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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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016年济宁三号煤矿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一)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5以下);
(二)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0%以上;
(三)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四)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五)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六)职业健康查体率97%以上;
(七)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95%以上;
(八)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九)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定率100%。
三、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安监处、卫生所、通防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基建科、人力资源科、劳动保险科、工会、环保节能科、教培中心、组织宣传科、新闻中心、计划科、调度室、综机管理办公室、企管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安监处为总牵头部门,明确、细化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监护和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等工作;通防科负责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工作;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负责噪声防治工作;劳动保险科负责健康查体、个体防护工作;教培中心教育培训工作。
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最大限度的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矿新闻中心定期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介或其它形式宣传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二)卫生所、组织宣传科4月份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采取发放宣传单、职业卫生咨询、宣传板报等方式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并定期组织医疗自救互救培训班;
(三)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对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在岗期间培训达到100%。
人力资源科、安监处、通防科及卫生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教育培训计划;
(四)工会负责编排职业健康疗养计划,并按计划安排人员参加;
(五)粉尘防治:
建立健全通风防尘系统、防尘管路,备有充足的水源。
各采掘工作面都设有齐全完善的喷雾降尘装置,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等措施,粉尘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噪声防治:
各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
各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八)高温防治:
各作业场所温度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按国家规定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顺利实施,针对各种职业危害的性质不同,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粉尘防治
1.加强粉尘监测。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人员与设备,严格按规定设点、周期进行粉尘检测。
每半年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进行一次呼吸粉尘浓度,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监测1次。
粉尘监测结果及时告知、采取措施,确保各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2.实行综合防尘治理措施。
(1)采掘作业过程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采煤机水压,增大喷雾,降低采煤中产生煤尘,严格按规定增加湿式钻眼、爆破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进行超前注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2)对综掘工作面采用防尘效果较好的混合式通风,全部更换为大功率除尘风机;
(3)在采煤工作面全部安装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每组液压支架安装自动喷雾装置,综放面每个放煤口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在工作面皮带机尾增设一道随皮带前移的喷雾装置,皮带机头安设自动喷雾装置;推广应用井下转载点、卸载点自动喷雾装置和EMB-132SH型悬臂式掘进机机载液压驱动成套除尘设备,推广应用触碰式转载点自动喷雾装置来提高了防尘效果;
(4)为有效控制运输系统转载过程中的扬尘,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封闭除尘;
(5)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内安设一道捕尘网。
(二)噪声防治
选用低噪声设备,局部通风机选用低噪声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对个别消音效果不好的局部通风机增设一节消音器,来有效降低噪声。
采掘工作面、中央泵房、压风机房、提风机房及洗煤厂等噪声超过85dB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耳塞,机房司机必须在有隔音的房间进行操作,机房司机工作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
在选煤厂振动筛、破碎机等噪音较大岗位安设双层隔音岗亭,并对振动筛筛板及给煤方式进行改造。
(三)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防治,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有害气体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投入与维护,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防护到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功能运行正常。
(四)高温防治
各作业场所温度力争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当空气温度超过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并针对矿井开采深度延深、个别长距离掘进迎头地温高的实际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更换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
安设风流净化器,采掘工作面温度争取达到标准要求,为职工工作创造了适宜环境。
人力资源科继续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夏季6-9月份为全矿职工发放降温费,并结合井下岗位环境温度检测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矿每年5月份发放夏季防暑降温品。
(五)职业健康查体
根据公司及矿防疫站计划安排,对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
岩尘
在岗人员
监测达到国家标准2年1次
观察对象、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放射性
在岗人员
根据济宁市协议2年1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
1.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录用人员、转岗到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人员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2.离岗时健康检查。
检查人员包括:
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存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3.对接触放射性的人员根据济宁市协议每两年检查1次;
4.尘肺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复查1次。
(六)职业健康疗养
工会年初根据职业健康疗养需求,编制疗养年度、月度计划,报煤业公司职业健康疗养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各单位按照矿安排计划要求,编制本单位实施计划及人员名册,报矿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六、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加强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济宁市卫生局的要求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六大体系建设:
《职业危害危害项目申报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职业卫生教育档案》、《职业卫生检测档案》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使我矿职业卫生工作有章可循,建立矿井职工职业健康电子档案。
(二)职业危害情况调查
根据矿井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生产工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分布特点,分析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矿井所属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基础档案。
档案具体内容为: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危害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危害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危害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三)有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针对矿井不同工种类别,按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卫生所联系具有职业危害检查资质的单位对该矿涉及职业危害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险科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矿井按照《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危害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危害项目监测,工会在井口宣传栏设置职业危害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卫生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警示灯,配备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已为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卫生所要强化医疗职业道德和放射诊疗业务知识培训,使放射诊疗人员熟练放射业务知识,依法开展放射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工作规范有序。
(四)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新闻中心定期利用报纸、电视、电台,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在公共场所的科普宣传栏举办职业卫生科普专栏,适时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劳动者自觉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五)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
1.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矿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将煤炭开采工程中产生的煤尘和矽尘列为重点防治职业危害重点,要求井下区队在实际工作加强改进生产工艺、加强通风、喷雾除尘和提高个人防护发放使用率,每两年对井下接触煤尘矽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2016年度预计查体人员552人。
2.加强教育培训,加大查处力度。
每年对矿井井下职工就职业危害危害进行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的行为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于一些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卫生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区队和个人,采取措施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进行媒体。
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
(一)矿属各单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法》,完成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任务,并做好协调工作,督促矿属各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二)矿新闻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企业、基层等,切实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职业危害防治法》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并曝光。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矿基建科要完善职业危害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调度室、安监处等相关部门,调度室、安监处等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及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局鲁西分局,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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