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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宣传活动简报
3.15宣传活动简报
1.今年3.15的宣传主题是
2006年1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其2006年年主题为“消费与环境”。
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什么要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本年度的年主题?
它有什么含义?
围绕这个年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活动?
有关问题如下:
问:
中消协已经公布2006年的年主题为“消费与环境”,请问“消费与环境”到底有什么含义?
尤其是这个“环境”,它是指社会环境呢,还是指自然环境?
答:
其实“消费”与“环境”都可以有多种解释和分类,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讲,那消费特指的应该是生活消费,就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而这个环境,不仅指自然环境,还应当包括人为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与环境”的含义是: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消费保护环境。
问:
理想的消费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
在影响消费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安全和和谐两大方面。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而和谐则关系到消费的更高的境界,它不仅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能否实现可持续消费的需要,和谐的核心实质上就是发展问题。
安全和和谐两个方面,以安全为基础,以和谐为更高的层面,它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如何使这两者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影响人类消费生活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在消费领域,如何解决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面对的课题。
而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构建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节约资源,珍爱环境。
问:
对于中消协来说,确定“消费与环境”为年主题,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答: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2006年的年主题,就是寄希望于通过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减少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问:
消费者协会近些年来开展的一些年主题活动,比如“安全健康消费”、“绿色消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健康·维权”等,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消费与环境”的问题,那为什么这次又要将它专门设定为年主题呢?
答:
专门提出将“消费与环境”作为年主题,是与目前国家的工作中心相呼应的,也是与整个社会大的环境相适应的。
首先,这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工作重心的要求。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消费环境问题,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当做一件大事来抓。
国家立法、司法、有关行政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根基。
在重视以市场秩序为代表的传统意义上的消费环境问题的同时,党中央、国务院以发展的眼光将自然环境和资源等问题纳入了消费环境的体系,并且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高度,赋予了“消费环境”问题更新、更深刻的内涵。
中消协将“消费与环境”做为年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融入到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重要战略决策当中,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于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其次,它也符合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秩序的整顿虽然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但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大量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仍然屡见不鲜。
这种消费环境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使得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而在社会上损害消费者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的同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带给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问题已经让消费者感受到了切肤之痛。
随着长期积累的环境危机将逐步呈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增大。
但就是在这样严峻的环境重压之下,国内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实际要求我们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节约资源,维护消费者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再次,它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放在了社会经济秩序的体系中,指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符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孤立的看待在消费者手中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是否物美价廉,是否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无害,而是要更深入地关注商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是否是节约了资源,是否破坏环境。
由于消费者权益是是广义上的,是存在于一个动态的进程中的,所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也应该是符合这个规律的。
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年主题,就是要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全面、系统的贯彻,。
2.朋友们,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我们想要进行一系列宣传活动,想
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3.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主题是:
1997年:
讲诚信反欺诈
1998年:
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
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
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
绿色消费
2002年:
科学消费
2003年: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
诚信·维权
2005年:
健康·维权
2006年:
消费与环境
2007年:
消费和谐
3.15的来历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参考资料:
4.关于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总部设在海牙。
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联邦议会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为了纪念这个历史性事件,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都要举行纪念活动。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审核认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它规定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纳为正式会员。
--------------------------------------------------------------------------------------------------.cn/dispbbs.asp?
boardid=25&id=5442315的由来及宗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
“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
”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
”
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
5.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口号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
现在,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
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
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
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各国面面观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
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
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
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
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6大投诉成功要素生活中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怎样才能使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请你注意“六个要素”。
●要先交涉投诉前先要向经销者或生产者反映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如售货员或其他服务人员认为不能解决,你还可以找经理。
●要动作快如果经过交涉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应及时投诉,切不可拖延。
●要实事求是投诉商品质量和不良服务,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投诉,切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该隐满自己在使用方面的不当。
●要合理合法无论是要求修、退、换或外加赔偿,都应合理合法。
●要材料完备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时,应同时提供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订货合同,如有双方交涉的文字材料或权威部门的质量鉴定则更好。
●要进行测定一些人的感观难以确定商品质量问题,往往会产生争议。
这时最好在投诉前先请权威的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存在问题的程度。
10大投诉热点●手机投诉主要问题:
1、手机检测难,检测时间过长2、手机维修时间长,经营者不提供备用机3、手机维修透明度低4、手机销售中“模糊”广告多●房屋中介投诉主要问题:
1、租房纠纷2、购房纠纷●家具投诉主要问题:
1、劣质产品、不合格产品冲击家具市场2、经营者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3、少数经营者利用不规范的家具合同欺诈消费者4、家具销售人员对商品作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电脑投诉主要问题:
1、相关规定不完善,造成电脑纠纷难以解决2、夸大宣传,不讲诚信3、水货产品扰乱市场●电视机投诉主要问题:
1、商家诚信意识差,不履行售货时对消费者的承诺2、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鞋投诉主要问题:
1、皮鞋类销售中,假皮当真皮,虚假宣传多2、鞋类商品保修期限不合理,亟需出台相关规定3、鞋类商品检测成本高,很多消费者放弃检测,导致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空调投诉主要问题:
1、企业“保修五年”、“终身维修”等过高承诺成为一纸空谈2、广告宣传诱人,但售后服务大打折扣3、产品质量仍须提高●汽车投诉主要问题是:
1、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2、汽车实际情况与厂家申报给有关部门的数据不符,或者汽车环保不达标,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上不了牌照。
3、经销商不按合约时限交车4、分期付款购车纠纷多●商品房投诉主要问题:
1、房屋质量问题2、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3、房屋质量检测难4、物业管理混乱,纠纷不断●网络消费主要投诉问题:
1、网络购物陷阱多2、短信服务争议多3、网络服务问题多●消费者权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F回答者:
zhxr63-高级魔法师六级3-310:
3。
6.如果你是环保宣传员,你会设计怎样的宣传活动
第一,必须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内,特别是不要乱扔废电池,因为一节废电池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果流到清洁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厉害的。
第二,在学习中,要尽量节省文具用品,杜绝浪费,比如,铅笔是用木材制造的,浪费了铅笔就等于毁灭了森林。
第三,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四,虽然泡泡糖是小朋友们十分喜爱的糖果,是一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食品,但是,千万不要乱扔咀嚼后的胶基,因为它会到处乱黏。
在吃的时候,可以先将它的包装纸收好,用来包裹吐出来的胶基,然后,再将它扔到废物箱内。
第五,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吃人类的益友——青蛙,因为1只青蛙1年内大约能吃掉1.5万只昆虫,其中主要是害虫。
第六,要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并且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
第七,离开房间时,关上电灯并且拔掉电视机、音响、计算机等的电器插头。
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没有必要使室温超过18℃,如果你觉得冷,可以多穿一点衣服。
第九,尽可能用节能灯代替普通灯泡,尽管它的价格相对贵一些,但它的耗电量只及普通灯泡的一小部分。
第十,用密闭容器代替塑料包装物来储藏食物。
第十一,购买饮料尽可能选择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装饮料。
第十二,请携带自己的购物袋去购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
第十三,节约用水,在刷牙时,请关闭水龙头。
第十四,园丁应施用有机肥料,如混合肥和粪肥,避免使用杀虫剂和除草剂,因为它们会渗入泥土,危害水源。
第十五,开车时减速行驶,这样耗油量小,还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第十六,尽量以步代车或骑自行车。
7.3.15活动是怎么来的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
“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
”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
”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是如何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
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
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
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
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
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
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
有的以广告、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仅1989年,全国就有700多个大中城市和县城举行了纪念活动,且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群众,扩大影响的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8.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从一件普通的毛衣标价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稍微高档的皮衣往往上千,甚至上万,从一个简单的理发几元上升为当今的天价理发1.2万元。
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攀比心理,对一般的商品,故意为夸张性的价格标示,引诱一些“大款”慷慨解囊。
前些天贵州都市报报道了一则新闻,一个开着吉利车的驾驶员来到一家汽车装饰店买坐垫他们开600还可以砍价,而一个开着奔驰的来问同一款坐垫却开1200,说什么好车配好鞍,结果他马上付钱就走了。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我国加入了WTO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
(1)选择权。
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
(2)公平交易权。
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安全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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