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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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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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
一、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
(一)对迁移树木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主体
建设、养护单位,业主
申办材料(建设、养护单位)
1、对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2、标明迁移树木位置的1:
500地形图;
3、因建设项目需迁移树木的,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扩初总平面图;扩初设计批复等;
4、因道路拓宽需迁移树木的,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立项批复等;
5、权属人的意见;
6、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标准
1、《上海市绿化条例》;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3、《大树移植规程》;
4、《绿地设计规程》;
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6、《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权限
1、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1)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其他绿地上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2)十株以上的行道树。
2、迁移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
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赋予浦东新区更大发展自主权的意见》的要求,“对迁移树木的许可”由浦东新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2、准予迁移树木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缴纳绿化补偿费,再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迁移树木的行政决定书。
3、绿化补偿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实施。
(二)对砍伐树木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主体
养护单位
申办材料
1、对砍伐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2、标明砍伐树木位置的1:
500地形图;
3、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4、权属人的意见。
标准
1、《城市绿化条例》;
2、《上海市绿化条例》;
3、《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4、《大树移植规程》;
5、《绿地设计规程》;
6、《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权限
1、砍伐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1)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
(2)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2、砍伐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
1、准予砍伐树木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缴纳绿化补偿费,再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砍伐树木的行政决定书。
2、绿化补偿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实施。
(三)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
依据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71号)
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对移植古树名木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树种、规格、编号、所在地点、迁移理由等);
3、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迁移方案及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5、标有古树名木位置的地形图(1:
500或1:
2000)、工程规划图及设计总平面图;
6、养护责任人意见。
标准
1、《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3、《大树移植规程》;
4、《绿地设计规程》;
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6、《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备注
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是名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局提出申请。
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71号)
办理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受理部门
区县古树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区级审核5个工作日,市级审批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树种、规格、编号、所在地点、迁移理由等)及养护责任人意见;
3、区县古树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和规划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5、迁移方案及由区县古树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材料;
6、标有古树后续资源位置的地形图(1:
500或1:
2000)、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标准
1、《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3、《大树移植规程》;
4、《绿地设计规程》;
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6、《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备注
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绿化局批准。
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
二、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2、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
500地形图;
3、因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需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扩初总平面图;扩初批复等;
4、因道路拓宽需临时使用绿地的,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立项批复等;
5、权属人的意见。
标准
1、《上海市绿化条例》;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权限
1、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备注
1、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赋予浦东新区更大发展自主权的意见》的要求,“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由浦东新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3、准予临时使用绿地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再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决定书。
4、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实施。
三、对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
(一)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2、标明占用、补偿绿地位置的1:
500地形图;
3、绿地补偿措施;
4、建设项目需占用绿地的,需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扩初总平面图;扩初设计批复等;
5、涉及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立项批复等;
6、权属人的意见。
标准
1、《上海市绿化条例》;
2、《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3、《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4、《大树移植规程》;
5、《绿地设计规程》;
6、《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7、《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备注:
1、准予占用公共绿地,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缴纳绿化补偿费,再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行政决定书。
2、绿化补偿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实施。
3、绿地易地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
(二)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已建成公共绿地现状测绘图(1:
500或者1:
1000),和能反映现状布局、种植和建筑等情况的绿地现状总图;
3、调整设计方案文本(纸制二套,电子一套);
4、调整方案市民征询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告。
标准
1、《上海市绿化条例》;
2、《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3、《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4、《大树移植规程》;
5、《绿地设计标准》;
6、《公园设计规范》;
7、《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三)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
依据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年第10号,2003年第25号)
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理由应包括:
增设商业服务设施原因、地点、内容、规模、设置期限、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听证记录等;
2、公园商业服务设施网点现状、新设商业服务设施位置平面图、效果图及文字说明、设置前后公园内各类设施的指标前后对照表。
标准
1、《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
2、《公园设计规范》;
3、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符合工商、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备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赋予浦东新区更大发展自主权的意见》的要求,“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由浦东新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四)对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备案
依据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年第10号,2003年第25号)
受理部门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备案时间
施工前10个工作日
备案材料
1、上级部门对公园建设项目的批准意见(文件);
2、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图纸;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规划图。
标准
1、《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2、《公园设计规范》。
权限
1、有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公园,以及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公园,向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2、其他公园,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
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
2、《上海市绿化条例》(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
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主体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申办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
3、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验资报告及验资证明;(含附件)
6、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证明;
7、企业为在册职工缴纳的养老金证明;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审阅、复印件;
9、外聘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和聘用2年以上的合同(68周岁以下);
10、企业负债表及损益表;
11、其他资料及证明。
标准
1、申办三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2、申办二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申办一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由市绿化市容局初审,建设部审核并核发;
2、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证书由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并核发。
五、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绿化施工图、绿化竣工图;
3、质量监督报告;
4、绿化面积测绘成果。
标准
1、《上海市绿化条例》;
2、《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绿地设计规程》;
5、《居住区设计标准》;
6、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权限
1、由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竣工验收;
2、其他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六、对林木品种审核和审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
受理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标准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林木品种。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备注
成立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是此事项的前提条件,本市至今未成立该委员会,故也未发生审批事件。
七、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办理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受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对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提交市或区县以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项目需有《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3、被采伐林木的权属人意见;
4、更新或者补植方案或还林承诺书(内容包括还林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责任主体)。
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权限
除采伐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一)更新采伐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应当向市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因公路改扩建采伐公路护路林的,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规定,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采伐除本款第
(一)项外其他公益林或者用材林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
(三)采伐经济林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30日前,将采伐林木的品种、数量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备注
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委托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函》(沪绿容[2008]52号)的规定,“对林木采伐(仅限经济林)许可证的核发”由长兴岛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批,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八、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办理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受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1998]1号)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30000元
申办材料
1、填写《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需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林权证(明)明细表》、《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保护区域明细表》、《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
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申请时一并提出;
2、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建设项目批件。
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区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的批复: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并附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征询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申请征占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
占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5、占用已解决农民“镇保”的公益林地,应当提供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函,以及农民“镇保”或者补偿区县人民政府“镇保”费用的相关凭证或承诺书;
6、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7、《补建林地承诺书》,或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补建林地合同;
8、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要求编写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
权限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绿化局(林业局)审核。
九、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办理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受理部门
市、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办材料
1、填写《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需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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