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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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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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章程
华东政法大学章程
(送审稿)
(2003年12月29日中共华东政法学院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9日中共华东政法学院第二届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2013年5月29日中共华东政法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17日中共华东政法大学第一届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
序言
华东政法大学的前称为华东政法学院,于1952年6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由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等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等合并组建成立(厦门大学法律系学生于1953年9月并入)。
学校于1958年和1972年两度撤并,1963年和1979年两次恢复。
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六十多年来,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发挥法学优势,拓展专业面向,加强学科融合,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人格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中心,形成了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格局,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稳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将继续发扬“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的华政精神,秉承“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逐步建设成为法学门类学科优势明显,其他门类相关学科与法学交叉发展,融通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的多科性特色大学。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华东政法大学”,中文简称为“华政”,英译为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英文缩写为ECUPL。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学校设长宁、松江两个校区,长宁校区位于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学校的官方网址为:
。
第二条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依法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和考核,主动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评聘教职员工、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适应社会对各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机制,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府统筹、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身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形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学校坚持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能力,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发展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宗旨,依法设置及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坚持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
第十三条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开展各种学术活动,鼓励对外学术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建立学科带头人制度,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
学科带头人负责主持制定学科发展规划,组建和发展学科团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申报重点学科、科研项目和学术评奖等工作。
学科带头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向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或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或其他荣誉称号。
凡作为学校在编在册工作过的职工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校校友。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谊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鼓励校友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在(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的学院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等有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事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二十八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
教辅、后勤部门为师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等教学机构,享有与学院相同的地位。
学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部)重要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负责处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
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方法,决定学院(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
(四)负责学院(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和筹措学院(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负责学院(部)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部)的贯彻执行。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定期向学院(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部)重要行政事项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依学院授权开展工作。
系、教研室的设置和撤销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独立建制或隶属于学院、部门的研究机构,承担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按照本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为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外籍教师。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工作所需的机会、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就岗位变动、福利待遇、工作条件、成果评定、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
(四)接受学校对其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质量评估和监督;
(五)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六)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语言、文字;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发展学生的理念,管理学生事务,尊重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成长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和其他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提高心理调适与承受能力,积极进行危机干预。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五十五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入住学生生活园区。
学校鼓励学生在生活园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成长的基本保障;
(三)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获得学校公正评价;
(五)获得表彰和奖励;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要求听证和申诉;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九)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或捐赠,依法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
第五十九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对独立核算单位、隶属于学校的法人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执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实行两级预算管理体制。
各部门(学院)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学院)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部门(学院)负责人对本部门(学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负责。
财务处和其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部门(学院)申报的预算,并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标识、校训、校歌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标形状是三边为弧形的等边三角形,上半部弧形部分为华东政法大学英语译名全称,其中间主体部分为由“HDZF”(“华东政法”汉语拼音大写首字)四个字母组成的学校韬奋楼建筑造型,底部由天平和书本图形组成。
图示:
第六十四条学校标识色为“华政红”,标准色值:
CMYK(40,100,50,20)。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徽为印有舒同体“华东政法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红底白字的校徽,学生佩戴白底红字的校徽。
图示: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旗为印有“华东政法大学”舒同体字样的长方形旗帜,有红底黄字和白底华政红字两种。
图示: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校训是“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校歌是《明珠之光》(附后)。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庆日是11月15日。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章程的修订,由三十名以上党代表联名,向校党委提出修订建议。
校党委可责成有关机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结合社会发展和学校的办学特色,提出章程修正案(草案)。
章程修正案(草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一条校内现有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以公开方式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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