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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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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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定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坪快速路(二期)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的管理,依据国家和深圳市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项目处《施工管理手册》的要求,结合第二监理办所监理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在项目处《施工管理手册》的指导下制定,是对项目《施工管理手册》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三条文明安全施工的控制指标
一、努力实现每个工地全部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二、施工机械、机电、压力容器等无甲方责任事故。
三、无甲方责任交通伤亡事故。
四、工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责任死亡事故为“零”。
五、治安、保卫发案率为“零”。
六、火灾事故指标为“零”。
七、煤气、食物中毒指标为“零”。
八、环保、环卫无政府点名、批评和新闻曝光。
九、无地下管线、文物损坏事故。
第三章建立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完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体系,便于系统管理,按照项目处的要求,第二监理办、项目经理部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第二监理办
(一)成立文明安全施工监理小组
组长:
于锦波(高级监理工程师)
副组长:
葛纪锋(安全工程师)
杨月(安全员)
成员:
刘行祥(测量主管)、刘梅军(合约主管)、
茅杭川(二标主管)、戴科(三标主管)、
周洪彦(四标主管)、黎高宏(六标主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保部,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第二监理办设安全工程师1名
二、承包商
(一)成立文明安全施工工作小组。
组长须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须由主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各标段必须按规定设置安保部并配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三)安全员设置数量要求:
各标段根据工程项目和类别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员
2#标段不少于10人;3#标段不少于5人;4#标段不少于9人;6#标段不少于6人。
达到施工现场各作业面有安全员监护。
三、资质要求
(一)安全工程师、安全员须取得国家或深圳市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具有两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管理知识,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安全员不得兼职。
第四章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第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第二监理办
(一)安全监理小组负责对工程的文明安全施工全面负责,负责各项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细则的制定、检查与考评工作;
(二)高级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文明安全施工负全面监理责任;
(三)测量部、合约部、试验室对文明安全施工负技术监理责任;
(四)标段主管监理工程师负责其监理区域内的文明安全施工全面监理责任;
(五)安全工程师对工程全面的文明安全施工工作负直接监理责任。
二、承包商
(一)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对工程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各项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的检查与整改工作;
(二)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对工程文明安全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总工对工程生产经营中的文明安全施工负技术管理责任;
(四)各管部门负责范围内的文明安全施工负管理责任;
(五)安保主任对工程全面的文明安全施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人员进场安全教育率100%、考试合格率00%;
二、分项开工上岗前培训率100%
三、坚持班前安全教育;
四、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持证上岗率100%;
五、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有教育(培训)人和被教育(培训)人签字;
六、做好全员入场后、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参施人员覆盖率100%。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分八大项,即:
组织机构设置;文明安全施工教育;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消防保卫管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疏解;基础资料管理。
(具体检查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第二监理办
(一)对承包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体系、规章制度、预案、方案的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二)对各项安全交底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与工程技术同交底、同验收、同考核。
交底资料要齐全有效。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考评(见施工现场检查评分细则)第二监理办每两周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与考评;
(四)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被第二监理办签发一次隐患通知书的,在当月考评总分中扣除3分,一个月内被第二监理办签发三次(含)以上隐患通知书的,在当月考评总分中扣除1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当月考评视为不合格;
(五)连续两个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视为安全员不称职,第二监理办可对负直接责任的安全员提出更换。
三、承包商
(一)承包商负责安保工作的人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每天须填写检查记录并注明存在问题和存在隐患的处理结果;
(二)定期对各种方案、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对第二监理办签发的隐患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隐患整改反馈书。
第八条实行例会制度
一、定于每月第一周周五及第三周周五上午九点,在第二监理办召开承包商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主任、专业安全工程师参加的安全例会,会议由第二监理办主持并编制会议纪要,报送项目管理处安保部。
二、各标段汇报近期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情况,总结近期出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将解决方法、整改措施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具体整改时间进行汇报。
三、第二监理办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近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各施工单位及下属单位均须建立相应的例会制度,对前期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并做出计划。
第九条建立值班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均应轮流值班,编制值班表,第二监理办报项目管理处,施工单位报第二监理办。
第十条建立班前讲话制度
每日开工前各施工队、班、组负责人(安全员),应针对当天施工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施工现场及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现场场容管理
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要坚固、严密,采用合格的轻质装配式彩钢板及配套设备,围挡颜色本标段要统一。
围挡沿征地红线搭设,围挡内除施工便道外全线绿网覆盖。
二、驻地现场大门内应有“五牌一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
各种标识牌要统一、规范(见通知)。
三、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责任人。
闲置场地进行绿化。
四、办公区、生活区场地要平整、硬化,闲置区域要绿化,卫生有专人负责。
办公室、宿舍做到整洁卫生。
垃圾要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并及时封闭清运。
五、现场材料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
材料加工场地应搭设门洞,地面平整、夯实并硬化,有防雨、排水措施,场内配电安装合格,电气设备达标有操作规程,悬挂相关警示牌。
六、食堂建设按深圳市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炊事人员持证上岗。
有灭蝇、鼠、蟑螂措施,有卫生管理制度、防食物中毒措施和卫生急救措施。
七、厕所要按规定建设,有水冲洗设备,有防蚊、蝇措施,设专人保洁。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二、有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三、对施工人员要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止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五、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有记录。
六、做到五个100%(土地砂土必须100%覆盖、工地路面必须100%硬化、出工地车辆必须100%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的地方100%绿化)。
七、每标段须设降尘洒水车,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保卫消防管理
一、建立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
二、制定保卫、消防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治安、防火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卫、消防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五、建立值班、巡逻制度。
六、建立检查制度并有检查记录。
第六章重点项目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道路管理
一、承包商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施工临时便道实施方案,经标段主管监理工程师审核,报第二监理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承包商应在征地拆迁完成后一周内,按照项目管理处安保部统一规划,在主线一侧设立施工临时便道。
三、承包商应根据投标文件技术要求设立,满足施工现场的要求,表面平整,具备排水设施(与现状排水系统沟通)的砂砾结构临时便道。
四、临时便道拐弯处设立导向标志,在入口处设立限速标志,在标段分界处设立标段分界牌、桩号牌、百密桩(具体尺寸见附件)。
五、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临时便道要做硬化处理,与社会道路相交的施工便道至少要铺50米的碎石或其他防止轮胎带泥上路的材料并设有车轮冲洗设施。
六、施工便道管理要成立组织机构。
施工过程中,施工便道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维护,并制定养护措施。
各标段要成立施工便道、场地专业维护队伍,上岗时统一佩戴袖标,保证坚实平整、畅通,不泥泞、不扬尘。
七、第二监理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便道的质量及人员、设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项目处安保部,对不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去落实的合同段,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管线部位施工管理
一、在施工前项目管理处拆迁部将管线布置图提供予承包商,承包商在施工时,予以避让。
二、承包商在接到管线布置图后,必须对现场及图纸标明的管线进行物探确定,设定明显标志并制定保护措施。
三、对于超高压、热力、燃气专业危险管线在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及措施。
并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四、承包商在施工时,对已探明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发现未探明的地下管线、文物、爆炸物等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项目管理处和第二监理办,待相关单位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在有高低压线路的作业现场施工时,必须确保达到JGJ46-2005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后,方可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进入现场前须做好勘察工作,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杜绝触电及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梁板吊装管理
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桥梁吊装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吊装方案必须在实施吊装前7天上报第二监理办安保部,由总监审批后方可按方案实施,同时要求承包商组织吊装前准备会议;初审不合格直接由第二监理办退回承包商进行修改,2日内重新上报第二监理办。
三、承包商在吊装前2天邀请和召集项目管理处、第二监理办、运输吊装单位、施工队、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召开方案审核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及签到。
四、制定正确的预制梁板运输线路,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交管部门参与沿线的交通指挥。
五、承吊装人与配合施工的相关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检查参吊机械性能。
六、桥梁吊装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各种标志、指示牌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齐全,并设专人维护。
七、吊装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带、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没有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严禁参与吊装施工。
八、吊装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必须配备相关单位安检证书,吊索具配备必须经过计算确保安全后使用,按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在使用前对设备和吊索具进行检查维修,且进行试吊,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机械故障。
九、吊装现场必须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进行旁站监护。
十、安排足够的现场维护人员和交通疏导人员,并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岗前培训。
十一、六级风(含)以上严禁吊装作业。
十二、以上工作由承包商负责落实,由第二监理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交通疏解管理
一、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及时编制交通疏解方案经第二监理办、项目处审核后,直接报交通管理局审批。
二、在方案批复后实施疏解前,必须召开疏解安全会议,项目管理处、第二监理办、承包商相关安全负责人员参加。
三、交通疏解前,承包商必须进行专项安全交底,交底须切实可行,并将交底记录存档备查。
四、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标示、标牌等疏解设施并按方案中规定地点设置。
设专人管理、维护,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现场须配备足够的交通疏导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六、参加疏解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六、在交通疏解过程中,承包商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过程组织实施,第二监理办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巡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承包商在施工前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必要时应有用电组织设计),经第二监理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临时用电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标准。
三、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设备在5台以下和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四、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五、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安装、巡查、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七、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反复查接地和绝缘电阻值),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手续。
九、外电线路防护: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起重机与架空线路;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大型支架及模板施工管理
一、现浇砼箱梁支架、钢混叠合梁临时支架、跨河跨路结构物支架及大体积砼施工,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报高级监理工程师审批。
二、支架安装完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参施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方可上岗。
支架模板的安装、拆除及砼浇注过程中,施工单位须设专职安全员巡视看护,有监理人员旁站监理。
四、支架下搭设的门洞,有行人和车辆通过的,要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洞口出入处设专人指挥维护交通。
五、脚手架的搭设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
六、高处作业施工须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七、高处作业现场应在明显处悬挂警示标牌。
八、六级风(含)以上严禁高处作业。
九、人员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条主路交通管理
一、主路具备通行条件后,第二监理办将下发相关管理文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对主路交通进行管理。
二、放行交通路段车辆实行限速管理,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遵守规定、服从管理,注意避让施工人员。
三、全线通行后实行通行证制度,规划的路口须派专人24小时看守,各标段在本标段设专人检查证件,无证、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四、主路通行后,第二监理办要对交通进行监控,发现违章车辆及人员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五、承包商根据项目管理处、第二监理办下发的文件要求,统一设置限速、标段分界、导向等标牌。
第二十一条成品保护
一、在工程实体施工完成后,工程交工验收前,承包商有义务有责任对已完工的构筑物进行成品保护。
二、第二监理办届时下发相应成品保护要求文件,承包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成品保护。
三、在各种专业施工交叉作业过程中,专业承包商应注意对已完工程实体的成品保护,第二监理办在巡视中发现成品被损坏、污染等现象,将对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深圳市政府、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如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并及时报第二监理办,第二监理办须立即上报项目管理处有关领导和安保部。
一、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立即用电话通知项目管理处及第二监理办,并随时关注事故的发展情况细致记录,及时通报。
二、第二监理办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掌握现场情况,随时向领导汇报,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承包商在事故事件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管理处、第二监理办安保部,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如有音像资料作为附件。
四、第二监理办针对事故组织召开会议,初步拟定控制事故继续发展的措施,并由安保部将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上报项目处安保部。
第二十三条项目处安保部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随时关注事故的发展进展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承包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应正确对待所发生的事故,及时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虚报的承包商予以停工,通报承包商上级单位,按合同要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南坪快速路(二期)第二监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性条列、规定、标准如有不符应按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标准的要求执行
南坪快速路(二期)监理办公室
200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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