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赋予省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耒阳市新增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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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赋予省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耒阳市新增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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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赋予省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耒阳市新增经济
湖南省赋予省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耒阳市新增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管理形式
备注
发改局新增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1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3】4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年】47号)
试点县(市)直接核准
下放至市(州)核准的,全部下放到试点县(市)直接核准。
项目包括:
1、除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跨县市区河流以外的县域内水库项目,2、除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3、非库区跨县或跨河系调水的水电站项目,4、沼气发电项目,5、风电站项目,6、县域内除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7、除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内河航运项目,8、除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县市调水项目除外)9、电网工程,10、公路,11、旅游,12、外商投资。
2
制定和调整《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包含在价格中的基金和附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业务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业务价格;(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业务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业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试点县(市)直接制定
项目包括:
1、县及县级以下城市管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2、民用液化气进销差价;3、生猪(牛、羊)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报省备案);4、3A国家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5、供电工程、电网、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维护的设备材料价格,电力工程设计费用,安装、维护费用;6、县级及以下地方电网、厂矿企事业单位及物业小区转供电价,城乡用电同价前的农村电价;7、中央定价目录之外的行政审批前置类服务性收费;8、县级及以下地方电网内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价;9、试点县(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10、试点县(市)城市居民廉租房租金;11、试点县(市)城市公有住宅租金;12、城市中小学生午休住宿费;13、校服费。
卫计局新增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1
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
国家《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字[1989]63号的文件精神,证书由省(区)、直辖市计生部门颁发。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抄报市州
卫生局
2
残病儿医学鉴定
《湖南省残病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残病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试点县(市)直接管理
卫生局
3
建议“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应急疾病救助专项经费
直接下拨到试点县(市)
4
建议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直接下拨到试点县(市)
5
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稽查证、卫生监督协管员证的审批发放
直接下拨到试点县(市)
6
医疗卫生类高、中、初级及护士资格考试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
7
医疗卫生类中、初级及护士资格考试在试点县(市)设立考点
试点县(市)直接组考
8
100张(含1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及100张病床以下的各类专科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9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及100张病床以下的各类专科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0
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试点县(市)组织
11
二级医疗机构及100张病床以下的各类专科医疗机构的等级初评工作
试点县(市)负责
司法局新增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1
负责本市领导干部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命题制卷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2
考察依法办事窗口单位,报省法制办3评审、确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3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5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6
受理并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申请,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8
对社区矫正立功奖励进行评议审批,对社区矫正重大立功奖励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9
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进行审核,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移送相关材料卷宗。
10
对原判法院为市级人民法院的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进行审批,提请市级人民法院裁定,并移送相关材料卷宗。
11
对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进行初审,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12
对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进行初审,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13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评初评,上报省司法厅进行复评。
14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
15
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进行初审,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16
接受省司法厅委托,组织耒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17
成立耒阳市司法鉴定协会。
18
对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19
对律师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20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21
受理律师执业申请并初审 ,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22
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并初审 ,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23
对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进行审查 ,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24
对设立公证机构申请进行初审 ,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25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湖南省司法厅审批。
26
对律师执业中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27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28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本所存在违反律师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29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30
成立耒阳市律师协会。
31
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年度考核,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32
受理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进行初审,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33
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决定其报名无效。
34
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35
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旅游局新增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1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试点县(市)直接管理
2
旅行社设立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试点县(市)直接管理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试点县(市)直接管理
4
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管理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试点县(市)直接管理
5
旅行社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试点县(市)直接管理
6
设“地区星评委”,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第六条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
地区星评委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组建。
(一)组成人员:
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
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科)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3.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4.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试点县(市)直接组织评定
7
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评定
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5.2.1评定机构市(州)级评定机构组织三星级、四星级的评定和一星级、二星级的备案。
县(市、区)级评定机构组织一星级、二星级的评定。
试点县(市)直接组织评定
8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
试点县(市)直接申报
9
旅游家庭旅馆评定
旅游家庭旅馆基本条件与评定(湖南省地方标准)5.2程序各市州或其委托的县(市)区旅游家庭旅馆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准,10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回复,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通过评定的旅游家庭旅馆,报省级旅游家庭旅馆评定委员会备案。
试点县(市)直接组织评定
人防办新增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1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4条:
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8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管理权限申请办理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质量认可及备案手续:
投资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3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6条: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4
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5
对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6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7
对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8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9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于规定面积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0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1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2
人防工程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3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单位拆除并重装新的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4
对人防设计单位和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五章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5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负责。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试点县(市)直接审批
16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
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第十九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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