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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全称)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意见》(渝建发2005年63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发包方与工程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虎溪综合大楼工程
工程地点:
重庆市沙坪坝大学城
分包范围:
基础、主体及初装饰施工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2.1按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说、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设计补充修改、洽商(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等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
挖孔桩钢筋、砼、基础地梁、钢筋、砼、模板、主体结构、屋面构架;砌体工程、内抹灰、楼(地)面、屋面工程;公共过道、楼梯间和设备用房墙等地坪。
(不包含外墙装饰、外墙保温、外抹灰施工,室内地砖、墙砖及二次装修、防水、门窗制安漆、栏杆扶手、室内外涂料和水电安装内容)等。
木模板、架料周材及辅材;正常施工工序下的一次性堵洞补烂、安全防护及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棚、安全通道、四口五临边及外防护烂、架、网),车库土建的全部工作,及配合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等内容。
2.2上述内容如与工程业主确定给发包人的内容不符,以工程业主确定给发包人的内容为准。
2.3以下内容不属本合同分包范围:
内墙腻子、涂料、乳胶漆、防水、公共过道吊顶、外墙抹灰、保温、外墙漆(涂料)、栏杆、消防及水电安装、进户门、窗、百页、电梯及设备安装。
3、分包工作期限150天。
4、安全及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CJ13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重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3】39号文)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发包人与工程业主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工程业主的特别技术要求在发包人与工程业主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技术交底、补充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本工程拟采用的技术措施:
(1)本工程竖向结构、水平结构都采用木模板。
(2)构造柱女儿墙压顶等零星砼以及总包方认为不适宜商品砼的构件可现场拌制。
(3)焊接形式:
按照设计图和规范要求采取连接方式。
(4)墙体拉接筋,构造柱、圈梁等二次结构筋采用预留或植筋。
(5)外架采用双排脚手架,悬挑架。
8、图纸
8.1发包方应在劳务分包工程开工15天前,向分包方提供图纸2套。
8.2图纸属于保密的内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泄露图纸及其内容。
9、项目经理
9.1发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赫然的项目经理为李朝桂,职务:
项目经理
9.2分包方蒋府强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职务:
项目经理。
技术员:
杨东毅,施工员:
蒙明华,质量员,安全员:
魏钢,材料员:
蒋永波。
10、发包方义务
10.1组建于工程相适宜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发包方完成分包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方进场,及视为发包方已经履行了相关工作。
(1)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交付具备本合同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测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管理、指导、检查分包方的放线工作。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供应材料、设备;
10.7本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9负责告知分包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贯标体系的要求。
11、分包方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向发包方负责;未经发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11.2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劳务资质,签订合同时,分包方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盖上劳务公司鲜章,交给发包方备案,分包方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投入工程施工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特殊操作工种持证上岗率为100%,如因分包方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不满足要求而遭受相关部门处罚,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禁止使用男性大于55岁、女性大于50岁的老年工及未成年人,严禁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区域内,否则每发现1人次罚款100元,如上述人员进入现场发生事故,其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同时分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备案。
11.3分包方必须配备二级建造师一名,质量员、安全员一名、施工员三名。
相关资格证书,上岗证,原件交给发包方保管,特殊工种如塔吊工、外架工、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分包方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专业人员经发包方确定后不到随意更换,且进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分包方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每周在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6天,若分包方对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必须提问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视为分包方违约,按5000元/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分包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
11.4分包方以下人员,经发包方代表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按1000元每人·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分包方应在48小时内调入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发包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而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员以及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建设单位、发包方及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方及建设单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1.5分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或应发包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7分包方应指派专人放线,并接受发包方委派的放线施工员的管理、指导和检查。
11.8自觉接受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9按发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10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方办理交工验收;
11.11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方责任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方责任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12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分包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3分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转发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工程师、监理师的指令;
11.14分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5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应负责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贯标体系的要求。
11.16包方必须组建相应的项目经理部,配置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详见11.3条)报发包方备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分包方管理人员应服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管理。
11.17分包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每天按发包方要求出勤,每月发包方记录分包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
分包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每周在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6天(每天至少9个工作时),每少1天罚款200元,月累计缺勤10天以上每天罚款500元。
11.18分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每天的工作计划,准时参加发包方组织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如迟到、缺席或无故不到会,发生1人次罚款50元。
11.19分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每层楼板浇筑砼前必须对模板的支撑、加固、层高、轴线、垂直度、平整度、开间尺寸、构件厚度进行认真检查,在浇筑砼后必须对成形构件进行二次检查矫正。
11.20每道工序完工后所剩材料必须立即清理干净(不准过夜清理),随时做到工完料清。
12、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
12.1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分包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方因此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因此而为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所有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方负责后勤保卫工作(发包方负责监督),分包方负责施工现场、工棚、住宿、厕所的清洁、进出车辆冲洗、防暑降温,灭蚊除菌、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12.2分包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项目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如停工、爬塔吊示威、阻止或不配合外涉单位的进场施工,以及三人以上的聚众闹事,发包方将处以分包方两万元每次的罚款,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发包方不得要求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3本工程安全检查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BJ59-99)》.分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如本工程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BJ59-99)》或其它现行标准或规范,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到达安全检查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整改期间,工期不得顺延。
12.4本工程文明施工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分包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如未达到要求,则发包方按2000元每次予以处罚,罚款从分包方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月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如未到达《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或其他现行标准或规范,或受到通报、停工处理,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2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文明施工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整改期间,工期不得顺延。
施工现场出现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的,按1000元每次予以处罚。
12.5由于分包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分包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安全防护
13.1分包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以及使用的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13.2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运输电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件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3.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分包方并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4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室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分包方自行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分包方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工伤事宜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工伤处理费用由分包方现行垫付,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14.2安全事故费用包括赔偿受害者的直接费用,善后处理工程中相关经营费用,除保险赔偿后,双方约定安全事故费用在50000元及以下者,由分包方全额承担,
发包方承担安全事故费用的70%,分包方承担安全事故费用的30%。
14.3施工期间,若出现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主动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影响发包方正常的生活及办公秩序,否则,发包方将按照政府部门的协调处理费用另加20%协调处理费用从分包方应得款项中直接扣除。
15、保险
15.1分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分包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为员工投保的全部保险。
15.2保险事故发生时看,分包方和发包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因分包方采取措施不力、不当或其他故意过失所扩大的损失,分包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发电机、套丝机、到现场的一级配电箱及电线电缆、到现场主水管口及主管。
16.2分包方自备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塔吊(含指挥工、操作工)、除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等、费用全部进入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内;
16.3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及其余防护用具由分包方自备。
16.4本工程的周转材料由分包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供应实物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点。
退还时,损耗率在核定标准以内,损耗由分包方承担,损耗率超过核定标准时,超过部分由分包方按钢管/元/m、扣件/元/套、钢模/元/m2、U型扣件/元/个赔偿。
核定的损耗率为:
钢管2%、扣件5%、钢模0.1%、U型扣件10%。
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周材保管责任。
周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现场临设使用的部分周材)钢管、扣件、竹胶版、九夹板、木枋、竹跳板等。
16.5本工程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有:
商砼、钢材、水泥、河沙、碎石、砖、止水螺杆、止水钢板、止水条、内墙钢丝网(分包方承担壹万元)、外加剂、套筒。
16.6本工程的辅助材料由分包人供应,费用已全部进入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内(质量必须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
辅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辅助材料:
钢筋扎丝、铁丝、钉子、穿墙PVC套管、高墙丝杆、对拉螺栓、钢丝绳、脱模剂、铁钉、床、棕垫、植筋(含材料、人工费)、焊条、扫帚、胶管、塑料垫块、内撑,电渣压力焊(含焊剂、接头连接,机械连接切割设备及砂轮片、氧气乙炔等,电渣压力焊和搭接焊由分包方辅助(含设备及材料、人工费)
(2)木材、板材、跳板、周材(含工具式卸料平台、主体防护架),防护大棚需要用的一切材料(含型钢、钢丝绳、跳板、竹胶版等)
(3)除甲方提供设备以外的一切设备如:
塔吊、盘圆锯、电焊机(含电渣压力焊设备)、钢筋制作设备、砼振捣设备、机械连接管钳设备、灰砂搅拌设备等。
16.7本工程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周材、成品、半成品、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上下车点的转运人员及费用由分包方承担,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操作地点的转运堆码由分包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由分包方自行提供的材料的场内外运输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6.8分包方应遵守和执行发包方的材料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要与发包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
对租用的发包方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并按发包方规定支付租用费用。
16.9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因此向本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等)。
16.10建筑垃圾由分包方负责清理并外运出场。
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6.11工程中所需其他一切设备。
测量仪器等工具用具、吊具索具等均由分包方自理,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7、合同条款
17.1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450000.00元)实际合同价款以发包方审计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17.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7.2.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1)
(2)条方式确定。
(1)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各分部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如下:
(2)主体及车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基础和车库地坪垫层以下(含垫层)作业除外)。
主体及车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的固定综合单价为335元/平方米(注:
以上单价包括---管理费用、全部人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材料转运及清理垃圾、周转材料及设备费用等所有费用,但不含税)。
建筑面积暂定为12862.33平方米,在整个施工期间,此价格不受材料、人工涨跌及政策的影响,分包方已充分考虑了市场风险,不论市场如何变化此价格不做任何调整。
(3)以上建筑面积以设计施工图按重庆市2008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3)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的固定综合单价组成为:
A:
车库及主体结构模板、钢筋、砼、文明施工措施费、塔吊、管理费等按200元/m2
B:
砌体、抹灰、地坪及收尾工作按135元/m2
C:
如天鹏不刮灰但需打磨则扣除8元/m2
D:
如地坪不做则扣除8元/m2但厕所、厨房、阳台的砂浆找平层、保护层需做。
(3)基础各项综合单价按下表计算: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人工挖孔桩土方(不分桩径及深度、含护壁)
m3
/
管理费用、全部人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材料转运及清理垃圾、自备材料及设备设备费用、等所有费用。
2
人工挖孔桩石方(不分桩径及深度、非水钻)
m3
/
3
人工挖孔桩石方(不分桩径及深度、水钻)
m3
/
4
人工挖基槽、坑土方(不分深度)
m3
/
5
人工凿基槽、坑软质岩(不分深度、非水钻)
m3
/
6
人工凿基槽、坑较硬岩(不分深度、水钻)
m3
/
7
挖孔桩砼(商砼)
m3
10
8
地梁、独立基础砼(商砼含垫层)
m3
15
9
地梁、承台、独立基础模板
m2
35
10
钢筋制作安装
t
580
11
回填土方/除渣(塔吊转运)
m3
20
12
零星砍垫层(商砼)
m3
15
以上两种计价方式均含生产工人工资、生产用具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劳动保险费、窝停挡工费、交通费、管理费、高温补贴、文明施工费、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意外保险、垫资利息等。
17.2.2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A、与本工程相关的分包方的员工的社会保障费和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B、分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C、夏季高温补贴;
D、按本合同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措施完成本合同的“劳务分包工资内容范围”的全部人工费、管理费;
E、本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提供的工具费用,机械设备费用(含操作人员费用)防护用品费用;
F、本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提供的材料费用;
G、发包方供材从现场仓库堆放场地至操作地点的转运费用;
H、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及业主供材的场内转运、上下车、堆码费用;
I、材料(含周材)使用完毕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堆码整齐的费用;
J、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费用;
L、施工过程中任何预留、预埋洞口填补和修疤补烂费用;
M、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施工工作面的、现场生产区场容、场貌维护、整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工完场清达到验收要求的费用;
N、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的成品保护费用及竣工交验的清洁、修补费用(含竣工验前外墙面砖专业公司清洗费用);
P、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24小时的费用;
17.2.3零星用工单价:
技工150元/工日(9小时)、普工100元/工日(9小时)其数量按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17.2.4发生图纸变更、增加工作项目现场洽商。
18、合同价款的结算、价款的支付
18.1合同价款的结算
18.2.1结算资料:
(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
(2)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发包方对分包方的现场签认资料、工程建设单位对发包方的签认资料
(4)分包合同履约考核表。
(5)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6)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结算书
(7)应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发包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18.2.2结算程序:
(1)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分包方向发包方项目经理递交第18.2.1条要求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
(2)发包方项目经理应在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后1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发包方项目经理在收到结算资料并确认有效后28日内进行审计确认。
18.3合同价款的支付
18.3.1本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由分包方提供按实编制的工资表和所购辅材及租金发票,发票需缴发包方财务进入成本,发包方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18.3.2进度款采用分阶段支付:
(1)基础及车库完工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40%
(2)主体结构三层完工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3)主体结构断水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4)砌体抹灰完工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5)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
(6)竣工验收合格后180.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7%
(7)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维修期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
18.3.3本分包工程应预留分包价款3%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18.3.4分包方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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