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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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
(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
(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履约行为评价。
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应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记录台帐,并按照父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西次累计评价,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三)其它行为评价。
其它行为以每个公路施工企业为评价単元实时进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自其它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四)省级综合评价。
每年进行一次。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省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満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全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等级可恢复至B级,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该企业若在全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如下.:
(-)AA级:
免予资格审査,在資格预审或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预审或后审;综合评分(综合评估法)或评标价得分(合理低价法)给以0.5-3.0分的加分(企业评分95分加0.5分,100分加3分,西者之间按内插法计算加分);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以上标段;每个本示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0.5%收取。
(二)A级:
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收取。
(三)B级:
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5%收取。
(四)C级:
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2%收取。
(五)D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消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规定年限的投标資格。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否则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及厅属公路管理、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根据各自职贡,结合日常检査、抽査、专项督査、综合检査的记录,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_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冀交基[2007]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
2:
河北省«公路施_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问)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
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単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oo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日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査、检査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査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Q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1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咼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I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省级及以上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査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査,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入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_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査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表1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
分标准
条文说明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1)
GL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GLSG1-5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直接定为D级
GLSG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D级延期半年/次
GLSG1-7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40分/次
GLSG1-8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30分/次
GLSG1-9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GISG1-10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GLSG1-11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5分/次
GLSG1-12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6分/次
GLSG1-1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分/次
GLSG1-14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1分/次
GLSG1-15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问
2分/次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1-10分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续上表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
分标准
条文说明
履约行为
(满分
1oo,扣完
为止。
GLSG2)
严重不良
行为(行为
代码
GLSG2-1)
GLSG2-1-1
将中标合同转让
直接定为D级
GLSG2-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直接定为D级
GLSG2-1-3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GLSG2-1-4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直接定为D级
GLSG2-1-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20分/次
GLSG2-1-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分/次
GLSG2-1-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30分/次
GLSG2-1-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20分/次
不含劳务分包
GLSG2-1-9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0分/次
人员、设备
到位(满分
10,扣完为
止。
行为代
码
GLSG2-2)
GLSG2-2-1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2分/延迟-.l一日
GLSG2-2-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換
4分/人次
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換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分/人次
GL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问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0.3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6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換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7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0.2分/人次
GLSG2-2-8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0.5-1分/台套
GLSG2-2-9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査
GLSG2-2-10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2分/次
续上表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
分标准
条文说明
履约行为
(满分
1oo,扣完
为止。
GLSG2)
质量管理、
进度管理
(满分50,
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
GLSG2-3)
GLSG2-3-1
拒绝或阻石号依法进行公路建设法短督检査工作
8分/次
GLSG2-3-2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0.5分/人次
.GLSG2-3-3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3分
GLSG2-3-4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2分/次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GLSG2-3-6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分/次
GLSG2-3-7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8分/次
GLSG2-3-8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5分/次
GLSG2-3-9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3分/次
GLSG2-3-10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3分/次
GLSG2-3-11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5分/次
GLSG2-3-1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5分/次
GLSG2-3-13
.施工过程中偷工減料.
5分/次
GLSG2-3-14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3分/次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GLSG2-3-15
工程检査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6分/次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査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査
续上表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履约行为
(满分
1oo,扣完
为止。
GLSG2)
质量管理、
进度管理
(满分50,
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
GLSG2-3)
GLSG2-3-16
因施工原因出現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口向不大
2分/次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GLSG2-3-17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15分/次
GLSG2-3-18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分/次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現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3-19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2分/次
GLSG2-3-20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1-2分
GLSG2-3-21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1-3分
GLSG2-3-22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5分/次
GLSG2-3-23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1分/延迟10日
GLSG2-3-24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分
GLSG2-3-25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3分/次
GLSG2-3-2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分
(满分10,
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
GLSG2-4)
GLSG2-4-1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5分/次
GLSG2-4-2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5分/次
GLSG2-4-3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6分/次
GLSG2-4-4
虚假计量
5分/次
GLSG2-4-5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5分/次
GLSG2-4-6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10分/次
GLSG2-4-7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0.5分/次
续上表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履约行为
(满分
1oo,扣完
为止。
GLSG2)
安全生产
(满分2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
GLSG2-5)
GLSG2-5-1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分
GLSG2-5-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3分
GLSG2-5-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分/次
GLSG2-5-4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2分/次
GLSG2-5-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分/次
GLSG2-5-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分/次
GLSG2-5-7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5分/次
GLSG2-5-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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