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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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根据学校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类型
(一)高层次领军人物
国内应为院士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外人员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国际知名企业担任正教授或相当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学科带头人
基本条件如下:
1.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年以上国际合作交流的经历。
国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胜任主干课或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4.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能够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三)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基本条件如下:
1。
学术带头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术骨干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医学类、人文社科类人选可适当放宽)。
2。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4。
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5.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具有在本学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二、引进人才待遇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补贴,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单位:
万元):
副教授
四级教授
三级教授
二级教授
安家费
3
5
5
15
住房补贴
12
25
30
35
合计
15
30
35
50
对于全职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为每人提供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住房或不低于100万元住房补贴,另提供安家费不低于20万元。
具体面议。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和专家意见,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基本的参考标准如下(对于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不以此为限):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参考标准(单位:
万元):
副教授
四级教授
三级教授
二级教授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
配套费
理工类
人文类
理工类
人文类
理工类
人文类
理工类
人文类
2~6
1~3
6~20
2~5
15~50
3~10
30~100
5~15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一般分三年拨付,年度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为6:
3:
1,其中购买设备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50%;经费的使用按年度结算,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理工类低于(含)2万元、人文类低于1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拨付,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三)引进的“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其待遇标准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工作程序
(一)学校人才办和各学院积极开辟宣传窗口,在校院两级建立起遍及全球的高层次人才招聘网络;加大宣传力度,让国内外充分了解我校的招聘岗位及相关待遇。
(二)应聘者填写《兰州大学拟引进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向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及党政领导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引进人员类型、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希望提供条件等事项的初步意见报学校审核。
(四)“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引进人员的有关具体问题、落实相关待遇;对特别急需的人才,亦可直接受理、决定有关待遇及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
(五)人事处(人才办)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报到手续,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和学院积极协助办理其他手续。
(六)各单位要为引进人才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经常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创造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管理与考核
(一)引进人才的聘任与考核
1.同意引进的人员需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我校,全时在岗工作,服务期为五年。
2.引进人员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和履职合同书,实行聘约管理。
聘期未满调离或未履行相应职责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引进人才岗位聘期一般为五年,分段进行考核。
聘任满三年后,引进人员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由学院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
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各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二)跟踪管理
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对引进人才实施定期跟踪管理及评价;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档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总结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人才引进工作列为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决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人才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学院也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各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规划;积极做好宣传与招聘,收集各类人才信息;对有意向的拟引进人员提出意见,报学校人才办;协助学校完成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兰州大学萃英学者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萃英学者,包括兰州大学“萃英特聘教授"和“萃英讲席教授”.为做好萃英学者聘任工作,规范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只在学校有博士点的学院或研究所中设置,主要是为博士点补充学科带头人,每个博士点原则上设1个岗位。
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国家重点学科可增设1个岗位。
没有博士点的学院,可考虑在其强势学科设置岗位,引进1名特聘教授作为学科带头人,以促进该学科发展.
讲席教授岗位一般设置在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上,主要是为做好国内外高水平智力引进工作。
(二)符合设置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岗位条件的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由有关学院向学校提出设岗和拟聘人员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席教授的学科并按有关程序聘任特聘教授或讲席教授.
二、岗位职责
(一)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进行探索,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2.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性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或标志性成果.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
4.讲授本学科基础课和主干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讲席教授岗位职责
为学院(研究所)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为学院(研究所)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科前沿领域的讲座或做重要学术报告;招收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参与或协助组建本学科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创新团队,促进本学科在国际学术前沿领域探索。
三、招聘条件
(一)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
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学科可放宽至50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国际合作交流的经历.国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公认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胜任主干课或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4.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能够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5.在聘期内应保证全时在岗工作。
(二)讲席教授招聘条件
讲席教授应为国内知名学者,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外一般应为大学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当层次人员。
四、聘任程序
(一)特聘教授聘任程序
1.通过一定形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有关学院和学科点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2.应聘人员向招聘学科所在的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并提供个人的相关材料及全时在岗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3.学院和学科点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
4.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包括同行专家评议),最后提出拟聘任人选并进行公示。
5.受聘者与学校和学院共同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特聘教授的聘期及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获准受聘的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应将本人人事关系调入学校。
从校外引进的特聘教授在聘任期间,不占所在单位教授岗位。
(二)讲席教授聘任程序
1。
由学院推荐并提出聘任申请,经本人签名后上报学校,同时提供应聘者的相关材料。
2.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聘用人选,同时发文并由学校统一制作聘书.
3.受聘的萃英讲席教授由校长颁发聘书.
五、聘期及待遇
(一)特聘教授聘期及待遇
1。
特聘教授聘期为3~5年。
2.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第一年享受8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津贴,以后年度津贴按《兰州大学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其它待遇。
学校为每位引进的特聘教授配备一定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支持特聘教授开展工作并组建团队。
所在学院、研究所要为特聘教授及其团队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二)讲席教授聘期及待遇
讲席教授的聘期由双方协商,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续聘由聘人单位提出,报学校批准.聘任期满未提出续聘的,自然解聘.
1。
学校为实质性兼任所长、负责学科建设的讲席教授提供部分岗位津贴。
其中对于在各学院实质性兼任所长、负责学科建设的两院院士,学校给予每年2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配套津贴;对于在各学院实质性兼任负有学科建设任务的基层研究所所长的其他讲席教授,学校给予每年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配套津贴;学校提供的岗位津贴额度在上述限额内按照学院提供的岗位津贴额度以1:
1配套的方式下达。
2。
讲席教授来校进行前沿学术讲座的,每讲补助1000~2000元人民币,并报销国内差旅费和提供校内住宿。
六、考核管理
(一)特聘教授考核管理
1.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院对上岗工作的特聘教授实行聘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特聘教授每年须填写《兰州大学特聘教授年度工作报告》,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
2.聘任中期要对受聘者履职情况和设岗学科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人员可中途解聘。
3.聘任期满须填写《兰州大学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学校和学院按照聘任合同中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对其进行考核。
4.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触犯法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二)讲席教授考核管理
学院应积极主动为讲席教授的工作提供条件,发挥好讲席教授的作用。
学校每年对聘人单位发挥讲席教授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酬金和续聘的依据。
学院应每年填写一份报告单,评述一年来讲席教授的工作情况.
七、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萃英特聘教授和萃英讲席教授,学校将授予“兰州大学荣誉萃英学者”称号.
兰州大学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为有关人员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根据《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一)人才建设专项经费指用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类经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人才建设专项经费按来源分为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财政拨款按教育部批复执行,学校自筹资金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执行。
(二)人事处、人才办负责经费的审批、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经费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资助范围与额度:
参见学校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资助类型及管理方式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安家费与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依据购房相关凭证一次性支付。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一般分三年拨付,年度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为6:
3:
1,其中购买设备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50%;经费的使用按所在年度结算,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理工类低于(含)2万元、人文类低于1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拨付,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三)业务费
根据人才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业务费,主要用于人才工作开展业务的支出。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安家费:
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二)住房补贴:
用于本人购房开支。
(三)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四)业务费:
主要用于支付人才建设中所发生的广告宣传、招聘会议、差旅、住宿、日常办公等费用。
(五)人才建设专项经费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投资性支出等。
(六)凡由人才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教学与科研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根据“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的决定,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后勤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
使用经费时,使用人提出购房申请,经人事处(人才办)领导审签后,凭购房合同与发票在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根据“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的决定,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科技(社科)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
使用经费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才办)审签,凭发票与设备购置合同等辅助材料在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三)业务费:
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紧急、大额项目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六、监督与检查
(一)学校“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负责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管理的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人事处与人才办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为财政拨款的必须在当年执行完毕.
(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及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挪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回或冻结该项目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人才办)、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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