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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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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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五原县三馆一院项目
降水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称业主)
乙方:
(以下称承包人)
一、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五原县三馆一院项目降水工程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降水工程包括:
降水系统方案设计;降水系统布置及维护;降水系统所抽地下水的排出系统布置及维护;降水系统的拆除;
上述工程范围的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投标人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根据图纸、和现场勘查等方法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4。
降水总工程量约为5600立方,管井深度约为30—35米,实际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计算.
5.承包方式:
本工程由承包人包施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工完场清、包建工保险、包工具用具、包各种管理费、包税金、包办理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的各项法定手续并交纳各种费用的方式承包。
二、工期及工程质量要求
1。
工期要求(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1轻型井点布置和管井布置施工工期
I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30日
1.2以上各施工段从开始抽水到水位达到基坑底面下500㎜的时间均要求不超过20天。
1。
3降水设备使用周期:
从开始抽水开始至井点(管井)拔除(封死)按150天计算。
(注:
天数是按正式降水开始考虑)
前述工期包含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眼工期的情况外,承包人承诺工期若遇地下障碍物、下雨、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及其他任何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均不调整工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
满足设计图纸及国家、省、市相关施工技术、质量及安全规范要求,满足各级政府相关要求,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前述标准如有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的执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2)降水工程施工未满足设计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水位。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工程量清单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业主发出的指示进行解释,解释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四.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捌万伍仟元(小写:
¥ 185000 元)。
本工程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本合同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再因市场价格涨落、履行期调整等任何因素而在结算时予以调整。
本合同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了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风险,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人工、材料、配件、临时仓储和保管费、运输、安装、机械、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材料损耗、验收、管理、垃圾排放及清理、各种气候条件、保险、利润、水电费、税金、保险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承包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并经业主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无须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变化引起风险;
(2)业主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形地貌、周边环境、道路、地下管网及其它任何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获批准。
2、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
进入现场开始施工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10%;
(2)工程进度款:
完成当期降水系统布置并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当期开工范围合同暂定价款的30%;
(3)全部降水井完成以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40%;
(4)工程全部完成(降水系统拆除完)并经验收合格,且本工程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此时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
(5)工程质量未解决之前,业主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五、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
1、本工程计算值=综合固定单价×工程量±现场签证结算值。
2、综合固定单价见合同附件(降水工程综合单价表)中综合单价。
3、工程量为按本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得工程量。
4、现场签证结算值为按本工程附件(现场签证办理流程)所办理的现场签证所得结算值。
六、其他
1、业主将与承包人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以确保工程能安全、高效、优质的按期完工(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业主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书自业主盖章、承包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业主: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二、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及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1)适用标准、规范:
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含地方法规)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业主现场代表
姓名:
电话:
——-。
双方确认:
业主项目负责人作为与承包人接洽、传达签署往来文件负责人,该代表的签收仅为收到承包人的文件,并不视为承包人的文件已经业主确认。
业主项目负责人对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在内的任何费用等事项的确认文件,必须经业主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承包人现场代表
姓名:
***电话:
15*******.承包人现场代表全权代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规定职责与义务,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业主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行为,均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出现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业主工作
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及时处理工程施工阶段的外部协调工作。
(2)在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及时支付承包人进度款。
(3)提供水电接驳点。
3.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现场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条款,文明安全施工,全权处理该工程的一切事宜。
(2)承包人已认真考察了施工现场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人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承包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及施工现场,理解可能会与周围企业单位或个体发生的矛盾,理解交叉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
承包人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等的影响。
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
承包人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本工程竣工交付业主.
(3)开工前,承包人必须依据营口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造成的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排水、环境卫生污染、粉尘噪音污染等手续及交纳费用或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必须按业主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承包人服从业主的现场安排。
(6)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对现有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交通道路以及业主告知的地下管线造成的破坏影响等发生的费用,并给予及时处理,业主帮助协调。
(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条款,文明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与其它现场施工方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指定分包商负责.
(8)承包人应对工程的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辽宁省及营口市相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将处以工程总额10%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合格为止或由业主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费用由承保人承担,且不免除承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否则因此引起的各种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0)施工过程中,业主负责提供电源、水源的接驳口,承包人应按业主指定的接驳口接驳。
施工用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现场提供的最大用电负荷为_400_KVA,承包人需统筹安排机具设备用电负荷,因超过用电负荷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法规规范,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及原材料的损毁均由承包人负责。
(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其他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因承包方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影响本工程形象,承包人对业主承担50000元/次的违约金。
(15)承包人以下人员,经业主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每天承包人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0元:
指业主确认无法胜任岗位的工作者,或不能积极配合业主工作的管理者,或违反业主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或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
(16)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内容擅自转包、分包及外委,否则业主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单价的[50]%标准结算,同时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业主.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业主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提出措施,业主批准后执行.
业主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业主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业主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业主,由业主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每个组团的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2、工期延误:
(1)开、竣工日期为轻型井点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6日,共6日历天,管井:
2014年10月27日~2012年10月30日,共4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上述工期为降水系统布置施工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施工合同的工期,若遇地下障碍物、下雨、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均不调整。
(2)按照业主对承包人要求的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其他分包工程的工期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3)双方约定,因停水、停电、非灾害性气候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扣违约金五仟元(直接在工程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同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的罚金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逾期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的10%.
若业主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明显滞后于经业主批准的进度计划,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赶工。
如果业主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确已无法满足批准的要求时,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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