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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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
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
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
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
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
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
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
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
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
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
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
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
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
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四章建筑电气工程
第四十五条建筑工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接线方式正确。
第四十六条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管口光滑无毛刺,厚壁钢导管进箱盒及甩头处应套丝,锁母、护口齐全。
导管与接线盒材质应一致。
JDG管和KBG管的连接及管与箱盒的连接必须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件,暗装时要有防止混凝土进入管内的防护措施。
(二)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符合要求,JDG管的紧断螺丝应拧断。
(三)采用焊接钢管作导管时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
(四)墙体内暗敷集中布置电导管和大管径电导管的部位应用混凝土浇筑,成排敷设的管间距不得小于15mm,排列整齐。
(五)在主体验收前,对电气导管进行清理,管内应无杂物、积水。
(六)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牢固;
3、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七)安装在木装饰及软包部位的配管与接线盒,导线严禁外露,开关、插座、灯具、接线盒必须与装饰面平齐,不用的敲落孔应保持封堵状态。
(八)吊顶内配管应按照明配管要求,横平竖直;距离箱、盒300mm左右应设支吊架,其他支吊架间距应均匀;吊顶内装设的接线盒、灯位盒,接完线后,必须加盖封堵,其朝向应便于检修和接线。
(九)室内进入落地式配电柜的导管应高出基础地面50-80mm,排列应整齐,管与管之间有一定间距(宜15mm左右)。
(十)墙面明装电线管不应直接贴墙安装。
应采用元宝底座加“Ω”卡或小角钢加“Ω”卡方式安装,进箱、盒处做等差弯应一致。
(十一)消防及应急照明用电配管明敷时外表面按规定应做防火处理。
第四十七条配电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急弯现象。
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二)照明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三)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箱(盘)涂层完整;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四)柜、箱、盘内零(N)地(PE)排应有标识,应优先采用螺栓压接式,零地排截面应大于零、地线最大截面积;箱内配线多股线及二次线应挂锡;配线应严格按五色线配线;系统图、回路标示应齐全。
PE、N汇流排导线应按顺时针压接。
第四十八条配电室、配电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设备房内配电箱、柜上方不应有水类管道;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配电室门口应设置防鼠板,金属门窗应有接地措施。
第四十九条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
(二)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或过变形缝处应设有伸缩补偿装置。
(三)金属桥架的安装必须使用支架固定;竖向线槽、桥架不得直接固定在墙面上。
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桥架与支架间应采用螺栓固定,宽度200mm及以下为一个固定点,大于200mm为两个固定点。
(四)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线槽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第五十条强弱电井内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2、竖井内应敷设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竖井内设备及桥架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3、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第五十一条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二)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的保护管管口等处做密封处理,金属电缆管管口应做喇叭口。
(三)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10m处设固定点;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标志牌。
(四)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或其他能形成闭合铁磁环境之中。
(五)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六)电线、电缆穿管前,要对管路进行疏通,保证管内干燥无杂物。
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七)导线分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线:
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N线:
淡蓝色;PE线:
黄绿双色;控制线应采用白色、棕色或紫色。
(八)电线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具有永久性;每一电缆始末端头及分支处应挂标志牌。
(九)导管内导线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20%;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50%;电缆桥架内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十)沿墙垂直安装的线槽、桥架内每隔1~1.2m应用线卡将导线、电缆固定于线槽、桥架的横撑上。
第五十二条导线连接及压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导线接头应采用缠绕搪锡焊接包扎连接,缠绕圈数不少于5圈;绝缘包扎应从裸露部位上端10mm开始,先包橡胶绝缘胶带,再包绝缘胶布。
2、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第五十三条普通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口灯舌簧应接相线(控制线)。
(二)吊顶嵌入式灯具安装应有固定灯具的专用措施,宜采用专用吊筋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两个,不得用铁丝进行固定,软管进灯具应采用专用接头。
(三)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四)卫生间、厨房间等潮湿场所采用灯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四条开关、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二)潮湿场所(包括卫生间、厨房)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插座应安装防溅盒,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淋浴喷头中心半径1.2m内、2.25m以下不应安装插座。
(三)同一单位工程内开关控制方向应一致。
第五十五条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雷材料应使用热浸镀锌制品,镀锌层表面良好,无返锈、刷银粉漆现象。
(二)避雷带支架间距符合要求,均匀合理;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应固定在保温层上,避雷网支持件不应小于20*3mm镀锌扁钢。
(三)凸出屋面的金属构件、管道、设备应与避雷带可靠连接。
铸铁透气管当采用避雷针时镀锌圆钢直径不小于Ф12,高出管端20厘米。
防雷系统与不锈钢栏杆连接可采用热镀锌抱箍卡接或氩弧焊焊接。
(四)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可靠连接,并应与防雷系统连为一体,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建筑物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应按设计要求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相连,满足防侧击雷要求。
第五十六条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等电位联结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将总进线配电箱的PE(PEN)母排、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电梯轨道、人工接地极引线等互相联通。
联结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总等电位各支路应有永久不脱落的标识,箱门内应有系统图,箱门外应有MEB字样。
(二)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三)具有浴室功能的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02D501-2《等电位连接安装》标准图要求。
(四)各类设备(包括外壳)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
(五)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第五十七条电梯控制间内箱柜、线槽、配管、接线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智能建筑工程
第五十八条施工图纸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备案不得使用。
凡是深化设计的图纸及涉及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五十九条智能工程的配管、机柜箱体、桥架线槽安装、线缆敷设、接地与防雷等按照电气及智能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智能工程各系统施工完成后,在有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基础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智能建筑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项目:
1、公建工程所有设计的智能化系统须全部施工完成。
2、住宅工程可视对讲必须能够正常使用;电话、网络及电视线缆全部按图纸施工完,各种弱电箱必须完善,确保能够进行检测;箱内路由器、分支器、交换机等物品原则上应施工完,当确有困难时,可等用户开通服务时由弱电施工单位全部安装到位,但须有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弱电施工单位提供书面承诺,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满意服务。
3、车库竣工验收时,如果设计有停车场管理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须按设计施工完善。
若设计没有,开发单位(建设单位)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由物业公司接收前完善车库智能管理系统。
第六十二条智能建筑工程资料应按分部工程进行收集、整理、组卷。
第六章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六十三条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按照有关文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5、热水器的金属外壳及钢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屋面太阳能集热器与贮水箱应满足防雷要求。
6、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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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建筑安装 工程质量 管理 规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