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库区安全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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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库区安全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
火工库区安全工作条例
为加强我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经矿安全委员会研究,特别制定如下安全条例及管理制度。
一、守库执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巡逻,严禁脱岗,脱岗一次罚款200元,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火工库区内。
三、进入库区内的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磁性物品(含手机)、矿灯、放炮器等,一经发现交矿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领取火工品时,必须当面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相符。
五、领取火工品时,按规定由班组长开票,当班区(队)长或技术人员审批,放炮员持证领取。
六、领取后的电雷管,必须在火工库放入专用箱内且上锁后方可带入井下。
七、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
八、申请领取火工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当班用不完的雷管必须退回火工库,不得存放在井下。
九、每班放炮员必须落实好炸药、雷管的使用情况,做到“审批、实领、实用、交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
十、领取后的火工品由专人(押运员)、专用防爆车运送到井下工作地点,不得由其它车辆运送,发现一例要追究库管员及当班值班领导责任。
十二、上述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发现有违规现象,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宝丰煤矿安全管理委员会
爆破物品领用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确保我矿火工品的管理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材料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存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入、出库账目准确清晰,日清月结。
二、保管员发放雷管、炸药前必须先检查领用人的雷管箱、炸药箱是否牢固,无完好专用箱子不予发放;严禁雷管、炸药混领、混装。
三、发放的雷管必须按照雷管编号逐个登记清楚。
四、爆破材料的领用应由使用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火工品领用单,并由使用长队(副)长或技术员审批签字并盖章。
五、爆破材料必须由持证放炮员本人领出,并在出库单上签字。
六、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
当班领出的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使用,剩余要及时退库,严禁工作面存放;保管员要对退库火工品认真清点,并进行详细记账登记。
七、爆破材料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如有丢失雷管、炸药现象发生时,应认真查找,并及时汇报矿安检部门和保卫部门,并说明雷管编号、丢失数量和类型,严禁除放炮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雷管、炸药出井。
八、如遇重大丢失现象或意外情况,必须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矿长对火工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火工品管理负技术责任、副矿长对分管工作中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2、采掘技术主管负责作业规程中爆破技术的编制,审核,审批和定额指数的测定。
3、通风技术主管主要负责放炮、通风、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4、火药库管理员主要负责火工品的验收、存放、保管、发放、清退登记,每月流向统计等工作。
5、安全检查科对火工品进行全面管理,主要负责计划、调入、销毁、流向统计、监督、储存,保管、领取、清退等工作。
6、安全检查科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现场存放、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7、调度室主要负责火工品的发放和清退的监管审核工作。
8、生产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对本单位火工品的领取、运输、现场存放、使用、清退、等工作负责。
9、放炮员对火工品的领取、运输、现场存放、使用、清退等工作具体负责。
二、火工品存储管理制度:
1、火药库存放火工品时,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保险箱(特制)内,其它火工品应整齐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M
2、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3、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4、火工品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火工品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火工品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2)应建立火工品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消耗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不得发放使用;
(4)火工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5、同一库房内不得有不允许共存的火工品,应按要求分库存放。
6、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库房必须严密,以杜绝鼠害。
7、库房外应加设围墙和铁丝网,其高度不低于2.0M
8、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库外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9、火药库应设避雷装置,火药库采用不燃材料构筑。
10、火药库必须建有火工品发放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11、火工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储存室,不得携带烟火,放炮器等进入库区。
12、当火工品被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由于距装药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火工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临时存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电雷管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炸药箱内;
(2)、炸药箱应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支顶板完好、支护良好、避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无淋水的安全地点;
(3)、炸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存放箱内;
(4)、炸药箱要加锁,钥匙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5)、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药箱上;
(6)、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的地点。
三、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火工品。
2、运输火工品时,除相关爆破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
3、禁止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内。
4、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5、领取的火工品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袋内。
6、领到的火工品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时要注意离开金属导体和电缆。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火工品。
8、火工品运送到爆破地点后应存放于火工品临时存放箱内,严禁乱丢乱放。
9、不得携带火工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四、电雷管导通(检查)与编号制度:
(一)导通检查制度:
1、为保证电雷管在井下的安全使用,电雷管在发放前应做导通实验检查。
2、导通检查前,应对电雷管外观进行检查,要求端口无破损,脚线无锈蚀,绝缘良好,封口牢固。
3、导通检查应在专门的地点进行,并使用专用的导通检查仪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
4、检测用仪表电流必须小于50毫安。
5、被测电雷管电阻应符合其附带雷管说明书的规定范围,若无相应说明书时,可采用光电导通表检查。
6、为保证安全,检测人员与被检测电雷管之间应当用厚木板隔开。
7、导通检查完毕的电雷管应进行检测登记。
(二)编号制度:
1、火工品管理人员应建立雷管编号制度。
2、当打开包装盒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的生产日期、特征号、盒流水号、雷管流水号与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
3、当以盒为单位发放雷管时,应将生产日期、盒流水号和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
4、对以领取的雷管,应将登记单造册备案并妥善保管。
五、火工品领退制度:
1、火工品的领用应由使用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火工品领用单,并由使用长队(副)长或技术员审批签字并盖章。
2、领用人应为专职放炮员,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放炮员资格证。
3、领用人持初审火工品领用单到矿调度室复审,复审合格后应由调度室负责人签字、盖章。
如复审不合格则重新发回领用单位。
4、领用人持复审合格的火工品领用单及本人的放炮员资格证到火药库领取火工品。
5、领用人应穿棉制或抗静电服进入火药库,严禁携带烟火、放炮器、穿化纤衣物进入火药库。
6、领用人领取火工品时,必须当场检查火工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领取火工品后,由火工品发放人员在火工品领用单上签字。
8、领用人携所领用火工品并持火工品领用单到副立井,由副立井检身工查验火工品数量、规格和品种,如与火工品领用单相符,则予以放行下井,同时收取火工品领用单。
如不符,应禁止领用人下井,并将领用人及其所携带火工品带至调度室审查。
9、井下使用过程中剩余的火工品应在工作结束后,由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填写火工品消耗单,由放炮员携带剩余火工品及火工品消耗单升井。
10、放炮员升井后,应将火工品消耗单交于井口检身工,井口检身工应对放炮员所携带的剩余火工品与领用量及使用量进行查验,无误后签字放行。
如不符,则应将放炮员及所携带的火工品带至安全检查科审查。
11、放炮员携带火工品升井并经井口检身工查验无误后,应携带经查验的火工品消耗单及剩余火工品及时交还火药库,火工品发放员对交还的剩余火工品进行登记造册备案。
12、井口检身工将审查合格的火工品领用单交还放炮员,并对每个放炮员的领取、使用、剩余火工品量进行登记。
13、火药库火工品发放员应将火工品发放登记册、火工品领用单、火工品消耗单进行最终核对,逐一造册备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煤矿(井工)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全部用于井下相关采掘工程,严禁作为它用,如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火工品,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火工品的领用应做到使用队申请、初审,调度室复审,火药库审核,副立井查验四把关,禁止火工品丢失及无计划使用。
3、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领取、使用。
4、领取的火工品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使用,严禁在其他地点使用。
5、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应严格按火工品领用流程图操作,严格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各负其责,个自把关。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7、井下放炮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
8、对瞎炮、残炮、爆燃、缓爆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措施进行处理。
9、当班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火工品消耗单,剩余的火工品应及时上缴回火药库,严禁丢弃或存于井下。
10、火药库应严格执行火工品进库、领用、出库、缴回登记制度,并详细分类备案。
七、火工品销毁管理制度:
1、火药库应及时对退回的火工品进行登记造册,对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应独立存放,禁止和其它火工品存放在一起。
2、受潮、变形、外观损坏严重及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禁止发放使用。
3、禁止自行进行火工品销毁工作。
4、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应及时退回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集中统一销毁。
5、对于不能正常使用并退回民爆公司销毁的火工品,必须要由宝丰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同意。
八、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在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按期整改,检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被盗、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视情节,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处100元—1000元罚款,对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对不按章办事,非法运输、销售、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火工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处100元—1000元罚款,对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放炮员应严格执行火工品领取、使用、清退制度,杜绝火工品丢失,凡丢失一枚雷管,处50元罚款,丢失一节炸药处50元罚款,依次类推。
丢失5枚雷管或5节炸药及以上者,取消其管理、领取、使用火工品资格。
对火工品丢失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5、火工品丢失时,矿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科室、相关使用队队长和技术员、班组长、火工品发放员组成的火工品丢失追查小组,查清丢失原因及火工品去向,负责火工品的追回,并根据相关制度作出处理意见。
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触犯法律的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建立火工品丢失档案,对火工品的丢失情况,调查与处理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并有专人管理。
九、一炮三检制度
1、为确保放炮安全,杜绝瓦斯、煤尘事故,在井下放炮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一炮三检制度应由瓦检员具体执行。
3、当放炮地点附近存在安全隐患时,瓦检员有权停止放炮工作。
4、在装药前,瓦检员应检查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装药。
5、放炮前,瓦检员应检查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
6、当工作面风流由于短路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微风或无风时,禁止放炮,并将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
7、在放炮后,瓦检员应等待15分钟或在炮烟散尽后,进入工作面检查,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当禁止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并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只有当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面其他工作。
8、严禁用非防爆放炮器或不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
十、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必须由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放炮员应持有警戒牌,班(组)长应持有放炮命令牌,安全员应持有放炮牌。
3、在装药结束后,放炮员应将警戒牌,交与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煤壁、顶板与支护等情况,确认安全后,班(组)长应指派专人到指定地点警戒,并下达放炮命令,
4、班(组)长将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与安全员,由安全员携瓦斯便携仪检查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确认安全后将携带的放炮牌交与放炮员,并同意放炮。
5、放炮员应最后离开工作面,在确认安全后,放炮员应发出放炮警示(口哨),并等待至少5秒钟后方可进行放炮工作。
6、放炮后,警戒牌、放炮命令牌和放炮牌应各自交还原保管人。
放炮后,至少等待15分钟或待炮烟散尽,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火工品运输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从火药库到井下工作面的运输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如下:
1、炸药、雷管必须统一发放,火药库每班只发放一次炸药、雷管,各区队必须计划好当班使用数量,保证当班用量充足,火工品发放时间为:
6:
30—8:
00、14:
30—16:
00、19:
00—20:
00。
2、炸药必须整箱发放,各队必须补充、修理好井下火药箱、雷管箱(雷管箱应有明显标记),入井后的炸药必须及时入箱,严禁乱扔乱放。
3、经公司报市公安局批准,炸药、雷管用公司救护车运输,每车限定运送炸药20箱(480公斤),雷管领出后各自存放在雷管箱内并锁好,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4、炸药、雷管出库后,由火工品管理员负责押送至主斜井,并和主斜井井口检身工一起监督全部火工品都入井后,火工品管理员方能回库。
5、运输车辆从火药库驶出后,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停留或将火工品带往它处。
6、运输司机严禁酒后驾车,必须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速度,严禁开快车,通过路障时必须提前减速,避免车辆剧烈颠簸发生意外。
7、炸药、雷管运送至副斜井,经检身工查验后,均由各队炮工人力运送下井至各工作地点。
8、在井下运输、存放及使用按原矿各项规定执行。
9、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上、下井。
10、当班剩余的电雷管必须在早6:
30—8:
00,晚19:
00—20:
00集中升井,然后乘坐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返回火药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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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区 安全 工作条例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