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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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在全省建筑安全监督师资质培训班的讲课材料)
宋柏涛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简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内设职能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对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6个罪名的渎职案件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7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是保障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能部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1978年9月恢复重建后设立法纪检察处,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
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
2010年12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汇报,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这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高度重视。
中央领导同志在审议时指出,要重视反渎职侵权教育问题,渎职侵权往往与贪污受贿相联系,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贪污受贿更严重,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要加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相统一的教育,开展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2010年12月底,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0〕37号文件)。
文件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干部学院要将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纳入培训内容,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筑牢防止渎职侵权的思想防线,自觉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江苏省委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
2011年1月7日,省委书记罗志军组织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省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汇报》。
省委常委会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月15日,经省委领导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检察院省纪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1〕2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概况
201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高检院和各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职能,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984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16件712人,提起公诉47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25人。
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共造成101人死亡、37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85亿元。
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6亿元。
其中共查办建筑管理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70人,这70人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的2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47人,同时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有8人;正处级干部3人,副处级干部1人。
上述犯罪共造成86人死亡,3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00余万元。
我省反渎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1、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断增加。
当前,仍然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活动中不能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工作中或者徇私情私利,或者麻痹大意,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滥用权力,这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
还有就是,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环节多、责任相对分散,社会对其危害性认知不足,使其容易被忽视和谅解,客观上导致对渎职失职行为处置纠正不及时、处理轻刑化,惩治警示作用不明显等,也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多发。
2010年至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79人,较前两年查办的案件总数增加了39.5%,近三年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加8%。
2、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很严重。
渎职侵权犯罪涵盖了刑法规定的43种罪名,涉及社会经济管理的方方面面。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现实中,往往会造成房塌、桥垮、火灾、矿难等重特大责任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比如,前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全国数千名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奶粉患上了“肾结石”,有的婴幼儿最终死亡或者留下了终身残疾。
又如,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伤。
再如,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2010年至2011年,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共导致151人死亡、3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9亿余元,间接损失难以计算。
有的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如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7·28”特大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478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案;有的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副镇长顾志文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9968万余元损失案;有的渎职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如无锡市工商局崇安分局广益工商所副所长秦连仿,明知以高奇为首的制售假牛肉团伙自2009年6月起就制造并在天鹏食品城内销售假牛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制售假牛肉团伙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里销售含有牛肉香膏、胭脂红的“假牛肉”达16万公斤。
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作为区屠宰管理办公室主要管理人员,在2008年该区兴旺屠宰场就被抽检出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王健放弃监管职责,不采取有效的整顿措施,致使大批来自河南济源、孟州等地的含“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南京市场。
流入市场的“假牛肉”、“瘦肉精”猪肉,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这些犯罪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败坏了政府形象,在社会上乃至国际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3、因超越职权滥作为而涉嫌犯罪的比例较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有的甚至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2010至2011年立案的879人中,属于因超越职权滥作为而涉嫌犯罪的55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3.5%,其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的40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5.7%;涉嫌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徇私舞弊类案件的9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0.4%;涉嫌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侵权类案件的6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4%。
4、犯罪集中发生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有些领域或部门呈高发态势。
这些案件集中发生在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司法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占立案总人数的61.9%。
涉农领域高发。
如连云港市工商局原副处长袁某某滥用职权,致使某公司长期无证生产、销售假劣西瓜种子,造成100多户瓜农1000多亩瓜田绝收,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共查处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87人,呈高位运行。
工程建设领域大要案频发。
苏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市国土局金阊分局局长李才元等人对违法用地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动迁资金4000余万元损失的特大渎职窝案。
徐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新沂市新安镇政府拆迁工作人员王荣强等人滥用职权造成1700多万元拆迁款损失的特大案件。
徐州市院对媒体、网络多次报道、社会影响大的邳州市“1·7”违规拆迁致人死亡事件,主动出击,立案侦查了邳州市运河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汤相华等3人滥用职权案,平息了事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基层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们的执法行为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
镇江市丹徒区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主任孟繁红在房屋产权登记审查工作中,在明知镇江瑞丹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将有关房屋已销售并备案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将已销售的房产再销售给他人给予备案并发放产权证,导致24户原购房户拿不到房产,遭受4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5、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仍然突出。
2010年至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0.0%。
泰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中区中队指导员李侯运为个人恩怨,擅自以办案名义将他人长时间拘禁,并采取殴打、捆绑和侮辱手段,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2011年,响水县公安局发生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非正常死亡事件后,个别公安民警赔偿178万元后擅自火化尸体,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
省院直接牵头,迅速成立“6.21”专案组对事件展开调查,查办了响水县公安局副局长陈进兵滥用职权案和城东派出所民警孙超等4人刑讯逼供案。
对司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整肃了司法队伍,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6、渎职犯罪与贿赂等其他刑事犯罪相交织。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图蝇头小利,或碍于情面,接受他人请托,或者以公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在以上介绍全省被查办的879人中,同时涉嫌贿赂犯罪的113人,占12.9%。
泰州市海陵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启平收受贿赂8万元,未经招标直接发包工程,致使道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从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通过努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集中力量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先后组织开展了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等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和水资源以及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和工程建设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44人。
二是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及时介入调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事故138起,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76人。
如南京“7·28”特大爆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查处了多名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
三是坚持把查办案件与加强预防紧密结合。
各级检察院结合办案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建章立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预防宣传等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省检察院先后向省环保厅、海事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单位和部门相继开展了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建立完善了管理制度,防止因监督失职再次造成重大事件;很多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行风监督、预防共建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针对查办农机系统系列渎职案件中发现的国家补贴款发放环节存在的制度漏洞,向省农机局发出检察建议,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完善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了监督管理。
三、全省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
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是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重大责任事故仍处高发态势。
2011年,江苏省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介入调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97起,经统计,事故共造成395人死亡,99人受伤,数十名群众中毒,直接经济损失9100余万元。
其中,省院反渎局派员介入调查徐州丰县“12·12”校车侧翻致多名小学生死亡特大事故,立案侦查2名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交警;立案查办了“6.19”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社区一幢办公楼因违规施工坍塌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嫌疑人2名;立案查处原泰兴市泰兴镇安全助理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于志华玩忽职守,致“6·18”爆燃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案等。
通过彻查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全省共立案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国家机关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7件44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积极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了风险防范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这里,我想重点介绍近年来我省查办的三起工程建设领域渎职案件:
(一)施靖等3人重大渎职案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扬州洪远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栖霞区万寿村5号原南京塑料四厂厂址拆迁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械平整土地,挖断埋设在地下的丙烯管道,造成大量丙烯泄漏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0时11分左右,该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发生特大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1人重伤,周边近两平方公里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破碎,建筑外立面受损,少数钢架大棚坍塌。
经过事故调查组查明,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监督和管理严重缺失,拆除承包人为牟取私利,擅自改变拆除任务,违反禁止地下挖掘的规定,在阶段性停工期间野蛮挖掘地下金属管道,损坏化工生产输送丙烯的管道,造成大量丙烯泄露,遇明火爆燃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逐步暴露出栖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管理、拆迁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等规定的问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
2010年7月30日,省检察院牵头成立“7.28”专案组迅速展开工作。
南京市院对“7·28”爆燃事故背后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很快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施靖等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渎职犯罪先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经过检察机关侦查和起诉,2011年6月20日南京市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施靖有期徒刑5年,下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栖霞区拆迁安置办主任朱广源有期徒刑7年,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栖霞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科科长王有道有期徒刑8年6个月。
(二)任强玩忽职守案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绕城公路)四标段B17-B18钢箱梁发生整体颠覆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成立了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三个工作组,分别展开工作。
11月27日,南京市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我受省检察院委派介入事故调查,负责督办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B17-B18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的支座没有注浆锚固,梁体和桥墩间没有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没有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当工人在桥面使用震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坠落。
检察机关反渎部门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查明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综合分站主任任强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具体犯罪事实是:
2009年6月,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开展监督工作,具体责任单位是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综合分站。
综合分站主任任强是具体负责该工程监督方案的编制人和监督人。
任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按照住建部2009年87号文,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施工方的施工方案,没有发现施工方未将超过36米以上(实际为41米)跨度的钢箱梁的安装编制专项方案,从而未编制专项监督方案,故在具体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中,没能实施专门的监督工作,系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起诉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定任强玩忽职守具体表现为:
1、在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时,未发现施工方案中未发现施工方案中未将超过36米夸度的钢箱梁的安装编制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存在缺失,未要求施工方对钢箱梁安装编制专项方案及召开专家论证会;
2、在编制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监督工作方案时,由于未发现施工方的施工方案存在缺失,故没有将钢箱梁安装列入工程监督的重点检查内容,造成监督方案编制缺失;
3、因未将钢箱梁安装列入工程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在四标段钢箱梁的安装过程中,没有安排专门的监督工作,从而未能发现施工方违反施工顺序操作的问题。
2011年10月1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任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任强从轻处罚原因,一是任强对87号文学习不够,主观系过失,二是施工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任强一贯工作表现较好;四是任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三)田治国玩忽职守、受贿案
泰州市海陵区村镇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田治国,于2007年至2008年担任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方的现场监管人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徇私舞弊,对施工单位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海陵区东风北路工程过程中盲目追求施工速度、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东风北路道路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给国家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93万余元。
同时,2007年以来,田治国利用担任东风北路、江洲北路市政工程建设方的现场监管人及泰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副主任(借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011年12月20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田治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在以上我介绍的几起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罪名就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下面我想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这两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一个法条中。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这两个罪名对主体要求、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他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上,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主观上不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是能够预见到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在行为表现上,滥用职权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滥用依其职位而享有的职权,即非法地行使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比如违反程序进行招标,故意将不合格的工程认定为合格等;另一种是超越职权范围去行使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比如超越权限去罚款等。
而玩忽职守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比如工作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做不做,也就是常说的不作为,或者漫不经心草率从事,搪塞敷衍等等。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普遍存在,对情节轻微后果不重的一般只作行政处分就可以了,并不都需要受到刑事追究。
那么什么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这两个罪的立案标准:
(一)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原因
我们认为,发生渎职侵权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1、少数公职人员思想防线不牢。
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少数公职人员思想信念受到腐朽观念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异化,产生了严重的拜金主义、享乐思想。
受利益驱动影响,有的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经不起拉拢、腐蚀,铤而走险,滥用手中权力,走向犯罪。
如江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孙建国在收取他人4000元购物卡后,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故违规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责任,致肇事者不受刑事追究。
2、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监督乏力。
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尽管存在调查、审核、审批等诸多环节,但这些环节既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在每个执法环节内部也没有形成集体决策制,常常是“一把手说了算”,单位负责人的主观意志较容易在单位内部得到贯彻执行,往往出现单位负责人一人失职渎职,其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均跟着失职渎职的现象;另一方面各个环节实行承办人个人负责制,信息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的现象相当普遍,承办人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甚至个别承办人通过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方法来达到徇个人私情私利的目的。
如夏玉军在担任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徐州市泉山区城建重点工程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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