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种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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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种业
内蒙古自治区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维护种薯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区种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三条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由种薯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盟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马铃薯一级种薯和二级种薯的生产许可证由由种薯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盟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申请领取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检验设施:
检验室按检验项目分设,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备齐全。
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病毒、真菌和细菌性病害检测,主要仪器包括:
具有超净工作台、放大镜、1000倍以上双目显微镜、超速离心机、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感量万分之一)、电冰箱、灭菌锅、酶联检测仪、酶标仪、电泳仪、电泳槽各1台套以上及相应仪器药品;
(四)生产设施:
具有150平方米以上组织培养室、1000平方米以上温室、1500平方米以上网室;
(五)仓储设备:
具备满足种薯储藏的地窖或恒温库(2—4℃),原原种贮藏库200平方米以上,原种贮藏库300平方米以上;
(六)生产设备:
有用于种薯生产的机械设备,如播种机、收获机、除草机、松土机及灌溉设备等相应农机具;
(七)加工设备:
马铃薯筛选机、马铃薯收割机等农机具;
(八)技术人员: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
(九)生产地点: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薯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十)质量控制:
应具有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检验手段等。
第五条申请领取马铃薯一级种薯、二级种薯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检验设施:
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施齐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马铃薯病毒常规检测,主要仪器包括:
超净工作台、放大镜、400倍以上显微镜、超速离心机、0.001g天平、0.1g天平、冰箱、灭菌锅、电泳仪等。
(四)仓储设备:
具备地窖或恒温库(2—4℃)500平方米以上;
(五)加工设备:
马铃薯筛选机、马铃薯收割机等农机具;
(六)生产设施:
有用于种薯生产的机械设备,如播种机、收获机、除草机、松土机及灌溉设备等相应农机具;
(七)生产基地: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薯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技术人员: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
(九)生产地点: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薯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十)质量控制:
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繁种要点、质量监控检验手段等。
第六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其中申请生产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仪器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储存、加工、生产等仪器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时限需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质量保证制度:
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亲本来源证明及生产操作技术规程、主要繁种要点等相关材料。
马铃薯原原种、原种、一级种和二级种薯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马铃薯原原种、原种、一级种和二级种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生产许可证标注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品种变更(或生产地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变更生产地点的还需提交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需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或主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通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变更项目说明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生产设备、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为c。
第十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经营马铃薯种薯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由种薯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盟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马铃薯一级种薯和二级种薯的生产许可证由由种薯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盟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检验设施:
检验室按检验项目分设,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备齐全。
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病毒、真菌和细菌性病害检测,主要仪器包括:
具有超净工作台、放大镜、1000倍以上双目显微镜、超速离心机、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感量万分之一)、电冰箱、灭菌锅、酶联检测仪、酶标仪、电泳仪、电泳槽各1台套以上及相应仪器药品;
(三)仓储设备:
具备满足种薯储藏的地窖或恒温库(2—4℃),原原种贮藏库200平方米以上,原种贮藏库300平方米以上;
(四)加工设备:
马铃薯筛选机\马铃薯收割机等农机具;
(五)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但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一级种薯和二级种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检验设施:
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施齐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马铃薯病毒常规检测,主要仪器包括:
超净工作台、放大镜、400倍以上显微镜、超速离心机、0.001g天平、0.1g天平、冰箱、灭菌锅、电泳仪等。
(三)仓储设施:
应具备地窖、恒温库(2—4℃)或气调贮藏库500平方米以上;
(四)加工设备:
马铃薯筛选机、马铃薯收割机等农机具;
(五)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但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其中:
申请经营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到期申请的需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申请许可证标注项目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或主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通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复印件);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住所、经营范围等其它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变更项目说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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