方所指控的“汽油条例”的有关方面。
专家组指出WTO成员有权自由确定自己的环境目标,但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们必须采取符合《WTO协定》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
2.工作程序
专家组于1995年7月10日至12日和9月13日至15日分别会晤争端当事各方,7月11日会晤有关第三方(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其中欧盟和挪威提出了意见)。
9月21日,专家组主席通知DSB,由于WT/DS25文件所述延误原因,专家组将不能在6个月内提出报告,12月11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了临时报告。
1996年1月3日,应美国依据《WTO谅解》第15条第2款所提出的请求,专家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
1996年1月17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
3.事实认定
为了防止和控制在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订了《洁净空气法》(TheCleanAirAct,CAA)。
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保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
该条例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
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4.双方意见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的“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和第3条第1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TBT协议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第6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
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1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协议第2条的范围。
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美国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有关环保措施的例外。
(1)国民待遇。
专家组着重阐述了“相同产品”和“不低于优惠待遇”问题。
专家组指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此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1ikeproducts)。
《GATT1994》第3条第1款“不低于优惠待遇”一词,表示“与境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都不能有歧视性待遇,要为进口产品提供有效的平等贸易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
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此外,专家组认为,根据1947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不低于优惠待遇”条件,必须被理解为可适用于每种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
(2)环保例外。
《GATT1994》第20条d款允许WTO成员采取与《GATT1994》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例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总协定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者”。
专家组审查的核心在于美国违反《GATT1994》的规定,建立不同的“汽油标准”的方法是否是保证遵守与总协定条款不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
美国辩称非退化要求是不与总协定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基准建立方法是为了确保遵守这些法律与法规。
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的一种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专家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护天然资源政策。
但是,专家组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与保护洁净的空气有关?
专家组认为,根据1947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有关”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而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天然资源,因为在优惠上给予进口汽油以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与美国改进国内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所进口的汽油。
5.专家组结论和建议
专家组就此得出的结论是:
“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规定,并且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b、d、j、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因此,专家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根据《GATT1994》应承担的义务。
三、上诉审理
1.上诉内容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组报告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美国请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GATT1994》第20条所作的法律解释。
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存在下列法律错误:
第一,美国环保署根据《洁净空气法》颁布的“汽油条例”所规定的基准建立规则,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g款来证明其合法性;
第二,专家组关于基准建立规则不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的结论;
第三,在解释与适用《GATT1994》第20条内容时,没有发现基准建立规则满足了第20条g款的其他条件和第20条的引言。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上诉机构应驳回美国的上诉和维持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以及关于《GATT1994》第20条g款的结论。
它们特别支持专家组关于所争执的措施不是有关保护的一项措施的结论。
因此,汽油是否是“可用竭天然资源”,美国采取的措施是
否构成变相限制成为解释第20条g款的关键。
2.上诉机构结论。
1996年4月2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GATT1994》第20条g款时的错误,推断出第20条g款不适用于本案。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第20条g款的结论,确认专家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还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否属于《GATT1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
上诉机构裁决:
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武断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1994》第20条g款的范围,因为“无论是各自的还是法定的汽油技术标准,都是为了保证对汽油提炼商、进口商的监督检查,使之符合品质的等级要求……这些措施在限制境内生产和消费上确有成效”,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其合法性。
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
关于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和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b、d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
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承担的义务的建议。
看巴西如何制裁美国
8月31日,世贸组织(WTO)判定美国为其国内棉农提供巨额补贴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贸易规则,并批准巴西对美国实施总额为2.95亿美元的制裁措施。
巴西是借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贸易诉讼最多的国家之一,算上这场与美国棉花补贴贸易胜诉后,巴西在近几年中已取得了对发达国家贸易诉讼的两次“大捷”。
在2005年,巴西便赢得了对欧盟糖类补贴的贸易诉讼。
该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巴西将“WTO贸易谈判”与“联合国改革”、“南美洲一体化”一同视为其外交政策的三大目标。
巴西对WTO的重视,其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巴西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有优势,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巴西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前提,WTO为削减或者消除农业补贴提供了可能。
第二,WTO是各国实现平等参与和开展平等竞争的平台,平等原则可以让巴西在贸易问题上谋求与大国平等的地位。
第三,在WTO框架内,巴西可以根据不同议题与不同国家结成利益联盟,这一点可以从巴西是WTO内不同“集团”的主角上得到反映。
其次,巴西在WTO贸易争端和其他谈判问题上拥有一个非常专业的团队。
除常驻WTO官员之外,巴西还多次派出专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工作,其中包括资深外交官和贸易专家。
更重要的是,巴西培养出了一批精通贸易规则、争端处理和谈判技巧的人才,他们善于利用WTO的规则抓住谈判的要害,并利用有效的外交和经济手段实现了自己的谈判目标。
第三,巴西建立了监测预警机制和跨部门的协调机制。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巴西政府已建立了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的监测预警机制,将贸易争端的解决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先预防。
巴西在处理贸易纠纷方面已形成一套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组织机构。
其中,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下设的外贸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专门负责贸易和旅游事务的机构,该机构为巴西在解决贸易争端时实现部门间协作提供了保障。
另外,巴西在WTO贸易争端解决和谈判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那便是充分利用WTO的“非歧视”和“成员国平等”原则,敢于在事关本国核心利益的贸易争端中开展“持久战”,这也是巴西为何成为最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之一的原因所在。
而敢于向发达国家叫板的精神,更是在对欧盟和美国的这两起胜诉中发挥着更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
环球时报,2009年9月3日第14版。
)
问:
巴西此次获胜对发展中国家有何意义?
中国应该向巴西学习哪些经验?
巴西与欧共体冷冻禽肉配额纠纷案
1992年6月19日,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对油籽及动物饲料蛋白加工商和生产商提供补贴”专家组报告,并授权欧共体与包括巴西在内的十个利害关系缔约方进行补偿性谈判。
欧共体与巴西于1993年7月完成了谈判,双方签署的双边协议规定:
欧共体冷冻禽肉实行全球免关税配额。
欧共体在实施这项配额时,也向其他成员提供禽肉配额。
巴西对欧共体的这项措施提出指控,声称欧共体没有按双边协议实施关税配额,因为巴西应是该协议的唯一受益方。
而欧共体则认为它的这一措施是严格按照GATT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的。
双方各执一词,请你以GATT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的身份对此案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案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吨玉米和高梁的配额,期限为4年。
阿根廷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梁,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7月8日,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第6款的规定,即在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巴西、智利等九国同美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案件经过
1993年8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美国允许烟草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41%的进口原料。
1992年,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
现在,根据新的法令,美国卷烟制造商使用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25%以下。
因此,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巴西、智利等八国向GATT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
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约。
”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2月,阿根廷也加入申诉。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九国胜诉。
美国反倾销法的一般程序
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
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
只有两者都做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1.申诉、立案与调查(20天)
依照美国法律,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出反倾销申诉,并应向商务部和贸易委员会同时提起,且需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并导致了美国同类产业受到损害。
商务部在收到起诉书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立案听证,而贸易委员会收到起诉即属立案。
如果商务部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则贸易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也自动终止调查。
商务部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立案调查,并拥有广泛的调查权。
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立案调查的通知后两周内,即可向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
(问卷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出口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出口商的组织结构、被指控产品的内销,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生产环节的数据和证据。
)出口国应在问卷发出后30天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两次裁决:
一次初裁和一次终裁。
2.初步裁决(140天(含45天))
(1)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
自起诉之日起45日之内,首先由贸易委员会对是否有损害做出初裁。
初裁的标准是确定在这个阶段是否存在“合理的损害迹象”。
若初裁是否定的,即并不构成损害,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便立即终止调查;若初裁是肯定的,则继续调查。
(2)商务部的初步裁决:
在贸易委员会做出肯定的初裁之后,商务部应在立案之日起140天内做出初步裁决。
若结果是肯定的,则应下令停止完税通关,即开始征收金额为商务部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以债券或现金押金的形式支付。
在商务部做出初裁前后,到终裁之前,出口商可与商务部协商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案件的调查。
3.最终裁决(120天加7或180天加7)
(1)商务部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在其初裁后的75天(有时可推迟至第135天)内要做出终裁。
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进口商要支付金额为商务部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做出肯定的最终裁决之后45天内作出终裁。
只要商务部或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就终止。
如果两者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贸易委员会终裁的7天内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这时已到了自起诉提出之后的第287天。
苹果汁案
早在1998年11月,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就得到美国苹果汁行业将对我输美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信息,美国苹果协会要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2%的反倾销税。
我国商会立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世界贸易组织 教案 主要 案例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